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3〕35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2020-00029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公开日期  2013-04-12
 文  号  黑政发〔2013〕3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3-04-12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

                                                        2013年4月12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全县校车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学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乘车安全,根据《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12〕7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要求,督促、指导教育部门和学校扎实开展校车整治工作。

    制定和完善校车安全监管制度,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台账,落实校车安全源头管理责任,增强师生和校车驾驶人员的交通安全意识,杜绝学校使用不合格车辆接送学生,杜绝超员、超速、酒后驾驶和疲劳驾驶等违规违法行为,有效遏制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确保师生乘车安全。

    二、组织领导

    对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成员名单附后),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乡镇要相应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指派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推进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三、工作职责

    县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有关部门、各乡镇、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必须依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

    (一)县校车办:负责校车最终审批;协调县教育局、交通局、公安交警大队和乡镇政府落实校车服务者,并对校车服务者进行监督管理;协调公安交管、交通等部门查处未取得资质而从事非法运送学生的车辆;组织、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

    (二)县教育局: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开展校园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减少乘车风险。配合公安、交通部门检查学校和校车经营者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及时清除交通安全隐患。

    (三)县公安交警大队:督促校车运营企业或校车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审查驾驶员资格,办理注册登记,核发校车专用标识。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有关通行的规定,结合本地校车出行时间、路线科学安排警力部署,特别是早晚高峰时段,要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指挥疏导社会车辆履行避让义务,确保校车安全通行,最大限度地减少涉及校车的伤亡事故。要加强校车通行时的交通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对校车超速、超员等严重违法行为严格监督,依法查处。对校车超员的,要通知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转运学生,消除违法状态,并通报教育、交通部门。对校车驾驶人因交通违法、交通事故等原因,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要坚决依法取消校车驾驶资格。对其他机动车辆不避让停靠上下学生的校车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要严厉打击非指定车辆接送学生现象,配合教育部门组织开展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要建立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基础台账,每月汇总校车驾驶人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情况,并通报校车服务提供者和教育部门,建议根据校车安全管理制度作出处理。

    (四)县交通局:督促校车运营企业或校车提供者,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校车安全管理主体责任。负责对校车行驶路线进行实地勘察,检查交通状况和交通设施状况。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危险路段,要督促道路养护单位及时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五)县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全县校车补贴办法,落实必要的经费保障。

    (六)县安监局:负责综合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协调有关部门查处。

    根据《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发生一次死亡3人或者4人,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不足250万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由县安监局会同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监察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的行政责任调查工作。

    (七)县质监局:严格监督执行国家校车标准。

    (八)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是本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学生上下学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负责对辖区内车辆及驾驶人排查登记,组织对驾驶人进行宣传教育及安全培训。

    (九)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教育局备案。

    四、加强宣传教育

    县教育、公安、交通、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坚持边学习、边培训、边宣传、边贯彻实施的原则,抓紧组织本系统开展《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学习培训和宣传工作。县教育局和公安交警大队要组织学校开展校车交通安全教育,编写校车交通安全手册,提醒广大学生乘坐校车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要深入校车运营企业(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开展面对面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各级领导干部,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和广大师生、校车驾驶人、交通民警以及随车照管人员熟知《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部门职责、制度规定和工作流程,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广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系列主题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五、校车标准及审批

    (一)本方案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方案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二)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2. 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3. 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 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三)校车的申请及审批:县教育、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审查校车使用许可,根据县政府批准决定核发校车标牌,审批校车驾驶资格。

    1. 县教育局:依法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在材料齐全合格的基础上,注意审核校车开行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否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要求。要综合考虑学校分布、需要乘车的学生数量、住址和教育教学的休息时间安排等因素,对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进行审核。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县公安局、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征求意见,并在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县校车管理办公室。

    2. 县公安局:在收到县教育局送达的申请材料后,负责审核校车驾驶资格申请人的犯罪、吸毒行为记录,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出具相关证明。

    3. 县公安交警大队:在收到县教育局送达的申请材料后,要依法对校车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审核,认真检查车辆座位数和核载人数、校车外观标识、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逃生锤、灭火器、急救箱配备以及卫星定位装置安装等情况。要对驾驶线路(校车行驶线路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回复意见。经县政府批准后,负责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4. 县交通局:在收到县教育局送达的申请材料后,要对承担校车服务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个体经营者的运输资质及其从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核,对校车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进行审核,对校车行驶线路、停靠站点的道路、交通设施和标志标牌进行审核,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县教育局回复意见。

    5. 县校车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县教育局送达的校车申请审查意见后,行驶审批权。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6. 县教育局、公安交警大队、交通局要对校车运行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联合进行审核。

    (四)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五)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六)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七)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九)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十)校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十一)校车实行缴纳风险抵押金制度。校车所有人须缴纳安全管理风险抵押金。在日常检查中如发现校车有超载、超速、酒后驾驶和车辆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违法违规行为,扣除风险抵押金,并可视情节取消接送学生资格。

    六、驾驶人资格

    (一)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2. 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 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4. 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5. 无犯罪记录;
    6. 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二)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向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驶证上签注准许驾驶校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不得驾驶校车。禁止聘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校车。
    (四)校车驾驶人应当每年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审验。
    (五)校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机动车道路通行规则和驾驶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沟通信息,确保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司其职,全面推进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严格履职,通力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机制,要加强对校车安全管理的指导协调,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加强监管,抓出成效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采取专项督察、突击检查等形式,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及时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限期整改,确保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抓出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