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关于《城区违章停车处罚》问题议的提案》(90)号答复

赵海宏、刘晓乐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城区违章停车处罚》问题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民警执法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执法处罚有一定的处罚幅度。我省制定出台了《辽宁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规定》,该规定明确了辽宁交警执法罚款具体执行标准,对于何种交通违法,处罚多少金额罚款,都有明确固定的处罚标准,匹配了统一的违法代码。公安交警执法必须严格按照该规定,依照处罚标准进行执法。

2、不仅是沈阳而是我省所有地区均已实施“首违警告”,我大队也实施了。交警大队将在以往的工作基础上,继续加大人性化执法力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采取多宣传教育、劝导、警告教育等人性化执法方式,做到严宽相济,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推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感谢您对交通管理事业的关注与支持,希望您在以后对我们的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我们将把你们的关心、支持化作工作动力,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为助推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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