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9〕7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方案》业经县政府第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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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
地下室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工作,以有效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依据《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关于印发<辽宁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深入落实人民防空法律法规依法加强人防工作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战略措施。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必须依法同步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修建标准:
1. 新建10层(含)以上或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应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2. 新建9层(含)以下居民住宅按照建筑总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 新建除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公共建筑)按照建筑总面积的2—3%的标准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4. 民用建筑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应核算上述多种情形的面积总和,同一建筑分属不同情形以相对较高标准为准进行核算。
第四条 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包含防空地下室外墙、防护门、封堵墙、防护隔墙等形成的封闭空间面积和带有防倒塌棚架的通道。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可申请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修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易地修建人防工程。
1. 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地下室空间净高低于防空地下室规定标准的新建10层以上的民用建筑;
2. 建在暗河、流沙等地质条件很差地段的民用建筑;
3. 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应有由建设单位提供的规划或管网图纸);
4. 9层以下或者新区开发、旧城改造、集资统建和商品房建设,按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足500平方米的民用建筑。
易地建设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收取,纳入人民防空经费专户管理。
第六条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18年10月1日起作出调整,在原有基础上下调15%,即每平方米850元;9层(含)以下民用建筑按照建筑总面积缴纳,每平方米17元。
第七条 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1. 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和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应首先按照“应建必建”的原则,安排防空地下室建设。经相关部门审批确定的,根据审批确认的范围,对符合缴纳易地建设费条件的建设项目,减半收取。审批确认之外的建设项目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2. 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学校新投资建设包含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教学活动且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收。
3. 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4. 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5. 科研单位建设项目,减半收取;科研单位研究生公寓建设免收。
6. 高校通过土地资产置换方式重新选址建校,高校建设项目,减半收取。
7. 物流仓储设施属于生产性建筑,不列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范畴。
第八条 所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在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计审核(在规划审批前的项目方案扩初设计阶段)。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局不得发给施工许可,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审批局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第九条 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十条 新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民用建筑,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并应补交易地建设费。
第十一条 县行政审批局根据规划部门的民用建筑规划条件和图纸,核算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符合缴纳易地建设费条件的,核算缴纳金额,审批结果及时逐级上报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规定安排易地建设,确定防空地下室的防护等级和战时用途。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实行审查制度,即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加固改造人防工程,其施工图纸设计文件须按照规定由具备国家颁发审查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加固改造的人防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进行主体验收和防护专项验收,并对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职责;对建设单位申请竣工的工程,出具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人防工程实行建设质量检测制度。工程建设质量由国家认监委和省市场监督局认定的具备监测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即防空地下室由其建设单位组织完成工程的验收工作,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于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少建设面积以及减免易地建设费。
第十七条 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人防预算外资金,应全额缴入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易地建设费要专款专用,由人防部门统筹安排并专项用于易地建设人防工程,不准挪作他用,不准平衡本级财政预算或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及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是公民和法人依法履行的义务,防空地下室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行使产权管理责任,开发单位可优先租赁使用,并按规定缴纳使用费,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抵押及无偿使用。收费方式及标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等核定。
第二十条 新建民用建筑不按照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以县政府名义发布的文件规定中与本方案不符的,以本方案为准。
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宣布失效修改延期执行部分县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黑政规〔2023〕2号)公布已失效。
文件解读链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实施方案》文件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