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县政府第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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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
管理暂行办法(自动失效)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正常运行,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参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锦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锦政发〔2017〕4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者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城市生活垃圾采用焚烧、填埋或者其他技术手段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而发生的费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条 我县城区内(含县庞河经济开发区区域、大虎山镇区域)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住户、暂住人口,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年度申报登记、月进度报表、年末评价制度,保证收费工作正常运行。
县财政局、发改局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垃圾处理费征收上解、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不含商业企业):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每人每月1元征收(含高中、职专、临时工、在校学生,征收应剔除正常寒暑假月份)。
(二)商业企业: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照住宿每张床位每月3元、餐饮每桌每月15元征收(8人桌以上、含8人桌按此标准全额征收,低于8人桌的减半征收);其他商业企业按照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3元征收。
(三)城市居民住户按照每户每月2元征收,暂住人口的收费标准按固定住户标准减半征收。
(四)各类市场内摊位(床)和沿街摊位(床),按每个摊位(床)每天0.5元征收。
(五)托儿所、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市居民家庭,持有关手续免收居民住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县财政预算;上解县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统一调度资金,年末结算。
第七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在每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按营业面积计费单位以及宾馆、饭店、招待所、旅社等按餐桌、床位计费单位,按月核算,年度一次性缴费。
第八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统一使用县财政局提供的票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票据收费。
第九条 凡未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的有关规定,由县政府城市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十条 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件解读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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