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2019年预算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预算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76号)、辽宁省财政厅《组织开展市县2019年预算编制督导工作的通知》(辽财明电〔2018〕94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编制2019年预算的工作要求
(一)支出预算安排应坚持“先生活、后生产”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以保障“三保”支出为主。
支出预算安排顺序如下:
1. 工资性支出。在保证财政供养人员只减不增的前提下,足额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性支出。原则上不安排编外人员经费,如预算单位确有特殊工作需要,应单独编制预算申请,并提供必要性论证报告,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清单报县政府审批。
2. 养老金发放。保障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3. 基本民生支出。保障社会救济救助、基本医疗、义务教育、扶贫就业、农民补贴等支出。
4. 基本运转支出。在清理定额外专项工作经费的基础上,完善公用经费定额标准体系。
5. 债务还本付息支出。
6. 其他项目支出。对于其他需安排的项目支出,应同时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属于民生支出范围;二是具有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文件明确规定;三是要由资金申请单位提供项目必要性论证报告。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形成清单报县政府审批。县政府根据本级剩余财力情况统筹安排。对可安排可不安排的项目不予安排。
(二)支出预算安排应坚持零基预算原则
对长期固化和非急需的部门支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杜绝预算安排中的惯性。公用经费以外,原则上不再安排专项工作经费。
(三)支出预算安排应坚持厉行节约原则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持续压减一般性经费支出。对会议费等非急需、非刚性支出从严安排,确保“三公”经费和一般性经费支出只减不增。
二、做好2019年相关财政工作
(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
强化预算执行约束,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公务卡制度。
年中执行过程中,原则上对各部门不再追加预算。如遇特殊情况需对预算进行追加,项目申请单位要提供县委、县政府及以上文件和项目必要性论证报告,经县政府审批后酌情追加。
严控新增财政供养人员,新增的超编人员不再安排预算。
(二)全面实施绩效管理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要求,全面实施项目支出绩效管理,提高财政支出质量。建立动态评价调整机制,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绩效目标编制不合格的支出事项予以压减,直至取消。
(三)进一步盘活存量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精神,对截至2018年末财政结余结转资金和部门结余结转资金进行清理盘活。
各单位要进行自查自清,将本单位符合清理盘活范围的结余结转资金全部缴回县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检查,并将盘活收回结余结转资金作为常态化工作进行开展,定期进行清理。收回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筹使用,涉及到盘活收回的上级专项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向上级部门报送备案。
(四)对财政各种对外借款及应收款项进行清理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国库资金和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库〔2014〕175号)精神,对财政各种对外借垫款及应收款项进行全面梳理,列出清理清单并制订追缴计划,按规定要求开展清理。
严格规范财政对外借款审批程序,严控新增借款。对新增财政对外借款的借款对象和借款用途等详细审查,符合规定且确需借款的,应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办理借款手续。财政部门要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协议,明确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还款来源和违约责任。确保暂付款项规模只减不增。
(五)开展国有资产清理
组织开展全县国有资产清理工作,主要是对土地、房屋等在用、闲置情况进行全面清查,进一步真实完整地掌握国有资产状况。对闲置的国有资产妥善处置,处置收益统筹用于弥补企业养老金发放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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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