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18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484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0-03-29
 文  号  黑政办发〔2010〕1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0-03-29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气象灾害定义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2 部门主要职责
  2.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场所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2 预警预防行动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4 应急通信方式
  4.5 气象灾害评估
  4.6 新闻发布
  4.7 应急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灾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装备保障
  6.4 应急队伍保障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预案管理
  7.4 制定与解释
  7.5 预案实施时间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气象灾害防御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我县发展提供优质的气象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570号)、《辽宁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和《锦州市农村气象防灾减灾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锦政办发〔2007〕137号),结合黑山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县的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抗灾救灾等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以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协调一致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共同做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1.4.3 坚持科技先导的原则。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预警、及时响应、及时处置。

  1.5 气象灾害定义
  本预案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受台风、暴雨、雪灾、寒潮、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雷雨大风、冰雹、霜冻、大雾、龙卷风等天气事件影响,包括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影响,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灾害。

2 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行县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建立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
  2.1.1 县气象灾害防御应急指挥部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副县长金福顺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副主任房居平和县气象局局长张德来任副指挥长,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以根据需要,在事发地设立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
  2.1.2 办公室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赵佳(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担任。
  2.1.3 成员单位
  县气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教育局、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林业局、县卫生局、县广播电视局、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

  2.2 部门主要职责
  2.2.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和救灾等应急工作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
  2.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传达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指令;具体协调处理实施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中的有关问题;组织有关部门研究会商灾害发生、发展趋势;对灾害损失及影响进行评估;制定气象灾害防御方案;适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完成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并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为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和中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以“重要天气报告”形式,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提供情况;负责组织气象灾害信息收集、分析、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2)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协调灾后基础设施重建工作。
  (3)县教育局:负责组织做好灾害发生时学生的安全保障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4)县公安局:负责组织事发地公安机关协助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5)县财政局:负责气象灾害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6)县国土资源局、县水利局、县农村经济发展局、县林业局:负责及时提供和交换水文、农业生产、森林(草原)火险、风暴潮、地质灾害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信息。
  (7)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和工程设计施工等管理工作。
  (8)县交通局:负责保障各级气象台站气象服务人员出行、设备运输以及救灾工作的交通道路畅通;及时抢修被毁坏的交通道路和设施。
  (9)县卫生局:负责组织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抢救受灾伤病员,做好灾区防疫工作,防止灾区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10)县广播电视局:负责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等信息,遇有突发气象灾害,及时插播预警信息;做好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工作。
  (11)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负责本系统通信设施安全,确保通信畅通;做好紧急情况时的应对通信手段,优先保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畅通。

    2.3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场所

    基本指挥所设在县气象局,建立指挥系统,通过气象通信网络指挥全县气象灾害应急工作。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来源
  3.1.1 县气象局负责管理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监测、信息收集预报预警和评估等工作,其所属气象台站具体承担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任务。
  3.1.2 气象灾害发生后,知情单位或个人应及时通过气象灾害报警电话等多种途径报告有关气象灾害信息。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县气象局根据气象灾害监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气象灾害的情况,立即进行相关工作部署,并上报本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
  3.2.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对气象灾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达到预警启动级别的,发布启动预警命令,并向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3.2.3 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启动应急预案的各项准备工作。
  3.2.4 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应按照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积极采取措施防御和避免气象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
  3.2.5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需要进行检查、督促、指导,确保预案的顺利实施。

    3.3 预警支持系统
  3.3.1 县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设,保证气象灾害应急工作顺利进行。
  (1)建立和完善以灾害性天气监测、气象信息传输、气象预报分析处理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为主体的气象灾害预警系统,提高气象灾害预警能力。
  (2)建立气象灾害信息综合收集评估系统,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建立和完善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信息平台,实现气象灾害信息资源共享。
  3.3.2 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县政府的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本部门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本预案中预警启动级别按照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和重大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
  3.4.2 IV级预警。预报预警我县即将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以上的灾害性天气过程,并将造成一定危害和社会影响,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IV级预警,并随时向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预案的应急响应情况。
  3.4.3 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Ⅲ级、Ⅱ级预警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Ⅰ级预警后,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执行上级应急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气象部门的应急响应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预警后,县气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做好应急响应:
  4.1.1 IV级响应
  县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IV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1)业务单位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发展、变化情况;
  (2)县气象局应当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局所属业务单位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4)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向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市气象局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5)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局通报。
   4.1.2 Ⅲ级、Ⅱ级或Ⅰ级响应
  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Ⅱ级预警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Ⅰ级预警后,县气象局应当启动相应的应急程序:
    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发布Ⅲ级、Ⅱ级预警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Ⅰ级预警,我县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县气象局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

  (1)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县气象部门各业务岗位按照职责做好实时监测、加密观测、滚动预报、跟踪服务;
  (2)县气象局应当根据省、市气象局统一组织,适时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3)按照省、市气象局要求,县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县(市)气象局通报。
  4.1.3 县气象局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

    4.2 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
  4.2.1 IV级响应
  事发地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2 Ⅲ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市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2.3 Ⅱ级或Ⅰ级响应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做好相应的应急响应工作。

  4.3 信息共享和处理
  4.3.1 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县气象局归口管理,实现共享。
  4.3.2 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4 应急通信方式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保证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班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

  4.5 气象灾害评估
  4.5.1 县气象局要协同政府有关部门迅速深入实地调查,并负责组织重大气象灾害评估。
  4.5.2 县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要及时上报市气象局和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气象局统一发布气象灾情公报。
  4.5.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6 新闻发布
  4.6.1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气象灾害及其衍生、次生灾害监测预警,因灾伤亡人数、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信息,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
  4.6.2 广播、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向社会公众报道或者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必须是来源于统一发布的信息。

    4.7 应急终止
  4.7.1 Ⅰ级、Ⅱ级或Ⅲ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应急程序的上级指挥部门决定。
  4.7.2 IV级应急响应的终止,由发布启动预警应急程序的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响应。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市气象局和县政府报告。
  4.7.3 应急响应终止后,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发布结束应急状态的公告。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1.1 气象灾害发生后,县、乡两级政府应当组织民政等有关部门设立灾民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依法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5.1.2 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气象灾害现场消毒与疫情监控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5.1.3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调查、统计气象灾害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气象灾害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上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5.2 灾害保险
  5.2.1县气象局应当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5.2.2 保险监管机构应当依法做好灾区有关保险理赔和给付的监管工作。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6.2.1 以国家气象通信网为主体,以无线传输方式作为备份,及时接收各类气象资料,确保预报、警报、天气实况和灾情的传输。
  6.2.2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气象灾害指挥部之间保持通信畅通,配备现场紧急通信系统,为现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保障。当地政府负责协助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3 装备保障
  6.3.1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
  6.3.2 气象部门应当加强气象灾害应急装备的储备,包括气象仪器备份、维修维护设备、灾情收集设备和人工影响天气装备等。

  6.4 应急队伍保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处置队伍。气象应急处置队伍应由大气综合监测人员、天气分析预报服务人员、气象通信人员、设备维护和保障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宣传人员等构成。

  6.5 技术储备与保障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建立本部门的专家咨询机构,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并指导对社会公众开展气象灾害应急知识教育和应急技能培训。

  6.6 宣传、培训和演习
  6.6.1 县、乡两级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相关知识。
  6.6.2 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应急演习。

7 附则

  7.1 术语说明
  气象灾害预警:是指各级气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监测或判定出某一区域即将发生或正在发生某种气象灾害,为避免其影响,气象部门利用广播、电视、短信、网络等各种手段和途径发出气象灾害警报,提醒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采取对应防御措施的过程。
  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是指各级气象部门通过媒体传播给社会公众防御气象灾害的符号语言。通常由符号、颜色和对应的防御指南组成,符号表示气象灾害种类,颜色表示气象灾害的强度级别,一般按四个级别发布预警信号,并按气象灾害严重程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对应的防御指南明确了有关部门、单位和公众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本预案有关量级的表述中,“以上”均含本级别在内。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 奖励
  (1)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对因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2.2责任追究
  (1)气象部门及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 预案管理
  7.3.1 本预案将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7.3.2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7.3.3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按照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急预案》实施。

    7.4 制定与解释
  7.4.1 本预案由县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7.4.2 根据省气象局制定的灾害性天气强度标准,分为重大、特大、极大三种。其中:
  (1)重大级别:发布台风黄色、暴雨橙色、高温橙色、大雾红色、雷雨大风红色及橙色、大风红色及橙色、沙尘暴橙色、冰雹红色、雪灾橙色、寒冷橙色、霜冻橙色预警信号;
  (2)特大级别:台风橙色、暴雨红色、高温红色、沙尘暴红色、雪灾红色;
  (3)极大级别:台风红色。

    7.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