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待遇相关政策

发布日期:2020-05-15

一、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一)门诊
    1.特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按同等级医疗机构普通住院报销比例报销。
   2.慢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在职人员报销82%,退休人员报销91%,月限额标准根据病种不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院
   1.起付标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第二次及以后的住院起付标准按正常起付标准的50%执行。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一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8%,退休人员报销94%,起付标准以上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4%,退休人员报销92%,起付标准以上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82%,退休人员报销91%。
   3.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
   (三)急诊急救
   起付标准2000元,市外急诊急救报销比例70%。
   (四)转外就医
   转往省内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1500元,报销比例70%,转往省外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为2500元,报销比例60%。
   (五)异地安置就医
    与市内普通住院的相关标准一致。
   (六)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
   纳入超限额补充保险合规医疗费,由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赔付90%,结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270000元。
   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
   (一)门诊
   1.基本门诊: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80%,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40元。
   2.普通门诊:起付标准每年100元,报销比例60%,其中二级医疗机构(公立)儿科诊室、高血压、糖尿病报销比例50%,最高支付限额均为350元/年。
   3.“两病”门诊:起付标准100元/人(与普通门诊合并计算),在协议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公立医疗机构发生的“两病”门诊药品费用,报销比例50%,使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所列的“四个优先选用”(目录甲类药品、国家基本药物、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报销比例60%。在普通门诊支付限额基础上,高血压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增加120元,糖尿病病种基金年度支付限额增加240元。
   4.特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年,报销比例按照同等级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标准。
   5.慢病门诊:起付标准200元/年,报销比例70%,实行月限额补助,月限额标准根据病种不同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住院
   1.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未成年人400元),第二次及以后的住院起付标准按正常起付标准的50%执行。
   2.报销比例:起付标准以上一级医疗机构0-300元报销60%,300元-2000元报销80%,2000元以上报销60%,起付标准以上二级医疗机构0-400元报销40%,400元-5000元报销75%,5000元以上报销60%,起付标准以上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5%。
   3.最高支付限额:60000元。
   (三)急诊急救
   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50%。
   (四)转外就医
   起付标准1000元,报销比例40%。
(五)异地安置就医
   与市辖区内住院的相关标准一致。
   (六)其它医疗待遇保障
   1.24种重大疾病,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70%,贫困人口重大疾病限额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80%,限额外费用按住院规定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执行。
   2.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普通门诊起付标准(100元/人)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七)大病保险
   2020年起付标准12000元,城乡困难群众起付标准为正常起付标准的50%,起付标准以上,50000元以内报销60%,50000元-100000元报销65%,100000元以上报销70%,其中,城乡困难群众报销比例统一为70%,大病保险的补偿额不设置封顶线。
   三、生育保险
   (一)生育医疗费
   1.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生育住院合规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支付,难产、顺产限额标准2200元、剖腹产限额标准3300元,多胎生育每增加一胎增加限额300元,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发生的100%支付。
   2.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限额标准:流产400元、引产800元、上(取)环300元。
   (二)生育津贴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照休产假天数计算生育津贴费用。
   四、医疗救助
   (一)资助范围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孤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成员。
   (二)资助标准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参保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额度给予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给予45元/年的定额资助,脱贫后不在给予资助,对低收入对象参保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个人缴费额度给予60%资助。
   (三)享受待遇标准
   1.住院救助: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的费用,下同),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7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低保边缘对象、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6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其享受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低保户、特困供养人员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3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5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尿毒症(含血液透析)、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等共8种。
   2.普通门诊救助: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6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00元。
   3.特病门诊救助:不需要住院治疗,癌症患者手术后需要定期通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需要定期通过门诊透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接受器官移植患者为抗排异需定期服药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城乡居民医保特病门诊待遇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按7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低保边缘户、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6万元, 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5万元。
   4.转院、急诊救助:城乡贫困居民因突发疾病住院(在非定点医院),在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后,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含起步标准),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核定后,按照定点医院救助标准救助。
   (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
   1.医疗救助范围:经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诊断患有严重精神障碍需要住院治疗的城乡困难群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合规的医疗费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大病保险支付后,医疗救助再按住院床日给予定额救助。
   2.医疗救助标准:一、二级医院每床救助20元/日,三级医院每床救助30元/日。个人不再承担符合锦州市城乡基本医保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承担部分的合规医疗费用由民政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五、医保扶贫
   建立基本医疗、大病保险、县(市)医疗扶贫保险、省医疗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五重”保障机制。
   1.基本医疗保险
   在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对申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慢病鉴定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开通绿色通 道。
   2.大病保险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起付线为正常起付线的50%,支付比例统一提高到70%,不设置封顶线。
   3.医疗救助按照医疗救助相关政策执行。
   4.县(市)医疗扶贫保险、省医疗补充保险相关政策以扶贫部门的解释为准。
   六、其它
   1.考虑高龄慢病患者体弱多病、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政策,对年龄达到75周岁的慢病待遇享受人员不再复鉴,有效解决了高龄慢病患者的困扰。
   2.出台相关政策加强新生儿的医疗保障水平,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其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及时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有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同时对于在出生后90天内因病治疗无效死亡新生儿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其父母携带相关材料,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并进行医疗费用结算。
   3.将儿童苯丙酮尿症患者的诊疗、特食、专用药品门诊费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70%,各年龄段限额标准为:0岁1.5万元,1-3岁1.8万元,4-10岁2.4万元,11-18岁3万元(0岁指出生当年,以后每跨1个自然年度增长1岁直至18岁)。
   4.加大再生障碍性贫血等10种儿童血液病、恶性肿瘤患儿的大病保险倾斜力度,报销比例统一提高到70%,不设封顶线,减轻了患儿家庭的负担,维护了儿童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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