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发布日期:2021-05-17

一、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办学校白名单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锦州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我县对有办学资质的民办学校采取年度评估检查、日常督导的方式,对无安全隐患、依法依规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觉维护受教育者权益的民办学校实行“白名单”管理制度。

每年年度评估检查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民办学校列入“白名单”并在有关网站和媒体进行公示。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辖区内的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制度。

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是指办学场所存在安全隐患、无办学资质或存在违法违规办学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

第二条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辖区内的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黑名单”管理制度坚持依法监管督导、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惩戒过失的原则,按照市级监管与县区监管、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政策制约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一)办学场所未办理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消防合格手续,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二)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登记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三)对虽已取得了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

(四)开展学科类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应试教学”等不良行为的机构;

(五)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将考试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的机构;

(六)学校师资配备符合办学要求,结构合理,教师具有相应任教课程的教师资格证,与教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黑名单”管理制度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通过执法检查、年检督查、群众投诉举报等途径,对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收集,并记录机构名称、地址、举办者及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二)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教育主管部门要提前告知当事人,并听取其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采纳。

(三)讨论审定。对拟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讨论审定。

(四)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校外培训机构通过市教育局网站、锦州发布等主流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期限为半年。

(五)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培训机构,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届满时,由业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完毕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

三、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节选)

第三章 学籍变动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准予转学:

学生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跨省、市工作调动的;

随迁子女及其父母双方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居住地跨省、市、区(县)迁移的;

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长期出国(出境)工作、支援边疆建设、现役军人(含武警)工作调动,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其子女投靠亲属到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

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视情况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或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

第十四条 办理转学的程序:

转学材料包括: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签字的《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联系表》;

学生基本信息表;

《居民户口簿》、实际常住地居住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转学流程:

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上述材料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按照下面流程办理:

接收学校在学籍系统中发起转学申请并核办(需上传相关转学证明材料原件的电子照片);

转入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出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系统中核办;

转入学校获得其他三方核办同意信息后,通知学生报到入学;

第十五条 转入学校、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核办。

第十六条 学生个人纸质学籍档案经密封后由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自带送达转入学校。

第十七条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八条 学生因身体状况或其他特殊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可以申请休学,休学条件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1学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可申请延长1年。

第二十条 学生到境外就读的,应当由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填写《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出国(出境)申请表》,凭出国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签证等有效证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在学籍系统中操作。

第二十三条 在校学生无故旷课连续达到4周,经学校多次联系动员返校就读仍无效果的,视为辍学。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毕业证书遗失的,由毕业学校发给《学历证明书》,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后生效。

上一条: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办理手册 下一条:住建局解答关于污水管网工程相关问题的访谈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