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健全学生资助制度”的批示精神,落实精准扶贫政策,不断健全学生资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22号文件精神,对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一、资助范围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寄宿生和非寄宿生家庭困难学生,确保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二、资助标准
非寄宿生每生375元/学期;寄宿生小学500元/学期;寄宿生初中625元/学期。
三、资助对象
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要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进行申报。在籍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包括:
1、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供养家庭学生;4、孤儿学生;
5、烈士子女;6、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四、申报所需材料
扶贫卡(扶贫手册)、低保证、儿童福利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残疾证和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等真实、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或监护人须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五、资助原则
1、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生生活费补助对象坚持民主、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2、受助学生指标实行动态管理的原则。
六、资助程序
学校成立评审小组,按照政策和资助对象进行评审,确定拟定资助的学生名单,并经过不少于7天公示期无异议后进行上报。
七、资金发放
县财政、教育、银行部门通过“一卡通”监管平台发放到学生本人提供的社会保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