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做好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现依据《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基础制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暂行方案,以确保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衔接。
一、方案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方案》《锦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机构改革后有关部门、单位职责调整的相关规定。
二、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
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自然灾害,启动Ⅳ级以上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时的县级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的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三、灾害救助准备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救助准备措施:
向可能受影响的乡镇(街道)信息员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视情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四、信息报告与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应急管理局按照应急管理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一)信息报告
(1)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应急管理局报告。
对于造成县级行政区域内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社会高度关注、群众反映强烈、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市、省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
(2)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应急管理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灾情稳定后,县级应急管理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市应急管理局和本级人民政府,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接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应急管理厅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3)对于干旱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5)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有违反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
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减灾委或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I、Ⅱ、Ⅲ、Ⅳ四级。
(一)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I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万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10万人以上;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特别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I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I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县委、县政府决定,启动I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县减灾委会商会,县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或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按上报条例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市级支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
5.县公安局加强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军队、武警有关部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人民政府(街道)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发改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通信办组织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协调救灾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水利局指导灾区水利工程修复。县卫生健康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灾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县生态环境局及时监测灾害导致的环境污染或变化等情况。
7.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应急管理局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会同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灾害评估工作的有关部署,县应急管理局、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评估工作。县应急管理局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II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2000户以上,5000间或30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巨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广泛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县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根据灾情发展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率有关部门或派出负责同志带队的先期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依据上报条例向市应急管理局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如需申请市级支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
(5)县卫生健康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自然资源局准备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灾区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测绘应急保障服务。
(6)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县应急管理局、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8)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评估结果报送县减灾委。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9)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二)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0间或1000户以上,3000间或2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2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Ⅲ级响应,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2、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乡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同志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转移安置和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应急管理局、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应急管理局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三)Ⅳ级响应
1、启动条件
全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500户以上,2000间或10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1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灾害造成群众生产生活资料遭受重大损失、短期内失去收入来源、社会高度关注;
(6)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7)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决定启动Ⅳ级响应。
3、响应措施
县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乡镇级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县应急管理局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应急管理局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5)县卫生健康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五)启动条件调整
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六)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决定终止响应。
六、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一)过渡期生活救助
特别重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应急管理部门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县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及时拨付县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如需申请市级支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请款报告。县应急管理局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二)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县应急管理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并会同受灾地区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受灾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确定县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市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中央和省市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群众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县应急管理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等问题,组织有关部门评估全县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三)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级人民政府(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要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县应急管理局根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供的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县应急管理局按照中央和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县级资金补助方案,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本级补助资金,联合乡镇(街道)财政所上报需市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中央省市补助资金。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应急管理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由县委、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资金预算,建立和完善县和乡镇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按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绩效目标管理工作。
对于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等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物资保障
合理规划、建设县、乡镇(街道)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乡镇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参考省市建立的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参考名录,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救灾物资发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征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三)通信和信息保障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街道)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四)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灾情发生后,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多种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等相关信息。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要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
(五)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应急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应急信息员。
(六)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七)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灾害信息员队伍的培训。
八、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