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现场要设连续密闭围挡;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要采取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定期喷洒抑尘剂或水等措施;运输物料的车辆要车载适量并采取遮盖、密闭措施。 2、本项目新建1座黑膜沼气池(25000m3),产生的沼气经干法脱硫后(脱硫剂为氧化铁)用作厨房燃料及导热油锅炉燃料,多余的沼气通过火炬燃烧器放空燃烧,导热油锅炉燃烧沼气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要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特别排放限值标准;火炬燃烧器燃烧沼气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要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 3、猪舍里的粪便要采取“干清粪”的收集方式,及时清理;要增加猪舍通风次数;黑膜沼气池要封闭运行;在固粪处理区、沼液储池、猪舍等产生异味点要喷洒植物型除臭剂。 病死猪处理系统产生的污蒸汽中含有水蒸气和恶臭气体,污蒸汽中的水蒸气经冷凝后排入黑膜沼气池处理,恶臭气体采用UV光解装置处理,处理后的尾气引至屋顶排放。 养殖场的厂界臭气浓度排放要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中集约化畜禽养殖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NH3和H2S排放浓度要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新改扩建项目二级厂界标准;食堂必须安装处理效率不低于60%的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的油烟经烟道引至屋顶排放,食堂油烟排放要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限值要求。 4、厂区要建立雨污分流系统;经固液分离机分离产生的污水、生活污水(其中食堂废水须经隔油池处理)等废水全部排入黑膜沼气池,废水经沼气池处理后,沼液利用输送管网,送到田地作为肥料还田,非施肥季在沼液储存池(152000m3)储存。 5、要按“报告书”的要求,做好分区防控工作;做好重点地区防渗工作;做好各池体的防渗、防溢、防淋工作;做好管道、阀门的防渗漏工作。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跟踪监测点要求,在项目厂界下游三里店村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井,每半年对地下水进行监测。土壤区内土壤及粪污消纳地土壤各布设1个点位,每5年检测1次。 6、要选用低噪声设备,采用基础减振,进出厂区的车辆禁止鸣笛。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即昼间55dB(A)、夜间45 dB(A)。 7、产生的生活垃圾送到规定的地点,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沼渣、分离机分离出的粪渣经堆肥发酵处理后外售;猪饲料的废包装物由厂家定期回收处理;病死猪及胎盘日产日清,收集后在病死猪处理区采用密闭高温降解工艺处理后外售;沼气脱硫装置中失去活性的废脱硫剂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处理;更换时产生的废树脂、废导热油、废软水树脂均不在厂内暂存,直接由各自生产厂家回收处置;防疫产生的医疗垃圾要使用专用容器收集并暂存在危废暂存间中,定期送有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危废暂存间要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第36号(2013年)所要求内容设计和建设。房间外有明显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牌,并建立档案制度,详细记录入库的危险废物种类、数量等信息。 8、要对环保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避免风险事故的发生。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必须制定污染源监测和环境质量监控计划,对项目处理设施进行监测,确保环境质量不因本项目建设而恶化。 9、要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该项目的环保设施、防渗等工程进行设计施工。各污染源排放口要规范设置,并在排放口按《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GB15562.1-1995)要求设置明显图形标志。 10、严格按照环境风险评价要求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防范措施并报环保部门备案。设立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保证事故状态下周边环境安全。 11、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关于养殖厂选址的规定,养殖场厂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为500m。参考该规范,确定本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为500m。本项目厂界周围500m范围无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点。今后,企业要与规划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禁止在其卫生防护范围内新建学校、医院、居民区等环境敏感点和其他《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中规定的禁建项目。 12、要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仍按原有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即:SO2:0.016t/a,NOx:0.459t/a,颗粒物:0.048t/a,COD:0t/a,NH3-N:0t/a。 13、项目冬季采用一套空气源热泵供暖。公司取用地下水要按取水许可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获得审批同意后方可取用。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相关要求,如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更或环评文件批复后超过五年未开工建设的,你单位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得到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15、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监督管理工作由县环境监察部门负责,项目运行3-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生态环境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