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申请、审核程序
(一)申请
群体一申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人向低保享受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规定如实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廉租住房保障审批表》
3、保障家庭信息资料
(1)、《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低保证》复印件
(2)、家庭户口本、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4、保障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5、保障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1)、有房家庭提供房产证
(2)、无房家庭提供租赁协议
(3)、和子女、亲属同住由社区出具证明材料。
6、住房保障部门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群体二申请:
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县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通过社区统一申请。城市新就业大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合租,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
(二)申请提供材料:
1、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2)《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
(3)民政部门出具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证明;
(4)家庭全部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新就业大学生和稳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时提供下列材料:
(1)填写《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审批表》;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婚姻情况证明、劳动(聘用)合同。
(3)城市新就业大学生需单位出具的就业未满三年证明材料;
(4)申请单位出具的担保书;
(5)其他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执照、证件、证书或者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三) 初审、公示
社区自受理申请10日内,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对申请家庭相关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填写《审批表》。初审合格的进行为期15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将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县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有异议,可向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复核。
(四)审核
县住房保障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15日内,会同县民政、房产、劳动保障、公安、工商、所属乡镇政府等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
(五)公示
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家庭审批合格的进行为期15日的公示(报纸、网站等媒体)。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统一登记、建档、参加轮候,并公开轮候顺序。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六)分配实施
由乡镇自行组织,县保障办、纪检委等相关部门现场监督指导,以公开抓阄方式取得房号,最后由乡镇统一组织,对入围者进行正式房屋分配。分配楼号采取公开抓阄方式,首先由保障对象抽取顺序号,然后按顺序号抽取楼号。公租房分配工作要执行“六公开一监督”、“四审两公示”的分配制度。
(七)签订合同
获准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县住房保障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1年),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将合同、协议归入档案;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租金标准
综合考虑我县经济发展水平、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市场房屋租金水平等因素,在保证正常使用,维修管理的基础上,低价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暂定每月每平方米0.8元(申请群体一)、一般公共租赁住房房租暂定每月每平方米为2元(申请群体二)。结合经济发展、市场房屋租金变化定期进行调整。
五、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管理
(一)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住房维修养护,各乡镇、社区负责租金收缴;公共租赁住房物业管理纳入所在住宅小区实行统一物业管理。
(二)承租人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等各项费用。租金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
2.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并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或承担相关费用。
(三)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公共租赁住房,不得改变住房的建筑结构、设备、设施,不得改变使用用途。公共租赁住房不得装修。
(四)承租人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由租赁方取消其承租资格,限期1个月内退出。逾期不退出的,租赁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强化退出机制
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管理办法,对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其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1、采用虚报隐瞒户籍、家庭人口、收入以及住房等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承租后发生出借、转租、闲置、调换以及改变住房用途及附属设施等违规行为的;
3、承租人死亡或离开我区就业的;
4、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租金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在当地居住、连续2年家庭收入高于当地城镇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或通过其他渠道取得住房的,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6、上述1—5条应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如违反合同应当收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即可解除租赁合同,责令其立即退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合同中约定的同区域同类住房的市场租金补交房租。有前款第1、2、4条行为的,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在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因购买、受赠、继承、租赁其他住房或因经济条件改善,收入水平提高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应及时退出。承租人拒不退出的,住房保障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六、完善档案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分为两种,一是住房保障部门在实施住房保障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二是被保障家庭住房档案,一户一档,包括申请、审核、实施保障及年度复核等各种有关材料。
(二)强化公共租赁住房档案的动态管理,对保障对象家庭住房和收入(资产)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对档案及时进行变更。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县规划建设、财政、劳动、社会保障、房产、民政、公安、工商、所属乡镇政府、社区等部门参加的保障性住房分配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安排全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落实监管责任
严肃工作纪律,责任到人,实行主管领导签字制度,坚决查处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严肃处理。
八、实行纪检监察全程监督
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加强对各级住房保障工作人员的廉洁教育,重点预防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不公,同时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查处。
举报电话 :
九、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施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实施方案》黑政办发〔2012〕49号文件同时废止,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