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48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转发县地税局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038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0-07-22
 文  号  黑政办发〔2010〕48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0-07-22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县地税局《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

 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已失效)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地税局关于开展全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6号)和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出租房屋租金定额标准调查工作的通知》(锦地税函〔2010〕5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地方各项税收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做到应收尽收,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一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地方税收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为确保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顺利有效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确定的工作重心,通过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挖掘税源潜力,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提供财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要坚持依法治税、实事求是、质量和效率相结合、责任追究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通过对全县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所有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开展实地拉网式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摸清全县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资源的利用状况,建立和完善税源数据库,实现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确保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长期、稳定增长。

    二、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时限

    税源普查时限:从2010年7月1日起至2011年8月31日止。

    专项检查时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至今全县范围内应缴未缴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契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对个别应纳税款金额巨大的,可再向前追溯两年,偷逃税性质严重的,可无限期追溯。

    三、税原普查及专项检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税源普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1.普查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是否按规定填报《房屋、土地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是否明确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2.普查纳税人填报的《登记表》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3.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房产是否漏报、少报房产原值和租金收入。

    4.普查纳税人所有的经营性土地是否漏报、少报计税土地面积,是否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统一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0〕17号)要求确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单位税额。

    5.普查纳税人是否足额缴纳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6.普查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环节上是否缴纳了契税和耕地占用税等项税收。

    (二)专项检查范围和工作内容

    1.房屋、土地交易权属转移的。

    2.企业及个人占用的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建筑用地及其他经营用地。重点是黑大线两侧、102线两侧、其他城乡结合部以及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各类占地。

    3.砖厂、砂场、采石场、煤矿、膨润土矿等企业占地及其发生的资源税。

    4.各村屯将农田及林地长期出租给企业及个人进行综合开发(含有永久性建筑的养殖小区)所发生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以及将村部、中小学出租出售等应税行为发生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和土地使用税。

    5.县内各类破产、倒闭,关、停、并、转企业等非正常状态征管户占地。

    四、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方法和步骤

    县地方税务局负责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的指导、监督、调度、复查、抽查和总结等项工作。经营性房产和土地所在地的地方分局、所是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主体,负责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等工作。普查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2010年7月1日—7月31日)。成立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动员部署工作会议,开展税法宣传。

    (二)自查阶段(2010年8月1日—8月31日)。经营性房屋产权所有人、房产出租或承租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地实际使用人,可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分局、所办税服务厅领取《登记表》,也可在省、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自行下载《登记表》,对经营性房产和土地进行登记和自查,并于8月底前将《登记表》报送所辖地税分局、所。在自查阶段,对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按规定补缴税款。

    (三)普查阶段(2010年9月1日一2011年6月30日)。

    1.各地税分局、所应从测绘、国土等部门取得航拍图等标明辖区内所有房产和土地的地图,结合本地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划分成若干个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区(片),并相应成立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组,明确责任,对本辖区内所有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逐一进行实地拉网式交叉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

    2.对普查的土地,要核实计税土地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是否准确;用GPS测量计税土地面积的,要确定所测量土地的纳税人,测量后应由测量人员、纳税人和税务人员共同签字或盖章。

    3.对普查的房产,要查明该宗房产是自用还是出租。对自用的房产,应检查其固定资产等账簿,核实纳税人自查填报的房产原值是否准确;对出租的房产,要检查其自查填报的租金收入是否准确。

    4.对已完成普查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信息,各地税分局、所要组织人员分期分批及时整理、归类,确定纳税人,并与纳税人自查的信息、纳税人原有的申报信息进行分析和比对。

    5.对确认无误的信息,各地税分局、所要组织人员,及时按实际纳税人对《登记表》进行变更,确保房产或土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唯一性。

    6.对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查出的漏缴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进行追缴,并按规定课征滞纳金,视其情节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纳税人在取得房产和土地时未缴纳契税、耕地占用税的,以及未缴纳其他税收的,一并按规定进行追缴和处罚。

    7.对占地面积大、房产多的大型企业,地下经营场所,城乡结合部、新兴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区域的经营性房产和土地,征纳双方出现争议的房产和土地要进行重点普查及专项检查。对这些地区的经营性土地,须采用GPS等工具进行拉网式测量。

    (四)验收阶段(2011年7月1日—7月31日)。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对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和验收。检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县地方税务局上报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五)复查阶段(2011年8月1日—8月31日)。县地方税务局组织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对全县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复查和验收。对所辖各地税分局、所实地抽样核实的比例不得低于20%。复查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县政府和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全县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报告。

    五、开展出租房屋租金定额标准调查

    根据锦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出租房屋租金定额标准调查工作的通知》(锦地税函〔2010〕53号)文件精神,县政府决定在开展税源调查和专项检查的同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出租房屋租金定额标准调查。具体要求是:

    1.各征收局要对辖区内每一条街、路的出租房屋,分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娱乐业、居住、其他六类租房用途进行典调。每类用途典调户数不少于5户(按用途实际户数不足5户的,按实有户数调查)。每一条街、路被调查的总户数要达到30户,收集有关数据,并按要求填写《出租房屋租金情况调查表》。

    2.对房屋中介机构进行单独调查。各征收局要对辖区内不少于5户的房屋中介机构进行调查,收集本辖内的房屋租赁登记信息,收集的租赁户数不少于20户(不足20户的按实际户数收集)。并填写《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信息登记表》。同时应尽量搜集其他第三方信息。

    3.各征收单位于2010年8月25日之前上报《出租房屋租金情况调查表》和《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信息登记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税源普查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和工作协调,将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列入重要议程进行研究部署。领导小组各部门分工负责,齐抓共管,依法推进,共同做好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各地税分局、所要成立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领导机构,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的工作机制,认真制定本地区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指导、组织和实施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二)精心组织。要召开专题会议对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充分利用当地各种新闻媒体,地税部门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场所开展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的宣传和有关政策指导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要加强对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和调度。各地税分局、所要按照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的阶段性工作要求,每两个月向县地方税务局上报一次《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普查统计表》,县地方税务局每两个月汇总一次,并上报市地方税务局。

    (三)责任追究。对各地税分局、所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对没有开展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或没有按期完成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的,没有对“金税三期”《登记表》进行及时更新的,税源普查验收合格率、复查合格率、抽查合格率达不到95%的,县地方税务局要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责任单位和个人评先评优资格,对相关人员调离现任工作岗位。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税收政策的,按照《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交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确保质量。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是全县地方税务系统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地税分局、所要坚持依法治税,及时反馈和解决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好的经验和做法要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确保高质量地完成税源普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附件:1. 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所涉及税种的相关税收政策

          2.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1:

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所涉及税种的

相关税收政策

    (一)房产税

    1.纳税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房产代管人、使用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计税依据: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

    3、税率:2008年3月1日前出租后用于居住的按4%的税率执行,用于生产经营的按12%的税率执行。2008年3月1日及以后出租居民住房不区分用途一律按4%税率执行。出租商业用房仍按12%的税率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

    1.计税面积: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城镇内的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用地:城镇内的各类市场(包括各类集贸市场、农贸市场等)用地,按规定应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闭、撤销的企业占地: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用地未作他用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土地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或企业重新用于生产经营的,应依照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4.矿山企业用地:

        参照《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122号)执行。

    (1)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免征土地使用税。但自2006年9月1日起煤炭企业除外。

    (3)除上述规定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5.城镇土地使用税与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衔接:凡是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开始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缴纳耕地占用税,应以批准征用次月起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6.税率:

    (1)一等地段(省定八等)为县城内(东至检查站、西至营房村石碑、南至交警队南大墙、北至胜利十字路口),年税额为9元/平方米。

    (2)二等地段(省定十等)为新立屯镇、八道壕镇、大虎山镇镇内,年税额为6元/平方米。

    (3)三等地段(省定十三等)为其他建制镇及所辖村屯(含新立屯镇、八道壕镇、大虎山镇镇外)年税额为3元/平方米。

    (三)契税

    1.严格执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契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8〕83号)中的有关规定。

    2.正确区分视同买卖房屋的情况。如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以房产作为投资或作为股权转让和买房拆料或翻建新房等。凡属权属转移的土地和房屋应照章征收契税。

    3.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者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用、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契税。

    4.税率:对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住宅(包括存量普通住房)按1%征收契税,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至144平方米住宅按1.5%征收契税,144平方米及以上住宅按4%征收契税。

    (四)耕地占用税

    1.关于纳税人的认定: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主要依据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认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用地人的,用地人为纳税人;审批文件中未标明用地人的,应要求申请用地人举证实际用地人,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实际用地人尚未确定的,申请用地人为纳税人。占用耕地尚未经批准的,实际用地人为纳税人。

    2.关于计税面积的核定:计税面积核定的主要依据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必要时应实地勘测。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含受托代占地面积)大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税;实际占地面积小于批准占地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计税。

    3.关于未经批准占地行为的征税问题:发现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应立即要求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

    4.关于我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08〕114号)精神,我县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为28元/平方米。

    (五)资源税

    重点清理检查应税资源的开采和销售数量。

    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数量;纳税人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数量。

    准确核定计税依据,确保资源税应收尽收,税款足额入库。

 

附件2: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税源普查及专项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齐宝德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  周文刚  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县政府办副主任

            王思源  县地税局局长

    成  员  尚玉新  县城乡建设管理局局长

            周  明  县财政局局长

            张铁成  县经济局局长

            刘国山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李景祥  县公安局副局长

            李  珉  县地税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李珉(兼),副主任李权(县地税局副局长)、周兴东(县地税局副局长)、刘承文(县地税局纪检组长),办公地点设在县地税局,联系电话:552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