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11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年来城镇燃气安全重特大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对城镇燃气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的同时,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3〕3号)、《辽宁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安委〔2023〕14号)、《锦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锦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锦安委〔2023〕24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黑安委〔2023〕10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强化企业人员岗位安全责任和技能,开展起底式、无死角、全覆盖、揭盖子的排查整治,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把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揭示出来,严格排查“三管三必须”责任不落实、落实不到位、不担当、不作为的问题,严格整治燃气安全领域的顽症痼疾,严厉打击危害燃气安全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坚决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健全法规标准、完善管理机制、强化科技赋能,全面提升排查整治质量和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加快建立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营造安全稳定的良好氛围。
(二)工作目标
用3个月左右时间开展集中攻坚,全面排查整治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建立整治台账,切实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2023年9月底前,完成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承运燃气车辆罐体、运输“黑气瓶”、在建燃气工程的起底式排查工作,完成家用燃气器具获证生产企业全覆盖检查,全面摸清特殊居民燃气用户底数;9月底前,完成气瓶检验站、燃气具产品、使用燃气的餐饮用户连接管、充装站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瓶阀的排查,燃气软管产品生产和销售企业监督检查;10月底前,完成对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气瓶的登记造册,完成老年用户(特别是独居老人)安全防护“四件套”安装;11月底前,完成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燃气质量的监督抽查;12月底前,完成餐饮用户燃气使用安全起底式排查和餐饮场所燃气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完成全部燃气老旧管网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居民用户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工作。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巩固提升集中攻坚成效,组织开展“回头看”,全面完成对排查出风险隐患的整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24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整合工作;2025年底前,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相关法规标准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分领域集中攻坚
(一)深入排查整治企业生产、充装、经营“问题气”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经营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经营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不足、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未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配送工具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规范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 对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对其供气范围内的管道进行巡查维护,未对管道燃气加臭,未对使用管道燃气的餐饮企业等用户进行户内燃气设施定期安全检查,未告知用户不得擅自改装户内燃气设施、不得在同一房间内使用两种及以上气源等安全用气要求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未要求其送气人员在送气时开展随瓶安检的,以及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向餐饮企业配送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 对未取得许可的企业从事燃气充装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不再符合许可条件或未按许可规定充装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从业资格证书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 对城镇燃气充装企业在充装时非法掺混二甲醚,违规充装非自有气瓶、超期未检气瓶、不合格气瓶、超出使用年限或翻新等气瓶,未依法开展气瓶检验检测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气瓶充装许可证。查处的气瓶必须移交气瓶检验机构报废处理,严禁不合格气瓶再次流入市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燃气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向社会发布,同时推送相关部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 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对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生产气质不达标、无警示性臭味、非法掺混二甲醚等“问题气”,向无经营或充装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用于经营的燃气,工业燃料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产品非法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要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等依法从重处罚。(县应急管理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对非法经营燃气的“黑窝点”、对非法充装和销售“黑气瓶”等,要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严厉打击使用气瓶相互倒灌液化石油气、破坏气瓶等对公共安全可能产生危害的行为。严格追溯瓶装液化石油气中组分不合格、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相关企业、运输车辆和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打掉黑充装产业链。对典型案件要及时曝光,强化执法震慑。(县公安局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对城镇燃气经营、充装企业不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消防设施设备未按规定配置或不能正常使用等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等燃气具安全风险和使用“万能枪”等事故隐患
1. 对企业未取得制造许可或者不具备生产条件仍从事气瓶和压力管道元件生产的,要依法责令关停;已取得制造许可的企业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问题瓶”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制造许可证书。采用突击检查或明查暗访方式,严查使用“万能枪”行为,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万能枪”改造单位,坚决制止违规使用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立即查封扣押,纳入产品“黑名单”。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在用“气液双相”气瓶要召回并移交检验机构报废处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企业生产不符合产品安全标准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热水器、采暖炉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行为要严厉查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对企业及相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以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的五金店、日杂店、建材市场、集市为重点区域,进行起底式产品质量隐患排查,追溯查处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对发现的涉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要及时查封扣押,防止流入市场;对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坚决依法从快从重打击,构成犯罪的,严厉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强化执法震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企业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强制性认证要求、假冒伪劣的“问题瓶”及“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燃气具及配件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追踪溯源,实施源头治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县公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问题管网”等燃气输送配送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对燃气管道老化或带病运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及穿越密闭空间等“问题管网”,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安全运行;对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要立行立改,并依法严厉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责任。开展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工程项目排查,监督施工企业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严厉查处未制定方案或未落实方案的行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 对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实施联合惩戒等;对已取得许可但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货运车辆从事燃气运输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县交通运输局负责)
3.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检测,检验人员挂证、检验人员无证操作、检验报告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气瓶检验机构发现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瓶阀的气瓶,不得进行检验,通知充装站立即进行更换。对充装站、检验机构涉瓶阀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试行气液双相阀液化石油气瓶安全标识,便于燃气用户辨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深入排查整治餐饮企业“问题环境”等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
1. 对餐饮企业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未按规定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制定和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违规用气、用火、用电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实施处罚。(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餐饮企业在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50kg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在用气瓶和备用气瓶未分开放置的,连接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或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的,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要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罚款。(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有关部门单位发现餐饮企业使用禁止使用的50kg“气液双相”气瓶、可调节出口压力的调压器,对燃烧器具进行中压供气,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假冒伪劣的液化石油气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调压器、连接软管、灶具等燃气具及配件等的,要及时移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由其对生产、流通企业进行溯源治理,依法处罚并追究刑事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4. 对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未规范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在门窗上设置了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牵头,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深入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监管执法环节突出问题
1. 对未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排查整治措施和责任不实不细不落基层、监管执法“宽松虚软”等问题加强督促检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 对燃气经营企业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等问题加强监管执法。存在问题的不能只罚款,要结合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对企业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进行评估,依法依规处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 对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生产销售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切实将假冒伪劣产品清出市场。及时将执法情况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引导用户自觉选择安全产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 对运输企业未利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加强燃气运输车辆和驾驶员动态监控管理,对驾驶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等加强监管执法。(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 对非法掺混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生产企业,将工业丙烷、醇基燃料、生物质燃油等工业燃料产品违规售卖到餐饮企业等民用领域的生产企业加强监管执法。(县应急管理局负责)
6. 对餐饮企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消防安全常识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情况,加强督促指导,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监管和执法部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7. 对“九小场所”中餐饮企业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情况,电源火源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隐患,加强执法检查,督促落实整改责任。(县消防救援大队、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乡镇(街道)、各职能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对学校、民政服务机构、旅游景区、医院等使用燃气的人员密集场所,按上述要求进行用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落实好属事属地责任。
(六)深入排查整治安全隐患排查作风问题
整治燃气安全隐患排查中“重留痕轻实效”、文件在机关“打转转”、检查浮于表面发现不了问题等形式主义问题;缺乏主动服务企业精神、责任落实不到位、推诿扯皮回避矛盾等官僚主义问题;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1. 转身向下,服务基层。以“眼睛向下向下再向下”的态度把工作抓实抓细,推动解决基层难点、痛点问题。将排查整治压力传导到基层和社会末梢,提升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真正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2. 以严、实、细的措施深入开展排查整治。推动相关部门严格履职尽责,主动担当作为,“多迈半步、形成工作交叉”,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和空隙。加强督导检查,压实压紧基层、部门和企业责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3. 倒查追溯责任。对经过排查整治仍存在重大隐患或发生燃气爆炸事故的,要倒查事故责任和工作责任。对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的各类作风问题,严肃追责问责。(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专班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综合施策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一)推动落实企业责任、岗位责任
1. 督促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充装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监督落实机制,制定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和安全生产重点岗位安全风险、事故隐患清单,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常态化开展员工安全风险教育和应急处置技能培训,建立企业安全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并实行闭环管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指导督促餐饮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关键岗位安全责任。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二)加快老化管道和设施改造更新
1. 落实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建立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资金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机制。中央预算内投资给予适当补助,省、市、县各级财政落实出资责任。将符合条件的管道和设施更新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专业经营单位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统筹推进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加快更新老化和有隐患的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及厂站设施。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严格落实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责任,杜绝质量安全隐患,按规定做好改造后通气、通水等关键环节安全监控,做好工程验收移交,确保燃气管线安全运行。推进现有燃气工程承揽企业全面排查,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厉查处新建、改造等燃气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等行为。严格查处未按要求做到重要节点落实旁站、竣工验收后再投入使用的问题。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关键技术和设施设备科研攻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 全面摸清特殊居民燃气用户底数,建立管理台账;推进老年用户(特别是独居老人)安全防护“四件套”安装,做到“应安尽安”;推进居民用户燃气安全装置安装工作。对半年以上不使用燃气的空置用户建立停气登记制度,重新申请开通燃气时要在开阀前全面做好安全检查;做好患有精神障碍、智障、丧失行为能力等用户安全使用燃气能力评估,对于缺乏安全用气能力的用户,引导其改用其他方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各乡镇(街道)负责)
4. 明确用地支持政策,城市存量用地、既有建筑调整转化用途时优先满足涉及安全的城市基础设施需要,保障燃气场站和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用地需要,确保安全。(县自然资源局负责)
5. 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行为。支持餐饮企业使用管道天然气。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进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餐饮企业“气改电”。(县发展和改革局牵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6. 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改换为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工作,原则上具备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养老机构、托幼机构等食堂优先实施“瓶改管”,餐饮企业要逐步实施“瓶改管”,有效消除瓶装液化石油气非居民用户存在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地级及以上城市要制定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瓶改管”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工作时限;要推动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瓶改管”统一收费标准,特别是额外增设的报警器、管材等材料设备费用;要压实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工程质量及安全控制;要充分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引导用户开展“瓶改管”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推进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建设
1. 加大投入力度,加快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完善燃气监管平台建设,要与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加强与各部门资源共享,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推进燃气管道加装“管网哨兵”等自动感知设备,提升燃气管网智慧化管理水平。监督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强化巡线力度和质量,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治到位。结合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加大政策和资金落实力度,地方财政分级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提升燃气气瓶充装智能化监管水平,全面推行“一瓶一码”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健全追溯赋码系统应用规则,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气瓶的跟踪追溯管理。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燃气具,实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追溯管理。(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 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建立液化石油气配送信息系统,对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及配送工具推行人车对应、固定配送范围,实现定位监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四)完善管理制度
1. 按照国家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做好企业准入手续前期审核工作汇报,完善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严格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对安全生产管理能力等达不到要求的企业,禁止进入或及时清出市场。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审批,由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 大力推动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整合。开展安全管理能力评估,对不具备安全管理能力或存有重大隐患的企业坚决予以整合,消除安全隐患。持续引导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深化改革,促进行业实现规模化、专业化、规范化经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3. 完善气瓶充装许可管理等规定,由省、市级市场监管主管部门核发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城镇燃气充装市场准入条件,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市场清出机制。(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 认真落实对涉及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要求,完善燃气具及配件市场监管规定。将商用燃气灶、连接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等燃气具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建立对气瓶、燃气具等产品质量定期抽查机制,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及时清出市场,对相关企业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定期通报一批、重罚一批、停产整顿一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标准
1. 按照最新修订城镇燃气管理相关法规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燃气安全监管规定,压实各方责任,切实解决第三方施工破坏、违规占压等突出问题,规范城镇燃气行业秩序。按照最新修订城镇燃气相关标准规范,提高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标准,确保燃气管道和设施运行安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县司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 按照燃气特种设备相关法规,落实液化石油气瓶及燃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环节安全监管责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 按照最新修订《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瓶阀》《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燃气用具连接用金属包覆软管》《燃气用具连接用橡胶复合软管》《电磁式燃气紧急切断阀》等标准执行燃气安全相关要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安全素养
1.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公益广告等宣传介质以及户外电子屏、广告屏、公交流动广告等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宣传报道。通过制作专题节目、编制事故警示短片等各类方法手段,广泛进行燃气安全等法律法规、常识知识、案例警示等内容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燃气安全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问题气”“问题瓶”“问题阀”“问题软管”,确保燃气使用环节安全。持续开展“提示行动”“关阀行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播放燃气公益广告,利用微信、抖音、小视频等播放燃气典型事故案例,宣传燃气安全使用、应急处置等安全常识,切实增加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县委宣传部、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街道)负责)
2. 持之以恒抓好安全文化建设,形成“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的社会氛围。将燃气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组织乡镇(街道)、社区、物业、学校等全社会各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处置知识,提升社会公众防范和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的意识和能力。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与高等院校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大燃气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各专班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工作安排
(一)集中攻坚阶段(2023年9月至11月)
按照《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辽宁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锦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对城镇燃气全链条风险隐患深挖细查、对我县深层次矛盾问题“大起底”,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坚决消除风险隐患。
1.排查方式。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机制,围绕重点任务,组织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工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救援以及教育、文化旅游、卫生健康、民政等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协调联动开展排查整治,避免多头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排查整治要组织动员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做到真正发现问题、真正整改到位,提高排查整治工作质量。要督促相关企业对照专项整治任务和要求,自查自改燃气安全风险隐患。要加强全社会共同监督,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充分发挥“吹哨人”作用;建立公众举报监督和核查处理机制,鼓励群众和企业员工通过市民热线、部门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等多种方式,对性质恶劣、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对有效举报的举报人实施奖励;接到举报后,实行首问负责制,明确责任人,跟踪调查核实情况,反馈处理结果。
2.建立台账。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对排查出的风险隐患实行清单管理,逐一登记在册,明确整治责任人、完成时限,限期办结、动态清零。坚持“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排查整治不深入、不细致、“走过场”,查不出问题或者查出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启动责任倒查追究机制。
3.加快整治。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消除隐患。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整改到位的,要确定有效管控措施,防范风险隐患上升为安全事故;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底数清、控风险、消隐患。
4.严格执法。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
5.理清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理清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格落实相关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协同,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部门,督考办要跟踪督促,确保监管、考核、履职到位;对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要及时进行约谈问责,涉嫌违法违纪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二)全面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2月至2024年6月)
在集中攻坚的基础上,再用半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的机制,切实巩固集中攻坚成效。要盯牢风险隐患整改,全面完成排查出安全隐患的整治;要及时开展排查整治“回头看”,确保存量安全隐患逐项及时整改到位,防止久拖不改、改后反弹;要加强城镇燃气及气瓶、燃气具及配件市场治理整顿,从源头严控增量安全隐患。
(三)建立长效机制阶段(2024年7月起)
深入剖析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产生的深层次原因,认真总结推广专项整治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快完善相关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严进、严管、重罚的城镇燃气市场监管机制,健全燃气安全管理体制,加强人财物等要素保障,持续提升城镇燃气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升全民安全素养,推动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基本建立燃气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以下简称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属地政府实施专项整治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中的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按程序请示报告。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等部门单位组成。各部门单位要依据任务分工,制定专项方案,加强对地方排查整治工作的指导。
(三)压实地方责任
坚持县负总责、乡镇(街道)专班单位抓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狠抓落实。各乡镇、(街道)要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专门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坚决防止推诿扯皮、责任悬空。要坚持“眼睛向下”,切实把燃气安全的责任和压力传导到基层末梢,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充实基层燃气安全监管力量,增设燃气安全监管专岗。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基层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提升安全监管能力。
(四)加强督促指导
县委县政府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建议、重点约谈等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做到紧盯不放、一抓到底。对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推诿扯皮、排查不实的,要予以通报;对问题严重的,要约谈相关负责同志;对工作中失职失责的领导干部,要严肃问责。专项整治期间如再发生燃气安全事故,对影响恶劣的,不论伤亡数量多少都要提级调查,依法依规彻查事故原因,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对不作为慢作为等涉嫌失职渎职的,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从严从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燃气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自2023年9月起每月15日前向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于每月15日前完成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县安委会和县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汇总形成材料呈报县委县政府领导阅示并报市政府。
联系人:贾旭放;联系电话:0416-5556508。
邮箱:hszjj5556508@126.com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监委,省市直驻黑有关单位,有关金融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3年9月 1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