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脱攻发〔2020〕3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印发《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的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脱贫攻坚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5月15日
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脱贫攻坚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及资产的后续管理,建立健全扶贫资金、扶贫项目及资产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扶贫资金使用效益,防控扶贫资金风险,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依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办法》(厅秘发〔2020〕27号)和《锦州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锦州市扶贫项目及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锦脱贫发〔201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
第二条风险评估对象。参与扶贫的企业、农民合作社、种养大户等带贫经营主体为主要风险评估对象。尚未实施的扶贫项目,对生产规模、销售渠道、带贫能力和政策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估;已实施的扶贫项目,对产出效益、经营状况、销售渠道、带贫能力、帮扶措施等方面进行评估,为制订风
险防控应对措施提供基础依据。
第三条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建立带贫主体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跟踪了解带贫主体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带贫主体制定风险防控和处置措施。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完善扶贫项目服务机制。带贫主体要主动加强风险管理,及时评估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建立风险内控制度,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共同化解扶贫资金项目风险。
第四条深入推进产销对接。加强市场信息服务,建立健全扶贫信息监测和发布机制,正确引导生产。加强品牌打造,鼓励带贫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加强品牌宣传。拓宽产品销售渠道,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实现与批发市场、大型超市和电商平台稳定对接。
第五条完善带贫减贫机制。加大对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吸引龙头企业与本地带贫经营主体合作或直接建基地,推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不断增强带贫主体带动能力。大力推广订单帮扶、股份合作、园区带动、生产托管、资产收益等方式,推动带贫主体创新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确保贫困群众稳定分享扶贫收益。支持贫困村盘活集体资源,壮大集体经济,增加集体收入,为贫困户脱贫增收提供多重保障。
第六条加强风险防控培训。把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作为脱贫攻坚培训的重要内容。加强扶贫干部培训,提高做好风险防控工作的能力。加强龙头企业、合作社和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增强各类带贫主体带领贫困群众防控风险、实现脱贫致富的本领。加强宣传和交流,不断强化基层干部、带贫主体、贫困群众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落实防控责任。按照“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要求,把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摆在脱贫攻坚工作的突出位置,坚持风险防控和扶贫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要落实主体责任,找准风险点,明确责任部门,扎实推进扶贫资金项目风险防控工作。
第八条加强防控指导。对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项目建立风险评估、预测预警机制,县乡两级要指导村集体对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改善经营等方式,提升扶贫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坚决防止扶贫资金流失,扶贫资产闲置浪费,确保扶贫资金、资产保值增值。
第九条强化监督检查。积极协调县纪检监委、审计等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动态化监管体系。坚决杜绝各类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挪用、侵占套取、挥霍浪费、非法占用、违规处置扶贫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造成扶贫资产流失损失的,坚决惩处,倒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规范扶贫资金使用。严格按照扶贫资金管理相关制度办法,从严管理资金。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做到扶贫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相衔接,确保资金精准使用。将返贫和新发生的贫困人口及时纳入扶贫资金支持范围。
第十一条开展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县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定期开展扶贫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监督检查,要制订检查方案,对资金分配和拨付、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实施全面绩效管理。落实全面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将扶贫资金全部纳入绩效管理,对扶贫项目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跟踪问效。按照“谁支出、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绩效主体责任,加强督促指导,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加强扶贫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扶贫项目范围。2016年以来围绕脱贫攻坚组织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及其它项目。
第十四条建立扶贫项目清单。要全面摸清自2016年脱贫攻坚以来各类扶贫项目实施的有关情况,根据资金拨付走向和项目审批会议记录,县扶贫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建立扶贫项目管理清单。
第十五条加强扶贫项目论证。项目入库前,要严格落实行业论证,未经行业论证的项目不得纳入项目库。项目立项前,应聘请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可行性再论证并出具论证报告,通过论证的项目才能立项实施。要严格落实项目库建设“三公示一公告”制度,主动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加强组织建设。乡镇(街道)、村要分别成立产业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分管扶贫工作的副职领导、财政、扶贫、农业及其他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村级由项目所在村的第一书记、村干部、受益贫困户及村民代表等人员组成。产业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委员会参加项目的全程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实施的资金安全和保证项目质量,对项目后续经营管理、利益联结、分红兑现等实施监督指导和跟踪问效。
第十七条加强实施监管。按照“谁审批、谁验收、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产业扶贫项目县级审批验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组织实施的指导和监督,确保项目严格按批准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验收结果,项目实施主体、承建单位、扶贫资产所有者要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经营管理过程中要做好定期督查、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确保扶贫产业项目正常运营,产生效益。
第四章加强扶贫资产监管
第十八条界定扶贫资产范围。2016年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以及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第十九条界定扶贫资产类型。扶贫资产的类型主要包括经营类资产、公共设施类资产。其中,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农林牧业项目基地、生产加工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公共设施类资产主要包括农田水利、供水引水、道路、广场、电力及网络等设施。
第二十条厘清权属关系。各级组织实施的单独到村项目形成的资产纳入村集体管理的,产权归属村集体;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建设产业项目所形成的资产,产权本着相对集中的原则按带动贫困户的比例明确到贫困户所在村。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县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第二十一条逐一登记造册。在确定权属基础上,县级相关主管部门要摸清底数,全面核查,对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应纳尽纳,做到分级分类,逐一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资产名称、类别、购建时间、预计使用年限、使用状况、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构成、净值、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收益权人等;实行承包、租赁、入股经营的,还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入股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租赁金、分红金以及承包、租赁、入股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资产运营主体。扶贫资产运营管理采取民主决策、申报审批等方式,依据相关规定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经营合同或协议,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等内容,经营者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资产所有权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
第二十三条资产运营程序。归村集体所有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须经民主决策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改变跨乡跨村及村级联建的扶贫资金经营方式,须经村集体民主决策同意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备案。
第二十四条资产运营绩效目标。扶贫资产运营应明确绩效目标、规范运营程序、有效防控风险,切实惠及贫困人口,确保扶贫资产长期稳定发挥效益,保障脱贫成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五条资产管护主体。按照“受益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落实扶贫资产管护责任,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严禁管护人员私自利用扶贫资产通过抵押、担保等方式进行融资。
第二十六条资产管护责任。扶贫资产所有权人要切实承担扶贫资产管护的直接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专业性较强的经营类扶贫资产可通过购买服务形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公共设施类资产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增加劳务收入。
第二十七条资产管护费用。扶贫资产管护费用由县级财政统筹安排,不足部分可从经营收入中据实列支运营管护费用,并严格执行扶贫资金管理负面清单要求。
第二十八条资产收益分配原则。资产收益分配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并主动进行公开,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资产收益要重点、优先用于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稳定脱贫,结余部分可用于与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相关的村内扶贫专岗、公益岗位、奖励补助、村级公益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维护等内容。按照“产权人提方案、上级主管单位审核、县级审批备案”的流程,经民主决策和公告公示等相关程序确定。
第二十九条资产收益分配方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丰富带贫减贫方式方法,不把入股作为唯一和必须的方式,鼓励探索通过生产托管、技术服务、产品收购、就业带动、资产收益等多种方式带动贫困户,实现扶贫资金效益最大化。对已稳定脱贫的人口,应给予差别化、阶梯式奖补政策,鼓励其外出务工、长期务工和稳定务工。
第三十条资产收益分配标准。资产收益分配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激发贫困户内生动力。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分配收益时,应当坚持现行脱贫标准,收益分配应留有余地,不分光分净、吊高胃口,在确保稳定脱贫的前提下,实行差异化扶持,巩固脱贫成效;对丧失劳动力的,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条件受益、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一股了之。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资产清查。产权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进行清查,并对上年度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及时更新信息,做到账实相符。扶贫资产已成为固定资产的,须依法依规计提折旧。
第三十二条资产处置。对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发展规划、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情形确需处置的,应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产权所有者可采取拍卖、转让、报废等形式对资产进行处置,处置资产需在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资产评估基础上,经县级批准备案后实施,防止扶贫资产流失,评估结果须在网站、公开栏等予以公开。扶贫资产处置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资产核销,建立扶贫资产核销登记台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第三十三条资产盘活。对长期闲置、效益差甚至亏损的扶贫资产,所有权人要立足当地实际,积极对接相关经营主体,坚持市场导向,切实发挥各级力量,通过股份合作、业务托管、合作经营、改制重组及收回本金等方式,提升资产运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盘活用好扶贫资产。处置收入原则上归产权单位所有,原产权单位确不再继续使用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所得资金应及时上缴县财政,按程序统筹用于其他扶贫项目。
第三十四条资产监管责任。县扶贫部门要指导乡镇(街道)开展好资产监管工作,制订完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评估和清查,强化监督管理;乡镇(街道)要落实主体责任,负责建立动态管理台账,做好扶贫资产逐一登记造册、运营管理、收益分配、清查处置等具体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县扶贫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制订常态化会商制度,做好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的登记、确权、运营、管护、收益分配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协调县财政部门开展每年度扶贫资产专项核查工作,必要时可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清产核资。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涉及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相关财政政策和资金保障,并配合县扶贫部门做好扶贫资金和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县农业农村部门按照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要求,指导乡镇(街道)将扶贫资产纳入“三资”管理平台,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要统筹做好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有效衔接,切实解决重建轻管问题,确保扶贫资产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长期稳定发益。
第三十八条各相关部门、企业,各乡镇(街道)、村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资产收益资金,严禁优亲厚友,对违反规定的进行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