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我县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切实摸清广大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情况底数,建立精准服务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49号)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集范围
(一)采集对象
1.军队转业干部;2.退役士兵;3.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4.军队无军籍离休退休退职职工;5.复员军人;6.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7.残疾军人;8.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9.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0.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1.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12.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二)采集内容
主要包括个人身份信息、政治面貌、对象类别、基本生活状况等,涵盖户籍、救助、社保、医疗、住房、抚恤优待、服役及安置情况等多项基础信息和照片。
二、采集方法
(一)采集方式
信息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采取集中采集、自愿申报、上门校核等方式进行。
(二)采集地点
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前往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集中采集点申报信息,填报完成后签字确认。
具体采集时间、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由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详情可咨询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申报材料
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
1.身份证;2.户口本;3.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4.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5.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6.立功受奖证件;7.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四、时间要求
此次信息采集工作自2018年12月1日开始,至2019年1月31日前完成。之后新增加或注销的采集对象,可随时采集更新,建立定期更新长效机制。
特此通告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2018年11月21日
文件解读链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