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已失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黑各单位:
为加强契税征收管理,特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发生转移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为地税部门代征契税。否则,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享受县政府对开发企业所制定的任何优惠政策。
2.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证照、土地过户等手续时,按照“先税后证”的原则,必须在见到地税部门开具的契税凭证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否则,县政府将依法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国家公务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税法规定,在办理房屋买卖、土地转让等手续时,严格按照税法要求缴纳契税。否则,一经发现,将由县监察部门按违纪严肃处理。
4.各乡镇要抽调人员协助县地税局,对辖区范围内各业户以前年度欠缴契税进行认真清理。县公安局、县法院要积极配合此项工作,加大清欠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抗、欠税违法行为。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