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41号令公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和追究办法(试行)》和《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和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责任(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责任)的倒查和追究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是指依法行使市场监管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和追究要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失职追责、尽职免责。
同一行政执法行为涉及多个岗位人员责任的,或者同一人员履行多个岗位职责的,根据实际履行职责的情况以及与追责事件的关联关系,分别认定并追究其责任。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认定工作由局行政执法责任认定工作组组织实施,相关事项提交局有关会议审定。
局行政执法责任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局机关党委(纪检工作)的局领导牵头,局纪检、人事、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科室负责同志组成,根据认定工作任务需要确定具体参加人员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启动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工作:
(一)市委、市政府和上级机关要求的;
(二)有关部门移交的;
(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改变原行政行为的;
(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五)可以启动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构成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对具体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构成要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一)对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职权范围的举报不依法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及时立案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变相实施行政强制的;
(四)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的;
(五)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六)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七)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八)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且情节严重的;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
第九条 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应追究有关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根据行政执法责任认定结果,视岗位职责和具体情形,按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对于有诉不理、有案不立、有案不查等不担当、不作为行为,对于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等乱作为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纪依法从严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结果作为相关科室和人员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二条 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工作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三条 县(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倒查和追究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