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第1号
为落实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辽宁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和《锦州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现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通告》(2019年第5号)文件精神,就我市污水处理、锅炉、汽车、电池、肥料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申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核发时限及管理级别
(一)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
核发范围: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
核发时限:锦州市作为环渤海城市,应于2019年8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管理级别: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场所,日处理能力2万吨及以上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为重点管理,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日处理能力500吨及以上2万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为简化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日处理能力500吨以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为登记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
(二)锅炉
核发范围: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含自备锅炉的其他排污单位。
核发时限:所有锅炉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管理级别:单台出力或合计出力20吨/小时(14兆瓦)及以上的锅炉(不含电热锅炉)为重点管理,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位于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的单台出力10吨/小时(7兆瓦)及以上的燃煤锅炉为重点管理,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其他锅炉(不含电热锅炉和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为简化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的单台且合计出力1吨/小时及以下的天然气锅炉为登记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
(三)汽车制造
核发范围:汽车整车制造、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核发时限:以上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管理级别:汽车整车制造(不含仅组装的),汽车用发动机制造,有电镀工序或年使用20吨及以上溶剂型涂料或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的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重点管理,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年使用10吨及以上20吨及以下溶剂型涂料或胶黏剂(含稀释剂、固化剂、清洗溶剂)改装汽车制造、低速汽车制造、电车制造、汽车车身与挂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为简化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其他为登记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
(四)电池制造
核发范围:铅酸蓄电池、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锌锰电池、其他电池制造。
核发时限:以上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管理级别:铅酸蓄电池制造为重点管理,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锂离子电池、镍氢电池、锌锰电池、其他电池制造为简化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
(五)肥料制造
核发范围:磷肥、复混肥料、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其他肥料制造。
核发时限:磷肥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复混肥料等其他肥料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2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领与核发。
管理级别:磷肥、复混肥料制造为重点管理,由锦州市生态环境局核发;钾肥、有机肥料及微生物肥料、其他肥料制造为简化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以上所有行业类别中单纯混合或分装的为登记管理,由属地县区环保局核发。
以上通告内容,待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后,以其为准。
二、核发机关
根据《关于做好简化管理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与管理工作的通知》(锦环发〔2019〕67 号)文件要求,重点管理企业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企业由属地县区环保局负责核发排污许可证。
三、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网址为:
http://permit.mee.gov.cn),进行企业用户注册(登录),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并按要求上传附件。同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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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