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各业务科室、各乡镇(街道)安监站: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辽 依法行政发〔2019〕3号)、《锦州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 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 (锦政办发〔2019〕23号)要求,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应急管理局重大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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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应急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辽宁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锦州市全面推行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制度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
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县应急 局依法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办公室组织成立法制审核小组,对有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程序。法制审核小组人员构成可以包括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范围:
( 一 )行政许可类
1.撤销行政许可的;
2.其他行政许可产生争议的。
(二)行政处罚类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
停止施工的;
2. 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降低
资质等级的;
3.对公民、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及非企业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实施较大数额罚款的案件;对公民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10000元以上(含本数)、对企业法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罚 款或者没收财产50000元以上(含本数)、对非企业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100000元以上(含本数);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纠正的;
5.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6.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7.其他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行政强制类
1.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 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
2.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
查封的;
3.通知有关部门、单位强制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
品,强制被处罚单位履行行政决定的。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的需要,
可以适时调整需要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类别和范围。
第五条 对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在调查终结后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先行初审,并 按本制度规定提交局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局办公室组织法制审核小组对重大执法决定事项进行法制审核,经集体研究讨论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后反馈承办科室(单位)。承办科室(单位)应落实法制审核意见,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报请局领导审批或集体讨论审查后,作出最终决定。
第六条 承办科室(单位)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对拟作出重大行 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包括案件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
规章和执行裁量权基准情况、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说明;
(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及相关证据资料;
(四)经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抽样、检测或检验的,应当提交相应报告;
(六)经过评估、鉴定或者专家评审的,应当提交评估、鉴
定报告或者评审意见;
(七)其它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应当载明以下
内容:
(一)违法行为(或隐患)基本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重大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
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证据情况;
(五)拟作出决定及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意见;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
资格;
(二)程序是否合法;
(三)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
齐全;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
适当;
(五)执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法定权限或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第九条 法规科对承办科室所提交材料以书面审核为 主,材料不齐全的、由承办科室及时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 审核时间。必要时,可以调阅审核执法决定的相关材料,相关科
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条 法规科应当自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 料(需要补充材料的,从材料全部补充完毕)起7个工作日内审 核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
工作日。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根据不同情况,
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符合法定程序、法律文书规范
齐备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存在主体不适格、证据不足、 依据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意见;
(三)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证据和程序有瑕疵、适用法
律不准确、裁量不适当、文书不规范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四)对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需要进一步补充证据的,提
出建议退回、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对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或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局办公室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回复案件承办科室(单位)存档。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单位)对局办公室审核意见作出相应处理:
(一)承办科室(单位)对局办公室审核意见应当研究采纳,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二)承办科室(单位)对局办公室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有关工作程序,报请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或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承办科室(单位)应当将最终的重大执法决定报局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 局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 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
制审核人员与审核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承办科室(单位)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以
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局办公室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 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对涉及重大法制决定的复杂疑难法律事
务,法律顾问要协助进行研究,提出明确意见。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和局办公室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辽宁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承办科室(单位)负责人改变或者不采纳审核意见造
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二)承办科室(单位)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
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三)承办科室(单位)、局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时,故意弄虚作假、漏报、瞒报材料,造成行政执法错误的;
(四)法规科在进行法制审核时玩忽职守、弄虚作假、
隐瞒事实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申请表
2.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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