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局直各学校:
现将《锦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锦州市教育局
2020年12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锦州市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处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治理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师〔2018〕18号)、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和锦州市教育局《关于依法依规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非法办班补课行为的通知》等文件,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全市范围内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等机构,中小学在职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教研科研等机构的在职教师。
第二条 除正常课后服务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1. 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下同)组织和要求学生参加违规有偿补课;
2. 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进行违规有偿补课;
3. 中小学校为校外培训机构违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4. 在职中小学教师组织违规有偿补课或推荐、诱导学生参加校内外违规有偿补课,特别是为所任课班级学生进行违规有偿补课;
5. 在职中小学教师参加校外培训机构或由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违规有偿补课;
6. 在职中小学教师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7. 在职中小学教师利用“小饭桌”“托辅中心”及教育咨询机构和无证无照“黑班”等场所组织或参加违规有偿补课;
8.实行在职教师义务辅导学生备案制,凡未在学校备案并上报教育行政部门,擅自实施辅导的,均视为违规有偿补课;
9.其他违规有偿补课行为。
第三条 处理办法
(一)对发生第二条前3款所述情形的中小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学校年终考核不合格等处罚。
(二)对发生第二条4到9款所述情形的中小学在职教师,遵循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做如下处理:
初次违规被查实的,给予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行政职务的处分,调离教学工作岗位,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通报批评。受到降低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专业技术职务低聘一个层级,薪级工资相应降低6个等级;两年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等次并取消一切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晋升薪级工资和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安排行政职务。试用期内的教师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党员教师从事违规有偿补课的,在给予行政处分后,依《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一律给予党纪处分。
查实有以下情形的,给予开除公职处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规有偿补课的(含初次);在职教师组织任职学校学生尤其是本班学生违规有偿补课的;违规有偿补课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或干扰阻挠执法查处,影响极坏的;再次违规有偿补课的。上述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收缴其教师资格证,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对参与违规有偿补课的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及取得优秀教师、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的教师,在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的同时,取消其所有学术类和综合类荣誉称号。
一年内,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问题的学校,对书记、校长给予通报批评;发生两起的,对书记、校长给予党纪处分;发生三起的,对书记、校长给予免职或撤职处理。
第四条 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托辅中心”和教育咨询公司等机构存在容留、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民办学校(含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资格,并由相关部门吊销办学许可证。涉事“托辅中心”、教育咨询公司等机构由相关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条 学校是治理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学校要切实履行治理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教师书面承诺制度和学校自查自纠等制度, 形成真抓实管的长效治理机制。要建立教师诚信档案,将教师违规有偿补课行为记入本人诚信档案,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畅通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向社会公开治理教师违规有偿补课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邮箱,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对群众和师生反映的教师违规有偿补课问题,坚持有报必查,查实必究。对被查实进行违规有偿补课者,不论其名气、身份、背景,一律按本办法严肃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由锦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锦州市教育局关于严禁在职教师违规有偿补课的若干规定》(锦教办〔2019〕10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