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登记办事程序: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二、离婚登记办事程序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五十五条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本人有效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的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现役军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办理补领婚姻登记证办事程序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七章第六十三条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补证所需材料:
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并提供婚姻查档证明。同时:内地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与实际状况相符)。
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四、办理婚姻登记查档办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五、撤销婚姻办理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所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六、办理地址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政民政综合服务中心婚姻登记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黑山镇北外环路10—1号
联系电话:0416-5525747
结婚登记程序及申请条件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注: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提供的材料遵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执行。)
离婚登记的程序及申请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和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离婚登记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
1.夫妻双方自愿离婚;
2.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
6.当事人提供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7.当事人提供户口薄及有效身份证件。(注: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提供的材料遵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执行。)
补领婚姻登记证的程序及申请条件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临时身份证。现役军人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注:港、澳、台、华侨及外国人提供的材料遵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15)230号执行。)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如何办理婚姻事项
一、港、澳、台、华侨、外国人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四章第二十八条规定,受理结婚登记申请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4.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5.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6.双方自愿结婚;
7.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8.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3.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外国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二、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外国人办理如何办理离婚登记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四条离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6.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7.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
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所需材料:
香港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办理离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外国人如何补领婚姻登记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所需材料:
香港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澳门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台湾居民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华侨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
外国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四、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外国人如何办理婚姻登记查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第(32)号令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婚姻当事人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可以查阅本人的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往查阅的,可以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和安全部门为确认当事人的婚姻关系,持单位介绍信可以查阅婚姻登记档案;律师及其他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持受理案件的法院出具的证明材料及本人有效证件可以查阅与诉讼有关的婚姻登记档案;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要求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在确认其利用目的合理的情况下,经主管领导审核,可以利用。
五、港、澳、台居民及华侨、外国人如何办理撤销婚姻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第四十七条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申请条件: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章第四十八条,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撤销婚姻所需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的相关材料,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4.当事人填写《撤销婚姻申请书》,双方当事人在“声明人”一栏签名并按指纹。
六、办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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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16-552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