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9〕26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授权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2020-00028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公开日期  2009-07-27
 文  号  黑政发〔2009〕2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09-07-27  生效日期 

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机制,科学整合资源,搭建政府投融资平台,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快速发展,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通知》(锦政发〔2008〕45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将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铺面以及代表县政府管理的国有股权等国有资产交由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统一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由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接收并统一管理县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具体要求如下:

    1、各单位将现占有、使用管理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及铺面等国有资产产权向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移交手续。

    2、各单位对现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国有资产已签约出租、出借、转让使用权的,要向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3、各单位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国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的、与外单位或开发商签订合作开发项目、置换的,将被抵押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的数量、面积和融资贷款合同、协议及其他原始书面材料上报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由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重新或缓期办理各项合同、协议的更名或续签手续。

    4、各单位占用、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等国有资产开办的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以及举办的各类公司、经营网点、内部商店等经济实体,其产权移交的同时,要将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清单、经济实体性质、人数、经营范围、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法人证书(复印件)等资料集中移交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

    二、各单位按照“统一收费、统一方法、统一要求和分批实施”的原则,直接与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办理移交。移交按如下办法操作:

    1、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铺面权属已作登记的单位,移交《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其他原始档案等资料。

    2、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权属未进行登记的单位,移交下列资料:新建、翻建、改建或扩建房屋的立项、规划、用地和建设等批准文件和证书、或通过接管、接收、沿用、购买、交换等方式形成的办公用房的有关批准文件和资料以及单位目前在用土地的红线图等资料。

    3、历年来兴建的重点工程项目中,剩余的边角土地、工程指挥部等用房等,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由目前代管理或暂用单位负责移交相关原始资料。

    4、对于权属不清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由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提出确权申请,经县财政局确权后移交相关资料。

    5、各单位对外占有的股份、股权也同时移交,移交单位协助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到相关机构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6、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权属证明及相关资料,将分散在各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统一变更登记至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名下。对于个别单位无法提供房屋、建筑物、土地相关资料的,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凭县财政局出具的确权手续办理登记。

    7、各单位将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移交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房产、土地登记部门免收相关费用。

    三、各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建筑物、土地权属完成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名下手续后,凭县财政资产管理中心签订的协议享有使用权。

    四、各单位占用房屋、建筑物、土地的要保证资产完整和安全。修善、物业管理与通和公司重新签订协议。

    五、各单位已出租未到期的房屋、建筑物、土地等通和公司与承租方重新按原合同签订协议至期满后,通和公司、原单位和承租方共同签订租赁协议。租金收入的分配另行规定。

    六、对不按时提供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单位,财政部门要停止或者暂缓拨付该单位预算经费,直到提供为止。

    七、对拒绝变更权属登记、隐瞒国有资产和突击出租、转让、抵押国有资产等行为的,一经发现,将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