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办理条件
(一)取得营业执照,并有确定的经营业务范围;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按照指南要求,带齐所有申请材料,在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进行提交。
(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申请材料,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三)办结
准予许可的,核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准予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请材料
(一)设立
1.出版物零售单位设立申请书;
2.辽宁省出版物零售业务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营范围需注明有出版物零售);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如房屋为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从事出版物网络零售的情况说明(申请网络零售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
(二)变更
1.申请书;
2.出版物零售单位变更登记表;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如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供双方身份证明);
4.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6.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地址的经营单位或个人需提供);
(三)延续
1.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四)注销
1.注销申请书;
2.注销申请登记表;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5.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6.原《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五)补证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许可证挂失证明材料。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办理地点
地址:锦州市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中共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委宣传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新闻出版局)
七、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0416-5538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