黑政发〔2014〕84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转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2020-00065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公开日期  2014-08-06
 文  号  黑政发〔2014〕8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4-08-06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锦政发〔2014〕3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1. 明确职责范围。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对照《锦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与市政府及各部门履行的安全监管职责相对应,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2. 强化措施落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锦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明确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结合本乡镇、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细化落实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加强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要通过强化各项专项行动,确保各项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确保各项措施扎实有效,进一步提升全县安全生产水平,为我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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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8月6日

 

 

 

 

 

 

 

 

锦州市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辽宁省各级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辽政发〔2013〕37号)精神,健全完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含管委会,下同)及其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和“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相结合,以行业监管为主”,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 谁主管谁负责”、“ 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全面的领导责任;副职负责人对其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还要对分管业务以外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综合监管、协调指导的责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二章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

    (三)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包含激励约束、督促检查、行政问责等制度的安全生产制度保障体系。

    (五)建立并落实政府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保证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安全监管执法装备、事故隐患治理、应急救援装备、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奖励等的资金投入,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信贷等政策措施,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所需经费的落实。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指挥机构,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领导和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积极推进和完善本辖区安全生产监管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特别是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和执法体系,配备足够的监管力量,完善安全监督管理手段,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能,满足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

    (八)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九)组织打击生产、经营、建设等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行为,依法关闭不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行为。

    (十)依照有关规定,负责或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十一)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逐步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是本级政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

    (二)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拟制安全生产重大事项政策和措施。

    (三)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四)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

    (五)分解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指导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向政府提出奖惩建议。

    (六)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为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研究提出安全生产重大事项的规定、措施和建议。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情况。

    (三)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四)拟制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方案和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标准),负责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五)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六)承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系工作。

    (七)承办同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按以下原则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管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所属企业的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治工作,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步计划、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考核。同时,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工作。

    (三)负有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行政审批,同时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审核。对于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未履行安全生产相关程序和手续的,不予批准或者验收通过。

    (四)负有各项社会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履行本部门的工作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建设秩序。负有人、财、装备和信息、科技管理职能的部门要为承担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能的部门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六)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所属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资金投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各类人员的安全技术素质,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驻锦有关中省直部门具体职责:

    (一)市安监局

    1. 负责起草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性文件草案;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和监督全市安全生产监管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 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市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3. 制定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等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承担职责范围内全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的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负责全市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黄金、石油、化工、医药、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5. 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病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预评价报告、“三同时”审查和监督检查。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汇总、分析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等信息。

    6. 按市政府授权,依法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7. 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的综合监管工作,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8.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执行情况,负责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工作。

    9. 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煤矿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除外)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10. 指导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和安全评价工作。负责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

    11. 承担全市无人看守铁路道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政府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民用机场净空安全保护工作实施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12. 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监管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13. 负责输油气管道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查、输油气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工作。

    14. 承担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二)市监察局

    1. 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

    2. 参加市政府组织的市级权限内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职责。

    3. 会同、配合市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三)市发改委

    1. 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安排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基础设施、执法能力、支撑条件、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隐患治理所需市级预算内投资,并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通报受理、核准、备案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信息,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提交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市安监局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3. 负责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包括天然气、煤层气和煤制气,不包括城镇燃气)管道的保护工作,协调处理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4. 按照职责分工,参与对不符合有关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和总体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落实情况的监督指导工作。

    (四)市经信委

    1. 指导工业、通信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工业、通信业的发展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鼓励和支持工业技术先进、危害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限制和淘汰工艺技术落后、安全风险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定期公布,限期强制性淘汰。

    2. 会同有关部门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工业重大安全技术改造项目、安全领域重大信息化项目,促进先进、成熟工艺技术和设备的推广应用。

    3. 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负责执行市权限内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建设项目核准、备案等信息与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共享制度。对所受理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项目,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予审批、核准、备案;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 负责会同民航管理机构划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负责在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设置、使用民用(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以及产生电磁干扰的其他设施设备、仪器、装置的审批工作;负责查处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严重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5. 负责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及流通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军工和民爆器材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军工、民爆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军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6.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督促中小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7. 将安全生产纳入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民营经济和城镇集体经济的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引导中小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8. 监督指导电力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组织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检查,督促电力行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调电力运营中有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发电、供电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9.负责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五)市教育局

    1. 负责教育系统(含民办学校)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2. 负责将安全教育纳入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内容,指导各类学校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3. 指导各类学校加强教学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其他危险性劳动的行为,组织查处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场所的行为。

    4. 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指导教育部门推动建立校车使用许可制度的工作机制,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和上报工作。参与开展校车安全管理的督导检查。

    5. 负责教育系统安全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教育系统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市科技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纳入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推动安全生产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

    2. 支持科研机构和有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加大对安全生产重大科研项目的投入,引导企业增加安全生产研发资金投入,促使企业逐步成为安全生产科技投入和技术保障的主体。

    3. 负责安全生产科技宣传工作。

    4. 负责直属科研院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七)市公安局

    1. 负责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拟订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定,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公安机关依法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组织指导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事故危险路段的隐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见,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整治;指导公安机关参与制定城市交通及其安全设施规划,指挥和疏导城市道路交通,指导大型活动的交通安全保卫工作,实施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指导公安机关对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审批工作,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指导监督机动车(不含拖拉机)登记、安全检验和驾驶人考试发证工作;拟订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2. 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教育;依法对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提出意见,指导监督校车标牌发放、回收工作;负责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的受理、审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维护校车行驶道路的交通秩序,依法查处校车违法行为。

    3. 负责全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有关建设工程依法实施消防审批、验收及备案抽查,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实施检查;组织指导全市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对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

    4. 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和运输、燃放(销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和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控民用爆炸物品的流向;负责爆破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

    5. 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的核发工作。

    6. 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

    7. 组织协调道路交通、火灾、爆炸物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公安消防部队、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做好火灾扑救工作,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负责维护事故现场秩序。

    8. 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负责出据尸检报告,参与现场勘查,提取、固定与事故有关的痕迹、物证等,依法对涉嫌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人员进行立案侦查,搜集证据,形成案卷,移送检察机关。

    9. 负责火灾和道路交通事故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八)市司法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

    2. 指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3.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司法行政戒毒场所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司法行政戒毒场所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司法系统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赴理。

    (九)市财政局

    1. 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负责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建设,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资金保障,推动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有序开展。

   2. 研究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负责监督市级财政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指导各级财政部门落实本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投入。

    (十)市人社局

    1. 负责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领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比表彰。

    2. 指导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负责指导、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修改、完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章制度和与职工签订涉及劳动安全卫生、防止职业病危害等事项的专项集体合同。负责落实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并指导监督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3. 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高温津贴等有害工作岗位津贴标准。依法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关于工作时间、工资津贴等规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

    4. 监督管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和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以及职工工伤保险的实施。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做好工伤预防宣传教育工作,落实工伤预防费用。

    5. 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负责办理“注册安全工程师”合格证的发放工作。

    6. 指导监督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知识纳入教学内容,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制定、落实事故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十一)市国土局

    1. 负责查处无证勘查、无证采矿、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2. 配合政府做好对依法被吊销采矿许可证、资源枯竭和政府决定关闭矿山的关闭工作,并实施指导监督。

    3. 负责执行矿山新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对矿山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

    4. 负责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督促矿山企业对采矿活动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破坏进行治理恢复。

    5. 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对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指导应急处置。

    6. 负责指导县(市)区国土部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有关规定,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用地管理,满足机场净空区域的安全管理要求。

    (十二)市环保局

    1. 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事故应急处理;承担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对放射源安全和电磁辐射、核技术应用、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2.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

    3. 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尾矿库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4. 负责查处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露天焚烧秸秆、垃圾、落叶等物质所产生的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行为;负责审批民用机扬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征求民航管理机构的意见。

    5. 负责全市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以及机动车等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十三)市建委

    1. 负责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包括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初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2. 在组织大型公共设施和垃圾处理等建委负责审批的工程项目建设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规定。对未进行安全评价和安全设施及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3.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土木工程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铁路、交通、水利、人防、电力、矿山、港航、军工等行业领域内专业建设工程除外,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工作,依法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4. 负责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以及建筑施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管理工作。

    5. 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的监督管理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市政行业(含环卫、城市道路、桥梁、路灯、排水、园林绿化、公园、北普陀山景区等)和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急管理工作。

    7. 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8.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建设施工、监理、制品企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工程招投标、工程造价、检验检测、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依法落实建设工程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十四)市交通局

    1. 负责公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城市客运、道路客货运输、汽车客货运输站(场)经营、车辆维修、车辆技术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驾驶员培训的行业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公路运输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

    2. 负责全市普通公路、道路运输、地方铁路运输、城乡公共交通运输及其所属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3. 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经营许可和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指导监督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考核认定。

    4. 负责公路交通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管,依法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检查。

    5. 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和城乡公共交通运营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6.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出租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和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7. 负责全市道路营运车辆行车事故的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8. 负责城市公交车、道路客运班车、重型卡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LNG(液化天然气)推广使用工作。

    (十五)市公用局

    1. 负责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栖湾新区除外)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落实所属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城区违法违规经营燃气行为。

    2. 会同城乡规划部门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防止建(构)筑物占压或损害城镇燃气设施;监督、指导各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对城镇燃气设施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

    3. 负责城市供水、供热、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按职责分工,负责供水、燃气、供热、污水处理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相应公用设施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4. 负责城市供水、供热、燃气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

    5. 负责城区汽车加气站(液化天然气、压缩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安全监管;按规定职能,对城市非居民生活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安全审查及未经审批用气行为的查处。

    (十六)市农机局

    1. 负责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机的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工怍。指导监督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安全检验、事故处理以及驾驶操作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的管理工作。

    2. 负责农业机械事故的统计、报告、分析,依法参与农业机械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十七)市水利局

    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农村水电站及其配套电网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有关政府和部门做好堤坝安全监管和 事故防范工作。

    2. 负责全市水利工程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3. 负责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加强河道采砂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法采砂等危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设施安全的行为。

    4. 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全市防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山洪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方案,对山洪地质灾害进行预警预报。

    5. 负责水利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水利建设工程项目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八)市林业局

    1. 负责全市森林防火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监管职责范围内有林风景区(点)和其他涉林的经营管理单位及个人落实防火措施。

    2. 负责所属林场及林业企事业单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3. 负责全市林业系统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开展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组织森林火灾事故的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以及森林火灾的救援灭火工作。

    4. 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5. 负责指导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的植树造林工作。组织指导全市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的植树发展规划和重点绿化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

    (十九)市海洋与渔业局

    1. 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渔业船舶作业和渔港水域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查处非法和违法违规行为。

    2. 负责渔业船舶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以及渔业船舶的登记、签证、进出港审批登记工作、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及相关行政许可事项。

    3. 负责渔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渔港水域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和渔业船舶明火作业以及危险货物装载作业情况,保障渔港航道畅通及港内船舶和人员的安全。

    4. 指导海洋防灾减灾工作,负责海洋灾害的预警预报,配合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渔业抢险救助工作。负责渔业船舶事故的报告,依法组织或参加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

    (二十)市服务业委

    1. 负责指导全市商贸流通、餐饮、住宿、美发美容、洗浴、洗染、人像摄影、家政服务等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商贸流通、服务业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2. 负责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的网点布局规划和行政许可工作,依法组织查处成品油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3. 监督检查规划中的成品油经营场所(加油站、油库)网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市外经局

    1. 指导对外贸易出口加工企业遵守有关公约、条约,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投入,完善安全设施,确保企业的劳动条件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有关条款要求。

    2.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和驻外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二十二)市文广新局

    1.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图书馆、文化馆、剧院(排练厅)等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指导所属单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加强安全管理。

    2. 督促指导歌舞娱乐、互联网上网服务、电子游艺、营业性演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监督执法活动。

    3. 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出版机构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4. 负责全市印刷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5. 承担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及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

    6. 指导、监管本行业重大工程和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7. 组织指导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开展安全生产重大宣传活动,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二十三)市卫生局

    1. 负责职业病诊断、治疗与鉴定、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2. 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工作,提出预防职业病发生的措施和对策,组织拟定职业病防治规划。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

    3. 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用危险品、高风险药品、放射设备、医疗废弃物、压力容器、特种设备、要害部门及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4. 负责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二十四)市国资委

    1.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所监管企业抓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政策规定。

    2. 组织或参与开展对所监管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督促所监管企业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落实应急救援预案,加强日常应急演练。

    3. 监督检查和指导所监管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参与所监管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决定。

    (二十五)市工商局

    1. 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中涉及安全生产有关审批前置要件的,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相应的企业营业执照。

    2. 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关闭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及时吊销营业执照。

    3. 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取缔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无照经营行为。

    4. 指导监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配合有关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

    (二十六)市质监局

    1. 承担全市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职责。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的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监察除外,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装、使用监督管理除外)。

    2. 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和进出口。

    3. 按照规定权限,负责组织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4. 负责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质考核管理。

    5. 负责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工业生产许可证的核发管理和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6. 负责组织和协调全市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工作,承担市打假办的日常工作,负责查处标准化、计量、质量违法行为。

    7. 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组织全市生产企业实施产品质量监控;组织实施全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8. 负责车用气瓶安(改)装、充装许可资质的审批以及车用气瓶使用环节的监察检验管理工作。

    (二十七)市体育局


     1. 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承建体育场馆、设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指导监督高危险体育行业运动项目、体育运动船艇等安全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大型体育赛事和活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障。

    3. 负责本系统所属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系统内单位贯彻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 负责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及边界接壤区域航空模型等升空体育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机场管理部门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航空模型飞行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5. 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体育场馆项目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十八)市法制办

    1. 负责组织起草、审查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2. 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的问题和争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政案件。

    3. 承办政府受理的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工作。

4.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

    (二十九)市旅游局

    1. 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各类旅游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负责旅游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 负责拟订各类旅游景区景点、度假区及旅游住宿、旅行社、车船的旅游设施和服务安全标准,并组织实施。

    3. 负责全市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4. 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参与旅游行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三十)市人防办

    1. 负责指导监督全市人防工程(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规划、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2.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人防工程平战转换、开发利用及经营管理中的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工作。

    3. 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十一)市畜牧兽医局

    1. 负责畜牧草业管理和草地资源保护、建设和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2. 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监管。

    3. 指导监督全市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与扑灭工作,负责全市兽医实验室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十二)市气象局

    1. 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及时发布天气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气象服务保障。

    2. 负责雷电灾害安全防御行政许可工作,组织防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及雷电防护装置的安全检测。

    3. 负责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的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机场管理机构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的限制高度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组织施放气球的安全检查。

    4. 负责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政许可工作,组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安全检查和事故防范。与民航管理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就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气象探测等活动进行信息通报。

    (三十三)锦州海事局

    1. 负责锦州市沿海水域和港口,以及沿海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渔业专用的码头、水域、渔船专用锚地和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工作除外)水上交通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锦州市沿海水域、港口以及沿海行政区域内(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水域除外)除渔业、体育运动船艇、乡镇运输船舶外其他合法营运船舶(设施),及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客货运输渔船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非法和违法违规营运船舶。

    3. 按照授权,负责船舶检验机构、引航机构、船员服务机构、海员外派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辖区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的指导与管理工作。

    4. 按照授权,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的注册、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船员服务簿和海员出入境证件的发放及管理,船员专业与特殊培训管理及考试发证工作。

    5. 负责辖区内处理权限内的水上交通事故、船舶重大污染事故处置及调查处理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组织指导或具体实施辖区船舶防台、水上搜寻救助及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水上交通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全市海上搜救中心日常工作和搜救应急值班工作。

    6.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船旗国”、“ 港口国”和“沿岸国”监督安全检查、船舶安全检查、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查验、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 管理、指导或具体负责辖区内“沿岸国”监督、海区(或水域)巡逻、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核及监督管理、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区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8. 按照授权,负责监督管理或指导规定区域内的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三十四)市食药监局

    1. 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监督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负责重大活动期间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测、日常监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依法查处餐饮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2. 负责监督实施有关保健食品、化妆品的卫生标准和技术管理规范;对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生产、流通、消费环节实施监督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保健食品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日常监管信息收集、管理、公布。

    3. 负责指导药品零售企业、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

    4. 依法监管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兴奋剂药品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特殊管理药品。

    5. 负责餐饮服务和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风险评估及问题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餐饮服务、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和医疗器械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十五)市民政局

    1. 组织、协调全市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救灾工作;组织检查、上报灾情,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市级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2. 负责全市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福利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3. 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4. 负责指导殡葬行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日、祭奠活动有关公共聚集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5. 负责所属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督促指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十六)市港口局

    1. 负责制定辖区内港口布局规划及港口总体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港口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审核、审批和港口岸线审核工作。

    2. 对从事港口经营业务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和日常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3. 负责港口危险货物经营资质的审批管理;制定港口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对港口企业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实施监督管理。

    4. 负责港口物流仓储业经营资质管理;对港口物流仓储市场经营秩序进行监督和检查。

    5. 负责辖区内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经营资质管理;负责水路运政稽查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负责对本辖区水上运输船舶、海上设施、船舶维修业及船用产品设备依法进行检验。

    6. 负责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非生产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和监督工作。

    7. 负责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港口引航的行政管理工作。

    (三十七)锦州民航建设管理局

    1.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民航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 在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和空域使用的安全运营及消防、应急救援等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行业监督检查。

    3. 负责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单位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4. 负责对锦州地区民用航空市场实施监督管理、承担锦州地区国防动员和重大特殊、紧急运输(通用)航空抢险救灾的有关协调和安全工作。

    (三十八)市粮食局

    1. 指导全市粮食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粮库、粮食加工企业及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粮食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 指导全市粮食企业加强粮食安全保管,负责仓储设施和储粮规范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3.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所属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和要求。

    4. 负责全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拟订、演练,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完善消防安全设施,加强储粮化学药剂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

    5. 组织实施储备粮的库存、质量及安全的各项管理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三十九)市农委

    1. 依法负责全市农药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农药使用环节的安全工作。

    2. 指导监督农村沼气建设与使用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十)市供销社

    1. 履行全市供销系统的安全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全市供销合作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本系统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农药、民爆器材和烟花爆竹及各类物资运输、储存、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全市农副产品、易爆物品、废旧物资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所属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3. 组织本系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指导供销合作企业排查事故隐患,做好消防安全以及其他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

    (四十一)市地震局

    1. 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监督管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 制订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3. 会同有关部门防范地震次生灾害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

    (四十二)市规划局

    1. 负责指导将民用机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限制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规划的监督管理。

    2. 负责监督检查本行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落实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十三)市邮政管理局

    1. 负责行政区域内邮政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 负责邮政行业安全运行的监测、预警和应急管理,保障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

    (四十四)市民委

    1. 负责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2. 负责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的审批。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防止和制止不法分子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抵制境外宗教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协调有关部门管理民族、宗教方面的涉外事务。

    3. 协助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及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四十五)市综合执法局

    负责督促、检查下级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涉及城市规划、市政工程设施、市容环境、园林绿地、春节期间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设置、商铺店面装修和牌匾(广告)设置、街路两侧违法违章建设、搭设彩虹门、悬挂气球等事项的安全管理。

    (四十六)市光伏局

    1. 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发展规划及产业发展指导性意见并组织实施。

    2. 负责本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工作。

    3. 督促本行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光伏产业企业的日常监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4.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光伏产业工程项目建设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有关规定。

    5. 负责本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光伏产业企业建设工程项目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有下属企事业单位的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其下属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组织本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活动,纠正各种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并对其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与市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对应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地实际做出界定。

第四章  领导干部职责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对本辖区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领导责任。

    (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推进安全发展战略。

    (三)支持、监督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抓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政府常务会议等形式,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五)定期主持召开或委托分管负责人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安全生产阶段性工作。

    (六)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和奖惩兑现。

    (七)保证安全生产投入,足额安排安全生产经费预算,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八)健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齐配强监管工作人员,保障相关工作条件。

    (九)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副职负责人,对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

    (一)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领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控制负有领导责任。

    (二)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在分管行业领域的贯彻落实。

    (三)定期研究部署分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本级政府研究解决。

    (四)支持分管部门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帮助改善工作条件,督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五)组织开展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行动,推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六)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指挥和善后处理工作。

    (七)承办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责人除履行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工作计划和重大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决策部署。

    (二)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委托,负责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领导工作,安排部署综合性的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和控制指标的完成情况,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事故调查处理挂牌督办制度,并确保事故调查按期结案,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的工作。

    (五)受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的委托,协调、支持、配合政府其他负责人做好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要将安全生产作为本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责纳入分管业务工作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建立健全本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经常研究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不断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定期、不定期检查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严格依法依规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第五章  责任落实和追究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加强考核指标体系建设,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下达安全生产考核控制指标,并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分级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定期汇报制度。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级政府及其安全生产委员会作出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定期向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年年底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半年跟踪落实和年终考核,并予以通报。对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部门、单位和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评价领导干部、领导班子领导能力的重要依据及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政府及有关部门没有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或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经考核安全生产工作不合格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分管行业领域负责人当年不得评优评先,一年之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按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人员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主要负责人,是指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正职负责人,以及主持工作、代行正职职能的副职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施行期间,有关部门的职能发生变动的,由调整后的职能部门履行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三同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界定,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是指本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发生不一致时,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