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辽委发〔2016〕3 号),锦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锦委发〔2016〕3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委、县政府《全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黑委发〔2016〕18号),进一步明确扶贫项目的实施管理考核办法,强化扶贫项目实施范围、补助标准、检查验收的方式方法,细化扶贫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增强资金使用精准度,促进脱贫攻坚责任有效落实,依据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机制的意见》(辽脱贫发〔2016〕4 号)、《辽宁省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2017〕305号)和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锦州市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锦扶贫发〔2017〕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发展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和省、市下达我县和县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本办法所指扶贫对象是指根据国家扶贫标准识别认定并纳入省扶贫统计监测系统的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贫困村。
第三条 扶贫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权责匹配、精准扶贫、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四条 乡镇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扶贫开发投入的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以扶贫项目为平台,作好各类扶贫资金整合使用,为全面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提供资金保障。
第五条 扶贫发展资金的分配主要与当年脱贫任务挂钩,结合实际情况,将资金分成几部分,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实施单位依据脱贫项目,组织实施。对贫困程度较深,工作有创新和产业脱贫带动系数较大的乡镇给予适当倾斜。
第三章 资金使用
第六条 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的长效机制,整合目标相近、方向类同的涉农资金,把扶贫发展资金、相关涉农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捆绑集中使用。按照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要求,以脱贫规划为引领,以重点扶贫项目为平台,围绕脱贫攻坚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重点工作任务,除国家和省、市另有规定外,由县下达资金计划。
第七条 按照国家扶贫开发政策和脱贫攻坚任务要求,紧紧 围绕我市脱贫攻坚目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范围包括:扶持产业发展、完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扶贫危房翻建、贫困劳动力培训、教育扶持、金融扶持、医疗扶持和其他创新方式。
(一)扶持产业发展
1.自主发展产业贫困户。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特色产业,使用农业优良品种、采用先进实用农业生产技术的各类开发性生产项目。具体补助标准结合项目特点、实际需求等因素,乡镇、村、户“三位一体”具体研商确定,要与现行的农资价格、生产经营的物化成本相一致,乡镇同一项目要实行统一补助标准,原则上户补助资金不宜超过 5000 元,设施农业和生产加工类项目可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2.产业扶贫项目。发挥扶贫龙头企业、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大户等农事经营主体的辐射和带动作用,提高贫困农户在产业发展中的组织程度,鼓励农村致富能人带动贫困户脱贫。龙头企业、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农业大户等农事经营主体每带动一人建档立卡人口脱贫的,给予产业扶贫项目补助,补助额度根据当年脱贫任务确定。
(二)完善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依照国务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中关于加快改善贫困村生产生活条件的要求,统筹全年规划适当安排资金用于加强贫困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全面推进村级道路建设、巩固提升饮水安全水平、多渠道解决生活用能、加强贫困村信息和物流设施建设、加强贫困村人居环境整治、健全贫困村社区服务体系、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善生产条件,确保当年销号村达到锦州市贫困村销号行业部门验收标准。
(三)扶贫危房翻建
对纳入扶贫系统资金支付的建档立卡贫困农户移民搬迁集中安置、分散搬迁安置、危房翻建执行省、市制定的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扶贫搬迁“保基本、促脱贫”的要求,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不得脱离实际提高建设标准。可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政策叠加、资金整合使用或贫困户部分自筹、亲朋帮助,资金额度不得超过财政补助资金的50%,禁止利用财政补助资金建设豪华住房,确保贫困农户安全住房有保障。
(四)支持贫困劳动力培训
1.就业技能培训。建档立卡户中、年龄为 16—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且当年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获得“两证”(培训合格证和职业资格等级证),财政补贴 1000 元/人。
2.实用技能培训。对贫困人口中具备基本劳动能力的,可进 行实用技能培训,财政人均补贴不超过 300 元。
(五)教育扶持
黑山籍建档立卡贫困学生,学前及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补助500元,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每生每年补助1000元,高等教育阶段每生每年补助2000元,职业技术院校每生每年补助3000元(省规定)。
(六)金融扶持
1.小额贷款贴息。推广扶贫小额信贷,为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 年以内小额贷款,按基础利率予以贴息支持。
2.风险补偿基金。统筹财政扶贫资金,设立扶贫贷“风险补偿基金”。 以风险补偿金扩增10倍贷款,加大金融扶贫力度。
取得扶贫贷款的企业或合作社,需向推荐乡镇政府缴纳不少于贷款额5.65%的资金专项用于协议贫困户脱贫。贷款期内还全款的企业或合作社享受2%的贴息。确定贴息对象的时间节点定于每年的11月1日,贴息工作于每年的11月30日之前完成。
(七)医疗扶持
整合相关部门资金,为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额承担参加新农合的费用,保证贫困人口参合率100%。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低保医疗补助支付后其余合理住院费用,以扶贫发展资金购买贫困人口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缓解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压力。
(八)其他创新方式
在不违反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情况下,在有助于贫困人口脱贫增收的前提下,积极开展资金使用方式的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扶贫资金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1.开展资产收益扶贫。扶贫发展资金投入设施农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的资产,具备条件的可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尤其是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资产可由村集体、合作社或其他经营主体统一经营。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资产运营方对财政资金形成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收益分配机制,确保资产收益及时回馈持股贫困村和贫困户。
2.积极探索政府购买社会服务。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扶贫工作和扶贫项目,如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第三方监督、社会化服务等,按照省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规定,通过公开、透明、规范的程序委托社会力量承担。
3.整合社会资源。探索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委托经营等市场化推进方式,创新融资和管理模式,支持发展旅游扶贫、电商扶贫、光伏扶贫等新业态扶贫项目,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注入活力。
第八条 县级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从中央财政扶贫发展资金中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省按照2%的比例,从省财政扶贫发展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不足部分由县配套资金解决。
第九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资金使用拨付程序,明确责任主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资金拨付程序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材料向扶贫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扶贫部门核实确认,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分期分批拨付资金。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 加强资金和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县扶贫开发项目审批验收管理委员会负责扶贫项目的申报、确定、审核、管理、检查和验收。扶贫部门应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准备、项目库建设、立项、实施、验收、绩效评价和项目单位用款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扶贫发展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
(一)项目确定。扶贫项目的申报于每年2月末完成。申报采取自下而上的原则,按村申请、乡申报、县审批、市备案的原则。对于列入年度实施的项目,要明确带动贫困户参与方式和机制,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确定扶持项目并填写项目申报表,由所在乡镇召开党委会后签署意见,再报县扶贫开发项目审批验收管理委员会审批,“委员会”审批后报市扶贫办和市财政局备案。“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审批项目,确定扶贫发展资金的使用方向。
(二)项目库建设。按照下达的年度脱贫攻坚任务,结合本地实际,建立扶贫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
(三)项目计划。各乡镇要将年度扶贫发展资金使用计划(或项目实施方案)报县扶贫开发项目审批验收管理委员会审批。扶贫发展资金使用计划需要明确资金具体用途、投资补助标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用款计划、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扶持人数、扶贫效益等内容。扶贫资金入股企业、合作社和大型农场的,要签订参股合作协议合同,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所占股份及收益分配方式等。乡镇扶贫办要参与企业、合作社经营的监督。由于企业经营管理造成扶贫资金损失,由乡镇财政补充。
(四)项目实施。县扶贫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工 程类项目,由承建单位具体实施;实物直接补助到户的项目,由 乡镇、村具体组织实施;资金补助到户到人的项目,直接汇入贫困户银行账户或签字画押签收。
(五)项目调整。项目计划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出现项目 终止实施、无法实施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实施单位报“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扶贫部门备案。
(六)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由县扶贫开发项目审批验收管理委员会进行全面竣工验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和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监 督检查机制,加强对扶贫发展资金和项目的经常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项目、资金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的主体责任。
第十四条 推行公开公示制度。把扶贫发展资金安排的项目、资金、建设内容等向社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具体公告、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十五条 扶贫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行绩效评价制度。绩效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分配财政扶贫资金的重要依据。
(一)资金使用成效:主要评价扶贫项目帮扶对象人均增收情况,扶贫对象数量减少情况等。
(二)资金投入:主要评价资金拨付到位情况、资金拨付凭证、报销票据等。
(三)资金使用:主要评价扶贫资金到村到户到项目,项目 库执行,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和整合其它资金情况等
(四)资金管理:主要评价各级扶贫资金管理公告公示、绩 效评价、监督检查、档案等制度建设和执行,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创新,会计财务规范化建设及违规违纪情况等。
第十六条 财政和扶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再扶贫发展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开发办公室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