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县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71号提案(关于在大虎山东山建立大虎山大捷纪念碑的建议)的答复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民政局对县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71号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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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在大虎山东山建立大虎山大捷纪念碑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建立纪念设施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一贯坚持从严控制的原则,多次作过指示,已有明确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建立纪念设施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要求:建立纪念设施必须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未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不得新建个人纪念馆和设立个人故居,也不得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修建任何历史事件的纪念设施和个人塑像、纪念碑、纪念亭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建立纪念设施问题,要按照中央的要求从严把关。对违反中央规定擅自建立纪念设施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有关人员要追究责任并作出严肃处理。
    鉴于党中央和国务院的严格要求,不能在大虎山东山建立大虎山大捷纪念碑。请通过其他形式纪念抗日先烈和大虎山大捷,让更多人了解这一历史事件,继续弘扬敢于斗争、不怕牺牲的爱国主义精神,为建设“四个黑山”提供精神动力。
    感谢并恳请您继续为黑山的发展出谋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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