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中“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调解工作,帮助当事人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要求,各乡镇、各村委会都要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组织构成
各乡镇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由5或7人组成。主任由主管农业工作的副乡镇长担任,副主任由乡镇农经工作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农业、林业、司法、土地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
村委会原来有调解组织的,要增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内容,尽量把问题解决在基层,同时配合乡镇调解委员会做好纠纷调解工作。村委会原来没有调解组织的,必须成立调解组织,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作为重要调解内容。
二、主要职责
调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充分听取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讲解有关法律及国家政策,耐心疏导,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村委会调解组织或乡镇调解委员会要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乡镇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三、有关要求
各乡镇和各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组织成立工作,于2010年3月末前结束,并将组成人员名单报县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启用“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印章,各乡镇原农业承包合同仲裁委员会即日起撤销,印章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