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09〕4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2020-00034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公开日期  2009-02-04
 文  号  黑政发〔2009〕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09-02-04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确保其健康开展,使广大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字〔2008〕4号)、《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标准(试行)》、锦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锦卫函〔2008〕193号)、锦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卫函〔2008〕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县新农合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具体职责是:

    1.领导全县新农合工作,制定和修改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基础建设。

    2.审定新农合基金的预算、决算。

    3.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听取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的审计报告和监督意见。

    4.组织安排各乡镇收缴参合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筹措与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1.负责管理上级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基金及本县配套基金,收取各乡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资金,并存入社保专户管理。

    2.保障拨付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县合管中心)支出帐户基金及时到位。

    (三)县卫生部门是县政府对新农合工作实施管理的部门。具体职责是:

    1.执行中央、省、市、县新农合政策,对县合管中心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具体负责县合管中心的行政领导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县合管中心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业务办理、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具体职责是:

    1.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查为参合患者提供服务的质量、垫付补偿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合作医疗补偿垫付款。

    2.负责外转患者医疗费审核补偿工作。

    3.指导各乡镇开展新农合工作,对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培训。

    4.建立新农合信息管理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使用及传递。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的制作与发放。

    5.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五)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1.负责新农合政策的宣传,收缴参合农民个人资金,上缴财政社保专户。

    2.为本乡镇参合农民建档注册,提供政策咨询,并向有关部门和县合管中心反映参合农民的意见要求;按时完成有关信息统计上报及参合农民个人信息微机录入工作,并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校验及发放工作。

    3.负责对临时外出办事、长期在外打工、读书期间患病且无转诊手续的参合农民进行初审。

    4.负责本乡镇参合患者的就诊医院、补偿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工作。

    5.对本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按基金管理制度为本乡镇的村卫生室支付剩余家庭账户款,并对基金安全负责,做到专款专用,报结及时。对新农合定点村卫生室进行监督检查。

    (六)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下设的合作医疗管理科(简称合管科)负责参合患者医疗费的审核、垫付补偿工作及相关档案的整理、保管。具体职责是:

    1.认真落实县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合作医疗门诊、住院、出院登记工作,为参合患者垫付医疗费补偿款。检查管理各科室执行新农合管理制度的情况。

    3.及时准确地向县合管中心提供相关信息,并受理参合患者就诊时的政策咨询。

    4.对参合患者住院及门诊的相关材料认真整理,并按月归档,登记造册。

    5.配合县合管中心对本单位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参合条件

     凡我县辖区内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并允许尚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农村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在户籍所在地参合。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中途不得退合或参合。参合农民有及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合作医疗资金的义务,并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补偿的权力。

    四、基金筹集与管理

    筹资标准:2009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年人均10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出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享受补偿期限从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村非贫困人口参合率90%以上,贫困人口参合率100%。

    筹集方式及资料管理:参合农民个人资金的筹集由乡镇政府负责。各乡镇政府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动员机关干部、村干部以户为单位做好新农合个人资金的收缴工作。收费时开具三联收据,乡镇、村、个人各一份。乡镇政府将所筹集的资金上缴县财政社保专用账户。各乡镇认真做好参合农民个人资料登记工作,认真填写、录入、校对新增参合农民信息表,将2008年参合人员花名册、2009年参合人员电子文档、参合人员汇总表(由镇长、主管镇长、合管办主任签字,加盖公章)整理一式二份,县合管中心、乡合管办各存一份。

    基金管理原则:

    1.我县合作医疗基金为县统筹的管理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封闭管理。县合管中心、合管办、合管科负责为参合患者进行医疗费补偿工作。

    2.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分开,以收定支。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患者的医疗费支出,县合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经费、公用经费、宣传费、印刷费、办证费等一律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列支。

    4.风险金提取:2009年从合作医疗年筹资总额中提取10%作为风险金,风险金的使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统筹模式的要求,我县继续实行门诊补偿统筹和住院补偿统筹模式。

    (一)封顶线

    年封顶线25000元(2009年度门诊、住院个人补偿累计总额)。

    (二)普通门诊补偿

    1.家庭账户款:剩余家庭账户款继续在本村定点村卫生室就医使用,并限于2009年度由乡合管办负责结清。

    2.门诊费用: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到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去除自费部分后,补偿比例分别为:乡级35%,县级25%(不设起付线),年门诊累计封顶线为4000元,计入个人补偿年累计总额。参合患者在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享受补偿待遇。

    3.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各种器官和组织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慢性病(特病)门诊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办法执行,补偿时需提供门诊清单(或处方)、门诊病志、门诊收据,无转诊的提供村、乡镇证明。

    危、重、急患者急诊门诊补偿。在急诊观察室治疗的危、重、急患者发生急诊门诊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办法执行,补偿时需提供急诊清单(或处方)、急诊留观病志、医药费收据和村、乡镇证明。

    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锦州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县级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补偿时需提供门诊病志、门诊清单(或处方)、门诊收据,无转诊的提供村、乡镇证明。

    (三)住院补偿

    1.起付线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次;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县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以外公立医疗机构300元/次。

    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锦州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

    2.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减去起付线和自费部分后,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40%。

    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锦州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3.转诊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转诊时需开具转诊单,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盖章。转往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省内医疗机构)需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危、重、急患者不能及时开具转诊单的,补偿时由县合管中心审核。

    4.外出人员及外伤患者

    (1)参合农民临时外出办事、长期在外打工、读书期间患病,必须就诊于当地公立医院(为确保基金安全,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不享受补偿待遇),补偿时需提供在外情况证明,本村、乡镇外出证明。

    (2)经县合管中心调查后,外伤患者补偿时需出具详细说明外伤发生情况的证明、原始医疗费收据。以上证明由村委会提供,村书记、乡合管办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乡镇合管办公章。

    (3)经办人及相关机构提供虚假证明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触犯法律的,对其连带责任人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重复医疗保险人员

    参合患者同时参加新农合以外其它商业保险,如先到保险机构办理报销的,可持该保险机构的理赔单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不包括外伤患者)。

    (五)补偿时限

    2009年度参合患者发生的医疗费,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申请办理补偿,凡超过时限不及时申请补偿的,不能享受补偿待遇,责任由参合患者自负。

    (六)办理补偿手续及机构

    1.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申请补偿。

    2.经定点医疗机构转出的参合患者办理补偿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合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公章);

    (4)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或复写医疗处方);

    (5)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单;

    (6)产妇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参合农民在外地就医及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外伤患者,办理补偿地点是县合管中心。外伤、参合政策咨询电话5596004,就医政策咨询电话5596003,财务咨询电话5596002,举报电话5596001。

    六、诊疗项目、药品目录

    1.诊疗项目按辽宁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规定执行。

    2.参合患者在本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及省内县级(包括县级、县级市)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用药范围按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的通知》(辽卫字〔2008〕5号)规定执行。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医药费总额的10%,乡级不得超过5%,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参合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非农合处方上签字,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一律自费。

    3.锦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外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范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继续执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21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对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新实施方案进行补充规定的批复》(黑政发〔2006〕40号),原定点医疗机构暂不作调整,继续承担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1.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励家中心卫生院、太和中心卫生院、大虎山中心医院、八道壕中心卫生院。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一人民医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二人民医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中医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妇幼保健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核病防治所。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锦州市中心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解放军205医院、锦州市妇婴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锦州市第二医院、锦州市第三医院(锦州市中医院)、锦州市口腔医院。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个人承包和对外租赁科室,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开单、开药提成,参合患者的医药费不得与医护人员工资奖金挂钩。

    2.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的医药费补偿,于患者办理补偿时一次性给予垫付,每月20日前到县合管中心结算,结算时县合管中心随机按比例抽查住院及门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门诊月结算:提供门诊收据、门诊补偿结算单。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志、门诊处方,必须按月装订存档,县合管中心定期审查,对不按规定存档的追究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2)住院月结算:提供参合患者的住院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其他材料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该患者全部复写处方、产妇患者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由合管科整理、按月装订存档,县合管中心定期审查,对不按规定存档的追究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3.县合管中心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工作协议,县卫生局、合管中心将重点按协议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保证金

    根据锦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卫函〔2008〕194号)精神,2009年定点医疗机构交纳新农合服务保证金。其中: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一人民医院5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二人民医院1.5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中医院3.5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妇幼保健院1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核病防治所2万元,励家中心卫生院1万元,太和中心卫生院1万元,八道壕中心卫生院2万元,大虎山中心医院3.5万元。

    保证金的使用按照锦卫函〔2008〕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过程中如违反锦卫函〔2008〕194号文件有关规定,将按以下标准在月结算中扣除保证金:

    (1)不合理用药及检查:除对不合理用药、检查部分不予结算外,对不合理部分5倍罚款。

    (2)超物价标准:除对超物价标准收费部分不予结算外,对不合理部分5倍罚款。

    (3)不合理收费:除对分解收费、乱收费(会诊、班外、处置等)部分不予结算外,对不合理部分5倍罚款。

    (4)挂床:参合患者挂床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并按挂床期间医药费总额的5倍罚款。

    (5)假住院:除对发生的医疗费不予结算外,并按医药费总额的10倍罚款。

    (6)药品用量不符:住院期间药品用量与病志记载不符,扣除不符部分外,并对不符部分5倍罚款。

    (7)目录外药品超标:目录外药品用量超标扣除超标部分外,并对超标部分10倍罚款。

    (8)门诊用药超标、出院带药超标:对超标部分不予结算,并对超标部分5倍罚款。

    (9)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将酌情处理。

    年内如保证金扣除部分少于罚款总额时,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补交保证金,如不按规定补交停止月结算,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5.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遵守诊疗常规,不得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出院患者要严格控制带药量,好转和未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不超过7日量的口服药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责任

    (一)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管中心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3.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补偿项目部分的。

    4.擅自修改参合农民补偿待遇的。

    5.其他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当事人构成犯罪 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出现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的。

    2.不严格执行辽宁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的通知》(辽卫字〔2008〕5号)规定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分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或补办转诊、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收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药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串换成基本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8.不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内药品,诱导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超标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便实施诊疗行为的。

    9.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参合农民责任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医药费补偿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病志冒领合作医疗补偿金的。

    2.将本户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私自印制参合家庭信息卡的。

    3.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例、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4.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5.对新农合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殴打辱骂,影响正常办公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加强宣传工作

    为了使新农合有关政策更加透明,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宣传作为新农合工作的重点,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合患者就医流程及办理补偿所需材料等,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对政策的知晓率,使广大参合患者在就医及办理补偿过程中方便、快捷。宣传栏还要公布县合管中心举报电话,让参合农民提高认识,举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冒名就医等行为,使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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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确保其健康开展,使广大参合农民最大程度受益,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辽宁省卫生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辽卫字〔2008〕4号)、《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考核标准(试行)》、锦州市卫生局《关于做好2009年新农合工作的通知》(锦卫函〔2008〕193号)、锦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卫函〔2008〕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政府组织引导;群众自愿参加;以大病统筹为主,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科学管理,民主监督,持续发展。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管理全县新农合工作并制定相关政策。具体职责是:

    1.领导全县新农合工作,制定和修改新农合实施方案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新农合管理中心的基础建设。

    2.审定新农合基金的预算、决算。

    3.召开有关部门协调工作会议,听取新农合监督委员会的审计报告和监督意见。

    4.组织安排各乡镇收缴参合农民个人应承担的资金。

    (二)县财政部门是新农合基金的筹措与管理部门。具体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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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执行中央、省、市、县新农合政策,对县合管中心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2.具体负责县合管中心的行政领导及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四)县合管中心负责全县新农合工作业务办理、监督、检查工作,收集有关工作信息,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措施。具体职责是:

     1.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审查为参合患者提供服务的质量、垫付补偿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合作医疗补偿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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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为广大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工作。

    (五)各乡镇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简称合管办)负责本乡镇新农合工作的组织、宣传、协调和管理。具体职责是:

    1.负责新农合政策的宣传,收缴参合农民个人资金,上缴财政社保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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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认真落实县合管中心对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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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对参合患者住院及门诊的相关材料认真整理,并按月归档,登记造册。

    5.配合县合管中心对本单位合作医疗工作的监督、检查。

    三、参合条件

    凡我县辖区内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合),并允许尚未参加城镇医疗保险的失地农转非人员、外出务工农民、农村民办教师等特殊群体在户籍所在地参合。以自然年为一个周期,中途不得退合或参合。参合农民有及时缴纳个人应承担的合作医疗资金的义务,并享有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和医疗费补偿的权力。

    四、基金筹集与管理

    筹资标准:2009年新农合筹资标准为年人均10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出资20元,各级财政补助80元。享受补偿期限从2009年1月1日(含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农村非贫困人口参合率90%以上,贫困人口参合率100%。

    筹集方式及资料管理:参合农民个人资金的筹集由乡镇政府负责。各乡镇政府在广泛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动员机关干部、村干部以户为单位做好新农合个人资金的收缴工作。收费时开具三联收据,乡镇、村、个人各一份。乡镇政府将所筹集的资金上缴县财政社保专用账户。各乡镇认真做好参合农民个人资料登记工作,认真填写、录入、校对新增参合农民信息表,将2008年参合人员花名册、2009年参合人员电子文档、参合人员汇总表(由镇长、主管镇长、合管办主任签字,加盖公章)整理一式二份,县合管中心、乡合管办各存一份。

    基金管理原则:

    1.我县合作医疗基金为县统筹的管理方式,实行总量控制,封闭管理。县合管中心、合管办、合管科负责为参合患者进行医疗费补偿工作。

    2.合作医疗基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支分开,以收定支。每年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3.合作医疗基金全部用于参合患者的医疗费支出,县合管中心工作人员的经费、公用经费、宣传费、印刷费、办证费等一律由县财政部门另行列支。

    4.风险金提取:2009年从合作医疗年筹资总额中提取10%作为风险金,风险金的使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补偿办法

    根据国家有关统筹模式的要求,我县继续实行门诊补偿统筹和住院补偿统筹模式。

    (一)封顶线

    年封顶线25000元(2009年度门诊、住院个人补偿累计总额)。

    (二)普通门诊补偿

    1.家庭账户款:剩余家庭账户款继续在本村定点村卫生室就医使用,并限于2009年度由乡合管办负责结清。

    2.门诊费用:参合农民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身份证到本县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费用去除自费部分后,补偿比例分别为:乡级35%,县级25%(不设起付线),年门诊累计封顶线为4000元,计入个人补偿年累计总额。参合患者在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费用不享受补偿待遇。

    3.特殊病种门诊补偿

    门诊慢性病补偿。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门诊血液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各种器官和组织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等慢性病(特病)门诊治疗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办法执行,补偿时需提供门诊清单(或处方)、门诊病志、门诊收据,无转诊的提供村、乡镇证明。

    危、重、急患者急诊门诊补偿。在急诊观察室治疗的危、重、急患者发生急诊门诊费用,按同级医疗机构住院补偿办法执行,补偿时需提供急诊清单(或处方)、急诊留观病志、医药费收据和村、乡镇证明。

    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锦州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门诊医药费,按县级级医疗机构补偿标准执行,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补偿时需提供门诊病志、门诊清单(或处方)、门诊收据,无转诊的提供村、乡镇证明。

    (三)住院补偿

    1.起付线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50元/次;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县级定点医疗机构100元/次;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以外公立医疗机构300元/次。

    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锦州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

    2.补偿比例

    参合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减去起付线和自费部分后,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7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60%,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40%。

患有精神病、法定传染病、结核病的参合农民在锦州市专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比例执行。

    3.转诊

    参合农民因病情需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直接转诊,转诊时需开具转诊单,并由主管院长签字盖章。转往省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包括省内医疗机构)需到县合管中心审批,危、重、急患者不能及时开具转诊单的,补偿时由县合管中心审核。

    4.外出人员及外伤患者

    (1)参合农民临时外出办事、长期在外打工、读书期间患病,必须就诊于当地公立医院(为确保基金安全,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不享受补偿待遇),补偿时需提供在外情况证明,本村、乡镇外出证明。

    (2)经县合管中心调查后,外伤患者补偿时需出具详细说明外伤发生情况的证明、原始医疗费收据。以上证明由村委会提供,村书记、乡合管办主任签字并加盖村委会、乡镇合管办公章。

    (3)经办人及相关机构提供虚假证明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触犯法律的,对其连带责任人一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重复医疗保险人员

    参合患者同时参加新农合以外其它商业保险,如先到保险机构办理报销的,可持该保险机构的理赔单到县合管中心办理补偿(不包括外伤患者)。

    (五)补偿时限

    2009年度参合患者发生的医疗费,必须在2010年3月31日前申请办理补偿,凡超过时限不及时申请补偿的,不能享受补偿待遇,责任由参合患者自负。

    (六)办理补偿手续及机构

    1.参合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直接在该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申请补偿。

    2.经定点医疗机构转出的参合患者办理补偿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参合患者的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或户口簿);

    (2)住院医疗费收据;

    (3)住院病志复印件(加盖公章);

    (4)住院医疗费用总清单(或复写医疗处方);

    (5)转往上级医院的转诊单;

    (6)产妇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参合农民在外地就医及医疗费1000元以上的外伤患者,办理补偿地点是县合管中心。外伤、参合政策咨询电话5596004,就医政策咨询电话5596003,财务咨询电话5596002,举报电话5596001。

    六、诊疗项目、药品目录

    1.诊疗项目按辽宁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规定执行。

    2.参合患者在本县、乡镇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及省内县级(包括县级、县级市)以下公立医疗机构住院用药范围按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的通知》(辽卫字〔2008〕5号)规定执行。使用目录以外药品,本县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不得超过医药费总额的10%,乡级不得超过5%,使用时必须事先征得参合患者或家属同意,并在非农合处方上签字,凡目录以外的药品一律自费。

    3.锦州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及市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省外公立医疗机构,用药范围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38号)规定执行。

    七、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

    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原则上继续执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6〕21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对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新实施方案进行补充规定的批复》(黑政发〔2006〕40号),原定点医疗机构暂不作调整,继续承担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

    1.乡级定点医疗机构

    励家中心卫生院、太和中心卫生院、大虎山中心医院、八道壕中心卫生院。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一人民医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二人民医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中医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妇幼保健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核病防治所。

    3.市级定点医疗机构

    锦州市中心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辽宁医学院附属第三医院、解放军205医院、锦州市妇婴医院、锦州市康宁医院、锦州市传染病医院、锦州市第二医院、锦州市第三医院(锦州市中医院)、锦州市口腔医院。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不得有个人承包和对外租赁科室,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开单、开药提成,参合患者的医药费不得与医护人员工资奖金挂钩。

    2.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患者的医药费补偿,于患者办理补偿时一次性给予垫付,每月20日前到县合管中心结算,结算时县合管中心随机按比例抽查住院及门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1)门诊月结算:提供门诊收据、门诊补偿结算单。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保管门诊病志、门诊处方,必须按月装订存档,县合管中心定期审查,对不按规定存档的追究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2)住院月结算:提供参合患者的住院收据、住院补偿结算单。其他材料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该患者全部复写处方、产妇患者提供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等,由合管科整理、按月装订存档,县合管中心定期审查,对不按规定存档的追究定点医疗机构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


     3.县合管中心每年与定点医疗机构签定工作协议,县卫生局、合管中心将重点按协议中《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检查评分标准》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结果作为下年度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依据。

    4.定点医疗机构服务保证金

    根据锦州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锦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锦卫函〔2008〕194号)精神,2009年定点医疗机构交纳新农合服务保证金。其中: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一人民医院5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第二人民医院1.5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中医院3.5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妇幼保健院1万元,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结核病防治所2万元,励家中心卫生院1万元,太和中心卫生院1万元,八道壕中心卫生院2万元,大虎山中心医院3.5万元。

    保证金的使用按照锦卫函〔2008〕194号文件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过程中如违反锦卫函〔2008〕194号文件有关规定,将按以下标准在月结算中扣除保证金:

    (1)不合理用药及检查:除对不合理用药、检查部分不予结算外,对不合理部分5倍罚款。

    (2)超物价标准:除对超物价标准收费部分不予结算外,对不合理部分5倍罚款。

    (3)不合理收费:除对分解收费、乱收费(会诊、班外、处置等)部分不予结算外,对不合理部分5倍罚款。

    (4)挂床:参合患者挂床期间发生的费用不予结算,并按挂床期间医药费总额的5倍罚款。

    (5)假住院:除对发生的医疗费不予结算外,并按医药费总额的10倍罚款。

    (6)药品用量不符:住院期间药品用量与病志记载不符,扣除不符部分外,并对不符部分5倍罚款。

    (7)目录外药品超标:目录外药品用量超标扣除超标部分外,并对超标部分10倍罚款。

    (8)门诊用药超标、出院带药超标:对超标部分不予结算,并对超标部分5倍罚款。

    (9)对于其他违规行为将酌情处理。

    年内如保证金扣除部分少于罚款总额时,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补交保证金,如不按规定补交停止月结算,责任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5.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要因病施治,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严格遵守诊疗常规,不得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门诊处方用药实行定量管理。单人次门诊处方用药量急诊患者不得超过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过7日;同类药品不得重复开方。出院患者要严格控制带药量,好转和未愈病人,可根据病情需要带治疗本次住院疾病不超过7日量的口服药品。如有弄虚作假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八、责任

    (一)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责任

    各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合管中心责令整改,并视其情节轻重,对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并依法追回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1.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2.贪污、挪用合作医疗基金或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的。

    3.擅自批准不属合作医疗补偿项目部分的。

    4.擅自修改参合农民补偿待遇的。

    5.其他违反合作医疗规定的。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进行通报批评或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对当事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对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出现违规行为,影响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开展的。

    2.不严格执行辽宁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范围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38号)、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修订目录的通知》(辽卫字〔2008〕5号)规定范围和服务设施标准,分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

    3.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推诿病人、随意或补办转诊、随意放宽入、出院指征,随意检查的。

    4.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虚开收据,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的。

    5.医务人员不验证、不登记诊治,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6.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假处方的。

    7.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自费药品、保健药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等串换成基本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8.不严格执行药品目录内药品,诱导患者使用目录外药品超标的;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名同意便实施诊疗行为的。

    9.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行为的。

    (三)参合农民责任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者,除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当年医药费补偿待遇。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病志冒领合作医疗补偿金的。

    2.将本户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私自印制参合家庭信息卡的。

    3.私自涂改医药费用收据、病例、处方、检查报告或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4.将定点医疗机构开出的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5.对新农合工作人员无理取闹、殴打辱骂,影响正常办公的。

    6.其他违反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行为的。

    九、加强宣传工作

    为了使新农合有关政策更加透明,各乡镇、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宣传作为新农合工作的重点,在显著位置设立宣传栏,宣传新农合相关政策、参合患者就医流程及办理补偿所需材料等,进一步提高参合农民对政策的知晓率,使广大参合患者在就医及办理补偿过程中方便、快捷。宣传栏还要公布县合管中心举报电话,让参合农民提高认识,举报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冒名就医等行为,使新农合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