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9〕65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502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9-12-11
 文  号  黑政办发〔2019〕65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9-12-11  生效日期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9年1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饮水安全,提高农村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工程的可持续性运行,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3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是本行政区内由国家、集体或村民集资,为改善、提高农村居民饮水标准和供水能力兴建的集中供水点工程、管网入户工程和后续建成的饮水工程的总称(不包括县城区供水)。

农村供水工程主要包括集中式供水和自来水管网入户,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机井及配套提水设备等)、供水厂站(管理房、清水池、加压泵站、净化消毒设备、输变电设备等)及辖区内公共输配水管网和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二章  农村饮水安全的标准

    第三条  依据中国水利学会发布《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2018)和《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实施细则》,水量≥40升/人·天;水质符合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规定或宽限规定;用水方便程度为供水入户(含小区、院子)或人力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米;供水保证率(一年内饮水安全的天数与365的比值)不低于95%。

第三章  明晰产权,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三个责任”

    第四条  以政府资金投入为主的,产权归国家所有;以村集体投资为主的,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民集资兴建的,产权归村民共同所有。

    第五条  明确农村饮水安全主体责任。根据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黑政办发〔2019〕31号)精神,全面落实地方人民政府的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的运行管护责任。

    明确县政府的主体责任。统筹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等工作,指导、检查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对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水质安全、设施保护、应急处理等全面负责。县政府对辖区内跨乡镇或万人千吨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负主体责任;以村为单位的供水工程由所在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负主体责任。

    县水利部门负责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规划、建设和运行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发改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等工作,监督检查投资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情况,并会同县水利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

    县财政部门负责审核下达预算、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落实财政扶持政策。

    县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规划、管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源保护区用地和备用水源保护区的周边用地,并依法及时查处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违法用地行为。

    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对饮用水水源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的监测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卫健部门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卫生监督和水质监测工作,并办理供水厂(站)卫生许可证;负责建立和完善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对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安全提供技术指导。

    县林草部门负责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植被等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住建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城市供水管网延伸类农村供水工程施工相关工作。

    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负责为农村供水管理提供服务;负责为农村供水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提供服务;负责对村镇供水工程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提供服务;负责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立项申报、方案制订、监督检查、指挥协调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负责全县已建、新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进行水质检测与不定期巡检,保障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长效良性运行。

    县供电分公司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

    第六条  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责任。县水利部门负责在县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全县农村饮水安全监管工作。指导全县依法依规开展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与运行管理监管工作。主要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设计与建设;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立项申报、方案制订、监督检查、指挥协调等工作;负责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实施监管。

    第七条  明确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的运行管护责任。

    村级由村委会负责供水工程的运行、维护,保证合格的水质,保证居民用水安全;负责节水宣传、水费计量、水费收缴工作;负责供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及人员管理工作。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在县水利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乡镇(街道)饮水工程运行的监管工作。

    万人千吨供水工程由县级运营公司或县级供水法人单位负责,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并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水费收入和使用等事项的监督。

    第八条  县级管理机构。设立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地点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在县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九条  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行使管理权,切实保障供水工程运行安全。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辖区内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构筑物和输水管道(含水源地)划定具体的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识。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与饮用水水源保护或供水无关的建设项目;严禁在水源保护区投肥(药)养殖;不得堆放垃圾、粪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等;在供水主管线两侧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等;对供水主、支管线应设立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要建立工程运行水质监测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日志等,做好工程运行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章  水价确定和水费收缴

    第十二条  坚持农村饮水安全供水的公益性质,多方听取群众意见,搞好政策宣传,采取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由县发改部门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参照县自来水公司的水费成本构成及水价形成机制合理确定水价。集中供水点水价应低于管网入户的水价。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9〕210号)和《辽宁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的通知》《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2019年底前,全县制订农村供水工程水价相关政策制度,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4月底前,千人以下集中供水工程全面定价;2020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0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收费处数占其工程总处数的95%以上,水费收缴率达到90%以上;2021年6月底前,千人以上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2021年底前,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实现全部收费且水费收缴率达到95%以上。


     县水利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农村供水工程财政补助资金,发挥“济困”和“激励”作用。对于贫困户、五保户等低收入特殊群体给予财政补助。对于水费收入不能覆盖供水成本的工程,地方财政要足额补齐,兜住底线。

    万人千吨水厂的水价由政府统一确定水价。规模以下供水工程(指万人千吨以下水厂)可参照万人千吨水厂的水价执行。

    对于不收水费的村供水工程,政府将不再对该供水工程投入维修费用、补贴费用,不负责该工程的水质化验,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街道)、村委会以“明收暗补”方式对居民进行水费补贴的除外。严禁按户、按人口收取水费。

    水费可以预交,也可以按每月、每季度、半年、年底多种方式交纳,由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收取。

第六章  管理经费的来源和用途

    第十三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的经费来源,一是上级投入的维修养护经费、水管员的补贴经费;二是县、乡镇(街道)将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维护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三是各乡镇(街道)加强对辖区内供水工程管理投入以及对集中供水工程进行的租赁、承包、委托运营或经营权转让经费。

    以上经费由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统筹使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要加大水费征缴力度,定期公布账目。

    第十四条  各乡镇(街道)投入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供水工程的运行、维修和管护。可用于补贴水费收入低于供水成本、实际用水量达不到设计标准的跨村供水工程;用于供水人口少、运行管理经费难以筹措的单村供水工程;用于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人员的工资、培训、考核、奖惩和新技术推广等。

    第十五条  对建设标准低、年久失修、已经达到报废年限,没有修复价值的饮水工程,由乡镇(街道)筹措资金进行重建尽快恢复供水,对老旧工程由乡镇(街道)提出报废申请。

第七章  水源与水质管理

    第十六条  县卫健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安全饮用水水质的行业监督。县水利事务服务中心每年要依据年初制定的水质检测方案,对供水工程的出厂水按一定频次和内容实现工程供水水质检测全覆盖。县卫健、水利部门要制订水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第十七条  凡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或水源工程损坏的,应按照“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由造成污染、破坏的单位或个人负责修复并赔偿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对其所供水水质负责,工程供水水质应符合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要求。

第八章  供水应急管理

    第十九条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人员)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人员)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及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街道)和县农村饮水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新增用水户应向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提出申请,由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安排专业人员勘查和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用水户有维护入户管道、闸阀和闸阀井、水表和水表井等设施安全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保障供水水质安全;

    (二)依照县发改部门批准的水价标准计量收费;

    (三)定期检查、维护供水设施;

    (四)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和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五)接受水利、卫健、生态、发改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时交纳水费,不得拖欠或者拒付;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擅自改动、拆除公共供水设施或者擅自在公共供水管网上接水;

    (五)变更或者终止用水,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全县供水工程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考核,评选“农村饮水安全先进乡镇”“农村饮水安全先进运行单位”和“农村饮水安全先进个人”。

    第二十四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达不到供水条件要求的(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安装净化消毒设施但未启用的等);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擅自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水价的;

    (五)对水源及出厂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二十五条  其他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据实追偿损失。蓄意破坏供水设施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调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规定期限内拒不缴纳水费的;

    (二)窃水、擅自接水或改换计量仪表的;

    (三)毁坏供水设备和管网设施的;

    (四)私自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的;

    (五)破坏水源、污染水质或蓄意投放危险物质的。

    第二十六条  供水工程运行管护单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自离岗影响生产或无故停水的;

    (二)违章操作致使水质污染或设备损坏,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伙同用水户窃水的;

    (四)玩忽职守,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试行期间,若国家、省、市出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专项规定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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