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4〕37号),完善社会力量兴办(以下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政策,加快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与运营补贴,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资助范围及对象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锦州市行政区域内,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投资兴办,依法取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并依法登记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经市民政局确认,由社会力量采取承包、租赁、合营等方式经营政府建设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面向社会收住老人的,不享受建设补贴,按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标准及相应程序享受运营补贴。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三条建设补贴。对自有产权新建(扩)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30张以上的,对其核定新增床位给予每张3000元的建设补贴;对租用房屋(房屋租期5年及以上)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的,对其核定新增床位给予每张1000元的建设补贴。床位核定按建筑面积20平方米核定1张床位。
第四条运营补贴。由民政部门牵头组织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设施、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进行达标评定,经评定达到标准的,按照养老服务机构实际入住老人数量,给予每人每月不超过150元的运营补贴。
第四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应具备条件:1、利用自有产权新(扩)建且新增床位30张以上(建筑面积在600㎡以上)的;租用房屋改建养老机构新增床位20张以上(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的。2、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法人登记证书,已开业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养员入住率达到50%以上。3、2013年7月1日之后新(扩)建的。
第六条申请运营补贴应具备条件:1、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合伙、个体)登记证书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已开业运营半年以上的养老服务机构。2、通过民政部门年检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
第五章建设补贴的申请拨付程序
第七条建设补贴。
(一)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每年11月底前向其许可、管理权限的市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锦州市社会养老机构建设补贴资金审核表》(以上资料1式3份)。
(二)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补贴意见。
(三)市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补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资金审批、支付程序分年度(3年)拨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补助资金(每个年度拨付资金前,由市民政部门出具养老服务机构运行情况证明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市财政部门拨付当年补助资金)。
第六章运营补贴申请拨付程序
第八条床位运营补贴。
(一)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和“公建民营”类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利用《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即时录入入住老人信息。 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利用《国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每月进行统计核查。
(二)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年11月底前向其许可、管理权限的市或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养老服务机构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锦州市社会养老机构运营补贴资金审核表》、入住老年人基本信息等(以上资料1式3份)。
(三)收到养老服务机构的申报材料,由市民政部门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提出补贴意见。
(四)市民政部门将审核后的补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资金审批、支付程序每年度分两次(6月份、12月份)拨付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
第七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九条受助养老服务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条受助养老服务机构或相关人员虚报、冒领财政补贴资金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锦州市民政局、锦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