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3〕65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做好全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2020-00055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公开日期  2013-07-19
 文  号  黑政发〔2013〕6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3-07-19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省市直驻黑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13〕6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锦政发〔2013〕19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县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经济普查的对象、范围、内容和时间

    (一)普查对象。在我县行政区辖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

    (二)普查范围。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

    (三)普查内容。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原材料和能源及主要资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四)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3年年度资料。

    二、认真做好经济普查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突出重点,优化方式,统一组织,创新手段,切实做好普查的各项工作。为加强对普查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县政府成立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各乡镇政府要建立普查工作目标责任制,加强对普查各阶段主要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

    (二)明确部门分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系统与普查有关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其中,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县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普查经费、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县财政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编委办负责;涉及企业、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工商局、县国税局和县地税局负责;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县民政局负责;涉及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县质监局负责;涉及工业、中小企业、通信企业和服务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经济局负责;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普查方面的事项,由县城建局负责;涉及电子地图和提供地理信息技术支撑方面的事项,由县国土局负责;涉及教育、交通、卫生、广播电视、文化旅游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县教育局、县交通局、县卫生局、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涉及金融、邮政等普查方面的事项,分别由县人民银行、县邮政局负责;涉及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由县监察局负责。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三)落实普查机构和人员。各乡镇政府要设立相应的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好本乡镇的普查实施工作。对于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县级以下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聘用或者商调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经济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普查经费和物资设备保障

    各乡镇政府要摸清普查对象数量,结合普查工作的进度和实际工作情况,认真做好普查经费预算编制和固定资产投资申请立项工作,把普查经费和设备购置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和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普查的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统计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行为,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各级普查机构要利用统计电子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建立普查区电子地图;巩固和拓展统计联网直报系统成果;积极推广使用手持电子数据采集设备,努力提高普查工作的信息化水平和效率,切实减轻基层普查人员的工作负担。

    (三)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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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