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为迅速有效地做好突发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避免事态扩大,最大限度地将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一)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 指 挥 牛 丹 县政府副县长
副总指挥 王 猛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赵铁军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 靳 军 县交通局局长
曹振生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陈 文 县卫生局局长
王维新 县广播电视局局长
李铁华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李景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
顾文军 县总工会副主席
赵振营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赵志强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大队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赵铁军(兼),办公地点设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电话:5556111,5597111。
(二)周边市县救援联系电话:
阜新市:消防大队0418—2284255,中心医院0418—2827916
锦州市:消防局0416—3883637,中心医院0416—2324152
沈阳市:消防局024—88390000,中心医院024—86852032
鞍山市:消防局0412—5596111,中心医院0412—5930000
台安县:消防大队0412—4868576,中心医院0412—4824249
北镇市:消防大队0416—6622363,中心医院0416—6622481
辽中县:消防大队024—87882100,87881414 中心医院024—27891097
新民市:消防大队024—87852489,中心医院024—87514049
彰武县:消防大队0418—7731995,中心医院0418—7734452
二、危险目标的确定及危险程度划分
(一)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及地点
危险化学品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是:火灾、爆炸、泄露等。
危险化学品的特点是:易燃、易爆、有毒、有害。
可能发生事故地点是:辽宁西洋特肥有限公司、励家宝龙溶剂制造有限公司、黑山福山木业有限责任公司、黑山鸿泰化工有限公司、黑山奥德燃气有限公司、黑山大有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各加油站、液化气站、黑山千祥供暖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二)按所需应急反应划分事故的严重程度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 “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报警系统及信息传递
(一)报警电话
火警119(包括厂消防科)
公安110(包括厂保卫科)
急救中心120
(二)报警程序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相关人员要迅速查明事故部位、原因及灾情,迅速、准确、有效地进行处置。本单位抢险救援力量不足或有可能危及社会安全时,立即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请求援助。
(三)报警内容
事故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化学名称和泄露量、存量,事故性质(外溢、爆炸、火灾)、危险程度,人员伤亡及报警人姓名,联系电话等。
(四)信息传递
1.确定与政府主管部门的24小时通讯、联络方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宿制度,出现事故立即报告有关部门,出现重大事故直接向县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
县政府24小时值班电话:5523336
县救援指挥部值班电话:5556111,5597111
2.向公众报警的标准、方式和信号
以厂报警器(规定声响)、广播扩音器、警笛等方式和信号向公众报警和解除报警。
四、应急人员与设备
县消防大队出动警力30名,2台消防车。县卫生局出动50名医护人员,4台救护车。县环保局出动10名技术人员,车辆2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动10名技术人员,车辆2台。
五、应急措施
(一)决定采取应急措施及程序
当发生突发性危险化学品泄露或火灾、爆炸事故时,现场人员及时检查事故部位,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消防部门报警。
事故单位对泄露自己不能控制的,要向主管部门及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堵漏抢险措施。主管部门及指挥部根据事故程度做出相应决定,并启用救援队立即开展救援。
(二)事故现场封锁措施
建立警戒区域。要依据事故单位化学品性质、泄露范围、程度及当日的风力、风向判定警戒区,警戒区边缘要设置明显标记,在事故周围设岗,防止无关人员进入。
(三)交通疏导措施
交通、公安部门在接到指挥部的指令后,马上出警,确保抢险救灾等车辆畅通无阻。
(四)紧急安全疏散措施
重大危险源事故可能对企业内外人员构成威胁时,对事故救援无关人员进行紧急疏散,公安、社区等部门和组织负责将对可能受威胁的企业外的居民迅速撤离到安全地点,以减少人员伤亡。
当重大危险事故可能引发相邻的危险化学品发生新的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救援人员迅速将相邻的化学危险品移离到安全地点。
(五)工程抢险措施
1.泄露处理
处理控制化学品泄露,必须事先制定计划,抢险人员根据指挥部下达的抢修抢险指令和事先拟定的抢险方案,在做好个体防护的基础上以最快的速度排除险情。
2.泄露源控制
在发生泄露时,要通过采取关闭阀门停止作业或通过改变工艺流程、物料走副线、局部停车、打循环、减负荷运行、堵漏、排空等方式,对泄露进行控制。
3.泄露物处理
泄露被控制后,要及时将现场泄露物进行覆盖,收容(集)、稀释、处理,使泄露物得到安全可靠处理。
泄露物处理主要有四种方法:
(1)围堤堵截。如果化学品为液体,泄露到地面上时会四处蔓延扩散,难以收集处理,为此需要筑堤堵截或者引流到安全点。
(2)稀释与覆盖。通常是采用水枪或消防水带向有害物蒸气方喷射雾状水。加速气体向高空扩散,使其在安全地带扩散。对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现场放大量水蒸气或氮气,破坏燃烧条件。对于易挥发物品,可用泡沫或其他覆盖物品覆盖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盖层,抑制其蒸发。
(3)收容(集)。对于大型泄露,可选择用泵将泄露出的物料抽入容器内或槽车内,当泄露量小时,可用沙子、吸附材料、中和材料等吸收中和。
(4)废弃处理,将收集的泄露物运至废物处理场所处置。用消防水冲洗剩下的少量物料,冲洗水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4.火灾控制
按照消防部门“火灾救援预案”处理。
(六)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1.化学事故发生后,化学品会通过呼吸系统和皮肤侵入人体,因此,救护者必须弄清化学品的种类、性质和毒性。在进入毒区抢救之前,首先要做好个体防护,选择并正确佩戴好合适的防毒面具和防护服。
2.迅速将中毒者(伤员)移离危险区,转移至空气清新的安全地带。在搬运过程中不要硬搬硬拉,防止造成骨折。
3.采取正确的方法,对患者进行紧急救护。
(1)呼吸困难时给氧;呼吸停止时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心脏骤停应立即进行心脏按摩。
(2)皮肤污染时,脱去污染的衣服,用流动清水冲洗,冲洗及时、彻底、反复多次;头面部灼伤时,要注意眼、耳、鼻、口腔的清洗。
(3)当人员发生冻伤时,应迅速复温。
(4)当人员发生烧伤时,应迅速将衣服脱去用水冲洗降温,用清洁布覆盖创伤面。
(5)口服者,可根据物料物质,对症处理。
(6)经现场处理后,应尽快将患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以争取抢救时间。
(7)对中毒重症者,要选择专门的医院进行救治。
沈阳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电话:024—25828772
大连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抢救中心电话:0411—6892159
(七)决定终止应急措施的方法
在抢救抢修恢复后,指挥部根据现场灾情和施救情况,决定终止应急救援措施。
六、事故后恢复
(一)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抢险救灾结束后,解除警戒,企业同时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处理和设备抢修,尽快恢复正常状态。
(二)补救措施和善后处理程序
1.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职工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2.总工会要监督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对受伤人员做好抢救和治疗工作,监督和协助事故单位对死亡家属和善后工作做好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险部门积极地做好伤员劳动保险、补助金等发放工作。
(三)事故调查处理和审批结案
事故发生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国务院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做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按照规定及时批复结案和上报。
七、培训与演练
(一)制定培训、演练计划
县应急救援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制定应急救援培训,演练计划,每年进行模拟实战演练。
(二)通讯系统检测
每年至少对通讯系统进行两次检测,保证畅通状态,平时要设专人维护和保养。
(三)加强应急救援人员培训
每年进行一次应急救援专业人员学习培训,教材要及时更新。
八、应急计划的完善和经费保障
(一)修订完善应急计划
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每年演练情况及检验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及时进行整改,修订完善应急计划。
(二)明确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县政府将对应急救援相关经费予以保障。
十、修订前“预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