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保(分)局、财政局,市医保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为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门诊起付标准
基本门诊(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大中专院校,下同)不设置起付线;普通门诊起付线由年度定额100元调整为季度定额25元,已按原政策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年度内不再设置起付标准。
二、门诊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40元调整为50元;普通门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350元调整为400元。
三、住院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在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医疗机构(含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80%,二级医疗机构由70%调整为75%,三级医疗机构60%。重大疾病不再单独设置限额及补偿标准。政策调整前已住院人员按原政策执行。
四、本通知拟于2021年7月1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锦州市医疗保障局 锦州市财政局
2021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