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81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建立和完善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回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238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11-29
 文  号  黑政办发〔2017〕8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7-11-29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建立和完善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回访机制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建立和完善企业行政执法

检查回访机制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关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杜绝违法行政、违规检查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回访机制的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17〕88号),结合我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回访制度

     随着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各行政执法部门均要严格落实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回访相关工作。

    (一)回访的概念

    行政执法检查回访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对受到本部门行政执法检查的企业,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根据需要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程序、执法态度、执法方式和企业落实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调查工作。

    (二)回访的对象

    1. 重点检查对象或者检查项目为重点内容的企业;

    2. 纳入到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的企业;

    3. 检查后存在问题或者涉嫌存在违法行为并已被相关部门立案调查的企业;

    4.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必要回访的企业。

    (三)回访的内容

    1. 执法人员的执法态度、执法方式;

    2. 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投诉以及反映存在的问题;

    3. 检查中要求整改内容的落实情况;

    4. 其他需要回访的内容。

    (四)回访的形式

    1. 电话询问:适用于纳入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中并且在检查过程中未出现问题的企业;

    2. 上门走访:适用于重点检查对象或者检查项目为重点内容的企业,以及通过检查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并且被立案调查的企业。该方式为回访的主要形式;

    3. 座谈会或恳谈会:适用于进行专项检查的企业;

    4. 调查问卷:适用于进行随机检查的企业;

    5. 其他方式。

    回访的形式不仅仅局限于适用范围,主要是根据回访对象的数量、实际工作的需求等确定适当的回访形式。

    (五)回访的程序

    1. 确定对象。在完成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结合实际工作安排,可以随机确定回访对象。但是涉及重点对象、重点内容及涉嫌违法行为被立案调查的企业应当直接被确定为回访对象。

    2. 确定时间和形式。根据对企业的具体检查情况确定回访时间和形式。原则上在同类型检查工作完成后的一个月内安排回访。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事先告知相关企业有关回访的具体时间、形式、内容、要求等。

    3. 回访。按照确定的回访时间、形式,对已经确定的企业进行回访,将回访时间、回访参加人员、回访内容等情况予以登记,并且对回访意见做重点记录。

    4. 落实意见和建议。对回访中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解决;对回访中的投诉和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涉嫌违纪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依法依规坚决处理,并且将处理意见反馈给相关企业。

    二、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联系

    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的设立,是行政执法监督适应新形势,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社会,及时发现和有效解决行政执法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政府法制工作直接服务于经济发展主战场的重要举措,也是完善回访机制的重要抓手。

    1. 大力发挥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的作用。向行政执法机关反映行政执法情况,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意见,对违法以及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向行政执法机关投诉、举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既是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的职责,同时也是行政执法部门落实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回访机制的目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掌握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反映的意见和建议,接受投诉举报,并且将处理结果及时进行反馈。

    2. 建立沟通联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主动加强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的联系,建立沟通联络渠道,通过电话、信函、走访、座谈、调查问卷等形式,定期与行政执法监督联系点和特邀社会督查员进行沟通联络,掌握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第一手资料,为更好地完成企业回访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工作要求

    1. 各行政执法机关要把建立和完善企业行政执法检查回访机制作为落实优化营商法治环境的重点工作,精心组织,强力推进,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对回访工作的组织,明确回访工作的负责机构,熟练掌握回访的具体对象、内容和程序,扎实推进工作深入开展。

    2.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1月底前向县政府法制办报告企业回访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单位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完成情况、企业回访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