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严厉打击办理假证件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打击办理假证件行为现已有相关法律如下: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社会的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其名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目前我县所存在的办理假证行为分为两种,1是电信诈骗,收取费用后即联系不上对方,2是存在实际办理假证行为,但绝大部分源头在河南,后邮寄至我县,本地警方无法彻底办理。对于购买者,根据案件办理过程,只有在打击上游犯罪后才可以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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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