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38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214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09-06-01
 文  号  黑政办发[2009]3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09-06-01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锦政办发〔2009〕29号)精神,结合我县经济发展形势和城乡居民基本生活消费需求变化情况,县政府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月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25元。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1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250元。

    3.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27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800元;分散供养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由目前每人每年1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600元。

    二、资金保障

    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增加的保障资金,仍按原有渠道解决。

    县民政部门要及时准确计算出调标资金需求,报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预算。县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及时拨付,足额发放到位。

    三、加强调标后的动态管理

    各乡镇在城乡低保标准调整工作中,要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低保及低保边缘户的动态管理。要对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摸清贫困家庭实际工资、离退休金收入、到期领取养老保险金及子女就业情况、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退出;对新申请享受低保政策的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保障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准确进行。

    四、认真组织实施

    此次提高全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是为确保城乡贫困居民基本生活水平不降低、贫困居民消费水平随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有所提高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县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县财政部门要组织落实好保障资金,其他有关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密切配合,确保全县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工作顺利实施。

 

                                                   二○○九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