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八条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申请卫生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五)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办理法律依据
《辽宁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八条 供水单位、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供水或者涉水产品生产活动。卫生许可的具体办理办法,由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辽宁省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规定》
第六条申请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的单位应当向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卫生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相关证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卫生管理规章制度;
(五)供水人员名单、健康证明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
(六)申请单位半年内出厂水水质自检报告;不具备自检能力的,需提交出厂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及有关要求的书面承诺;
(七)生产经营场地平面布局图、工艺流程图、卫生防护设施图及文字说明;
(八)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九)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体系的有关资料,水质检验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及自检情况;
(十)有新、改、扩建项目的,须提交一年内水源选择可行性论证;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