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8]61号

关于实施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535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08-10-08
 文  号  黑政办发[2008]6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08-10-08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省市直驻黑山各单位:
    为了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锦州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锦政规〔2002〕11号)和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锦政办发〔2008〕10号),结合我县实际,开始实施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居住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辖区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城镇户口,在劳动年龄范围内,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劳动者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体劳动者是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含新成长的劳动力,下同)。
    二、缴费标准
    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一次性缴纳。
    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参加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为每年每人65元,其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本负担15元,个人负担50元,每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一次性缴纳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和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暂不建立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医疗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随着经济发展经县政府批准可做适当调整。
    三、缴费年限
    最低缴费年限为男30年,女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10年。本保险实施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工龄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参保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投保时间最长为30年,投保满30年后不再投保,但仍享受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四、支付标准
    参保人员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3.8万元,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最高限额的,由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4.8万元。
    五、经办机构
    县劳动保障部门是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是医疗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六、几点说明
    1.本保险实施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已失业人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到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之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应当在本通知下发后3个月内同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逾期参保的,必须由街道开具有关证明,以确认其未按时参保的合理原因,经批准,并补缴自本保险实施以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参保。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2.本保险实施后新成长的劳动力,25周岁以前,应当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同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25周岁以后要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必须由街道开具有关证明,以确认其25周岁以前未参保的合理原因,经批准,并补缴自本保险实施以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参保。但补缴前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
    3.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单位就业的,由单位为其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本人再次失业,须在办理接续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同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办理参保手续,并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缴纳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首次欠缴超过一年的,必须由街道开具有关证明,以确认其欠缴的合理原因,补缴医疗保险费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不予支付;再次欠缴超过一年的,视为自动退出基本医疗保险,并不再补办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手续,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参保后享受待遇设置6个月等待期,参保人员无特殊原因(在外地长期打工的要在社区登记)未按规定的时限参保或中断缴费的,要从规定的时限或中断缴费时间补缴医疗保险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个人负担,并从参保或续保后的第七个月开始享受待遇。
    6.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经劳动和人事部门批准办理退休后,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仍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年限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须以锦州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退休时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7.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未尽事宜,按照《锦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1〕17号)和《锦州市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锦政规〔2002〕4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实施。
    8.城镇个体劳动者和失业人员医疗保险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时间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12月15日。

                                                                 

                                                                二○○八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