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减轻城乡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的殡葬消费压力,促进社会文明和谐进步,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9〕47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锦政办发〔2009〕51号)及市民政局有关会议精神,县政府决定免除我县城乡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除费用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户籍的城市、农村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
二、免除费用项目
1.普通车辆遗体运送;
2.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
3.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
4.1个普通卫生纸棺;
5.1个普通骨灰盒。
上述免除费用由县民政部门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项目费用审批表》,报县财政部门核定后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丧事承办人持免除费用对象的身份证、户口簿、低保证原件,到县内依法注册的殡仪馆申请办理免除相关殡葬服务项目费用事宜。经殡仪馆审查确认后,对符合条件的,填写《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和人员登记表》,在结算殡殓费用时由殡仪馆直接免除相关费用。
如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在县外地区死亡并就地进行遗体火化的,应凭该殡仪馆出具的有效遗体火化证明及制式发票,到县内殡仪馆按规定的免除殡葬服务项目费用标准办理核销事宜。
四、补助渠道
对殡仪馆免除基本费用给予补贴,并在预算中单独安排。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由县民政部门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核定免除数额,报县财政部门审定后,由县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殡仪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补贴,从城乡低保补助金中列支。
五、执行日期
免除城乡低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免除五保对象的基本殡葬服务费用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六、职责要求
县民政部门要规范做好免除费用对象的资格审查、档案管理及费用结算等各环节工作。县财政部门要将免除城乡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基本殡葬服务费用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足额安排,专款专用,定期结算,并随死亡低保对象及五保对象数量增减和物价部门收费标准调整做相应调整。殡仪馆要坚持服务公开、公正,主动接受监督,确保服务质量。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