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县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收支行为,按照市政府采购办的要求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县政府同意,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车辆保险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投保、管理、结算。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乡镇、县直行政事业单位、群团组织所有汽车(轿车、旅行车、吉普车、货车等公务用车)的保险事宜,均由县政府采购办负责统一投保、管理、结算。
二、原保险金额保持不变,保险费在原来的基础上下调30%。
三、统一投保车辆原险种不变,即: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破碎险、驾乘险。
四、未经县政府采购办审批自行投保的,已进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其保险费核算中心不予报销;未进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其保险费单位财会不予报销。
五、结算方式:各单位将保险费划拨到县政府采购办专户,由县政府采购办统一结算,每月底结算一次。
六、承保定点单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山支公司(黑山中学对面)、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县第一人民医院北侧)。
七、投保车辆保险期限为一年,即从每年的投保之日起至次年对日止。到期后,保险公司未接到县政府采购办的车辆停保通知,各单位车辆将自动续保。在保单未送达县政府采购办前自动续保的车辆所发生的车险赔付,均由保险公司负责。
八、统一投保车辆变更投保公司及新增车辆投保须经县政府采购办同意,否则其保险费不予结算。
九、县政府采购办统一投保车辆发生保险理赔事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山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州中心支公司黑山支公司及时查勘定损,按保险条例及时理赔,并指定(特殊情况除外)到政府采购车辆定点维修单位修理。
二○○九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