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1〕14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414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1-02-17
 文  号  黑政办发〔2011〕1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1-02-17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减灾委员会组成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准备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3.8  宣传、培训和学习

    4、启动条件和程序

    4.1  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4.2  启动条件

    4.3  启动程序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2  灾害信息共享

    5.3  灾害信息管理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6.2  预警响应程序


     6.3  预警响应措施

    7、应急响应

    7.1  应急响应

    7.2  灾情信息发布

    7.3  灾区应急救助

    7.4  应急结束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2  恢复重建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9.3  制定与解释部门

    9.4  预案生效时间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开展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民发〔2008〕19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政办〔2006〕26号)、《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0〕101号)。

    1.3  适用范围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4.2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把预防作为中心环节和前提,建立测、报、防、抗、救、援紧密衔接的救助体系,实现灾前预防与灾后应急救助有机结合,提高对突发自然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能力。

    1.4.3  坚持统一领导的原则。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救助管理体制。

    1.4.4  坚持社会广泛参与的原则。充分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把民众参与同政府应急管理有效地结合起来,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救助系统。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县减灾委员会组成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县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减灾活动,指导各乡镇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县抗灾救灾工作。

    县减灾委主任由县政府常务副县长齐宝德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王凤和、县民政局局长张成立担任;县减灾委秘书长由县民政局副局长荆晓伟担任;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由县委宣传部、县武装部、县发改局、县农发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民防办、县气象局、县城建局、县经济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粮食局、县供销联社、县卫生局、县药监局、县工商局、县物价局、县教育局、供电分公司、联通分公司、县广电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安监局、县统计局、县林业局、锦州日报社驻黑山记者站、县科协、65192部队、93380部队、93277部队、65042部队、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和各乡镇组成。


     县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综合协调等工作,办公室主任荆晓伟(兼),联系电话:5522976。

    2.2  县减灾委办公室职责

    (1)承担全县减灾和救灾综合协调工作;

    (2)协调有关部门听取受灾乡镇的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汇报;

    (3)搜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

    (4)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支持措施;

    (5)召开会商会议,分析、评估灾区灾害损失;

    (6)协调有关部门组成赴灾区联合工作组,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2.3  县减灾委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任务

    县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协调,制定和组织实施灾民生活救助预案,核查和上报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开展救灾捐赠工作,承担减灾委办公室日常工作。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锦州日报社驻黑山记者站负责组织和协调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恢复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等工作。

    县武装部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地方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教育局负责协调配合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和转移工作,灾后正常教育秩序的恢复工作,协调做好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督。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城建局负责灾后恢复重建的组织实施以及工程设计、施工的指导。

    县交通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运输和提供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工具,恢复交通设施。

    县农发局负责指导灾民生产自救、恢复农业生产等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抗洪抢险工作,组织指导水利设施的修复,参与洪涝灾害的评估上报工作。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紧急救援队伍,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疾病情况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的传播和蔓延;保证灾区饮水和食品卫生安全。

    县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

    县经济局、县供销联社负责组织商品货源,满足救灾应急商品供应,稳定市场物价。

    县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环保局负责灾区的环境监测工作。

    县安监局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县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林业局负责沙尘暴、重大林业有害生物以及森林火灾的监测与防治工作。

    县科协负责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灾后重建的科技扶贫,提供科技资金、器材和先进实用技术以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县药监局负责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国内外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

    县物价局负责灾区市场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保证灾区市场稳定。

    县民防办负责地震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参与灾情评估和上报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负责气象灾情的评估工作。

    联通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抢险救灾的通讯保障和灾后通讯设施恢复工作。

    供电分公司负责组织抢修救灾的电力保障和灾后电力设施恢复工作。

    65192部队、93380部队、65042部队、93277部队、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按照县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领导机构,负责当地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按照县级模式建立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机制,提高区域综合应急救助能力,完成县应急办公室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县民政局组织协调县发改、财政等部门,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本县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3.1.1  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县、乡镇两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3.1.2 县级财政预算应按照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3.1.3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和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3.1.4  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严格执行救灾物资分配的审批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认真开展救灾资金和物资的专项检查,坚决查处挤占、挪用、挥霍、贪污救灾资金和物资的违纪违法行为,努力提高救灾资金和物资使用的安全度和有效性。

    3.1.5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县、乡镇两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3.2  物资准备

    3.2.1  整合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救灾储备库,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在完善县、乡镇两级救灾储备库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制度,根据需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

    3.2.2  建立实物储备(救灾物资储备库储备)、协议储备(与供应商签订紧急采购协议)、生产能力储备(建立救灾物资生产厂家名录)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体系,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3.2.3  县发改局负责协助做好应急物资的储备工作,县药监局负责药械、药品等的储备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应急衣被、帐篷等物资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经济局负责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县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食盐等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各相关部门在县减灾委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下,县交通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运输工作;县财政局、民政局落实紧急采购救灾应急物资和调拨县救灾物资工作。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3.1  联通分公司应依法保障救灾、抗灾信息的畅通,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加强县、乡镇两级的救灾通信网络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3.3.2  以县减灾委办公室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3.3.3  充分利用卫星传输系统的作用,建立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3.3.4  县、乡镇建立灾害预警预报系统和数据库(易发生灾害地区的人口、经济状况、地理特点、河流水库、生命线工程等),使之在预警时能预报出灾害将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和损失情况,提高灾情搜集报告的科技含量。

    3.4.救灾装备准备

    县直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民政办公室及灾害频发区、乡镇应配备救灾必备的设备和装备。县级要配备专用车辆和移动电话。多灾乡镇要至少配备一台车辆,防汛期间要有必备的移动通讯工具。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3.5.2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和协调民政、公安、气象、卫生、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专家,组成救灾专家组和专业救援队伍,建立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决策咨询等制度。必要时参加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3.5.3  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以干部、民兵为主体,建立分散而有组织的应急救援队伍,报民政部门备案;建立健全与军队、预备役、公安、武警、消防、电力、卫生、交通、通讯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确保第一时间紧急投入抢险救灾,迅速转移受灾群众,妥善安排灾民生活。

    3.5.4  以县、乡镇为单位,动员工、青、妇、民兵组成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形成一支召之即来、来则能战的社会救助应急力量。

    3.6  社会动员准备

    3.6.1  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3.6.2  建立《救灾捐赠工作应急预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工作。

    3.6.3  在县里建立“扶贫超市”和社会捐助接收站的基础上,把社会捐助接收点向乡村、社区延伸,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3.6.4  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7  应急避难场所准备

    县级要建立紧急避难场所,明确利用现有公园、广场、体育馆、学校等公共设施作为紧急避难场所的方案。县级避难场所:县所有中小学操场、公园、南广场、北广场。各乡镇应对辖区内可能因自然灾害需转移安置的人口数量进行预测,并对安置场所做出规划,安置人口较多时可以搭建临时简易棚,困难较大时可以向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拨给救灾帐篷。全县遭受重大、特别重大灾害时,县民政部门视情况向省、市申请调用救灾帐篷。

    3.8  宣传、培训和学习

    3.8.1  利用防灾减灾日积极开展防灾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减灾、防灾和抗灾知识,增强群众的防灾减灾意识。

    3.8.2  县民政局每年至少组织1次乡镇民政助理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8.3  以乡镇为单位,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启动条件和程序

    4.1  灾害分级认定标准

    按照灾害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将我县自然灾害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三个响应等级。在某一行政区域内,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分别定为Ⅰ级、Ⅱ级、Ⅲ级自然灾害:

    4.1.1  重大自然灾害(Ⅰ级):造成死亡1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0人以上;倒塌房屋1000间以上;

    4.1.2  较大自然灾害(Ⅱ级):造成死亡1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4.1.3  一般自然灾害(Ⅲ级):造成死亡5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倒塌房屋100间以上。

    4.2  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4.2.1  在全县某一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雨、地震、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达到Ⅲ级以上程度的。

    4.2.2  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内,发生的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造成相应数量的人员伤亡或相应数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紧急救助的。

    4.2.3  县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3  启动程序

    4.3.1  灾害发生后,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立即收集和汇总灾情,确保第一时间向县减灾委办公室报告灾情。

    4.3.2  减灾委办公室要及时分析评估灾情,提出启动预案建议,并逐级报告。

    4.3.3  县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根据灾情等级程度,分级决定启动三个等级应急响应状态(见附件1)。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  灾害预警预报

    5.1.1  县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县水利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县民防办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县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县林业局的森林火灾信息、县农发局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信息数据要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5.1.2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向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乡镇通报。

    5.1.3  根据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预警预报,县和有关乡镇应提前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  灾害信息共享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经县减灾委主任批准后,方可向市减灾委、相关新闻单位发布。

    5.3  灾害信息管理

    5.3.1  灾情信息报告内容。灾情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1)灾害损失情况包括以下指标: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村、屯)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间数;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2)因灾需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3)已救济情况包括以下指标: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己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已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5.3.2灾害信息报告时间。要坚持及时、准确、连续、逐级报告原则。包括灾情初报、灾情续报、灾情核报。

    (1)灾情初报是指乡镇民政办对于本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5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工作,向市民政局报告。

    (2)灾情续报是指在灾情稳定之前,县、乡镇两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民政办公室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上报,县民政局每天10时之前,向市民政局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是指乡镇民政办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汇总数据(含各乡镇灾情数据)向市民政局报告。

    5.3.3  灾情核定

    县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台帐、倒塌房屋台帐和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助提供可靠依据。

    6、预警响应

    6.1  预警响应启动

    预警响应启动条件: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中分析评估的某一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洪涝、干旱、冰雹、暴雨、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达到Ⅲ级以上程度的。

    6.2 预警响应程序(见附件2)

    6.2.1  预警响应一经启动,县减灾委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必要时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

    6.2.2  由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预警灾情汇报,分析预警灾情形势,研究防灾减灾措施,对防灾减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6.2.3  加强应急值班,加强预警信息报告处理,派出工作组到预警灾害发生地进行实地检查,做好应急准备检查工作。

    6.2.4  根据预警灾害发生信息的情况启用应急避难场所,做好救灾款物调拨准备工作。

    6.2.5  一旦预警灾害发生信息转为实际灾害,根据应急响应等级划分,立即转入相应等级的响应状态。

    7、应急响应

    7.1  应急响应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后,在县减灾委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根据灾害程度确定三个等级应急响应状态。一级响应工作由县减灾委主任组织协调;二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三级响应由县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

    7.1.1  预案一经启动,县减灾委要立即向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请示工作。必要时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参加指挥、视察、慰问、报告、接待等重大活动。

    7.1.2  由县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减灾委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听取灾情汇报,分析灾区形势,研究救灾措施,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7.1.3  根据抗灾救灾工作报告制度,遇有重大应急信息,减灾委办公室要立即召开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评估,及时向市民政局直至市政府报告灾情,请求指示,争取支援。减灾委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

    7.1.4  一级响应要以县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二级响应以县民政局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或建议以县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电。慰问电要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发出。

    7.1.5  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要组建赴灾区工作组。一级响应由减灾委主任带队,二级响应由减灾委副主任带队,三级响应由减灾委秘书长带队。工作组成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7.1.6  一级相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县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会商确定县级救灾应急救助资金补助方案,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灾区。

    7.1.7  一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二级响应在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完成向灾民紧急调拨县救灾储备物资工作,协调铁路、交通等部门落实救灾物资紧急调运工作。

    7.1.8  减灾委办公室随时做好灾情及救助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每日编发一期《灾情快报》,不定期编发《灾情救助专报》,报市民政局、县政府、减灾委领导及各成员单位。

    7.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适时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重大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由县减灾委统一审核发布。涉及军队内容的,送军队有关部门审核。信息发布的主要内容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信息发布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形式。必要时,请新闻宣传部门组织协调。

    7.3  灾区应急救助

    灾区应急救助工作应在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在市减灾委派出工作组的指导下紧急开展工作。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要成立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下设抢救组、转移安置组、物资供应组、卫生防疫组、治安组等机构,相关部门协同参与救助。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基层村组织要及时采取先期救助措施,赶赴现场进行救援。一旦灾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时,应立即向县人民政府、县减灾委办公室请求增援。

    7.3.1  抢险与救援。抢救受困群众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抢救组负责。抢救组由公安、民兵、武装干部战士为主,必要时可以启动部队、预备役、武警、消防、电力、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1)依靠地方政府和基层干部,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高效有序的指挥,充分发挥基层民兵和社会志愿者队伍作用,全力抢救伤员和被困群众。

    (2)发挥部队、预备役、武警等子弟兵的主导作用,尽快实施高效有序的救援工作。

    (3)发挥县、乡专家组、专业抢险队伍的作用,依靠科学技术和现代化的救援手段,在最短时间内把受困群众解救出来,卫生部门要及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7.3.2  转移与安置。组织人员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转移安置组负责。转移安置组由民政、公安、交警、交通、广电等部门干部和乡村干部组成。

    (1)动员组织。村屯(社区)转移命令由乡镇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乡镇转移命令由县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发布。命令方式包括上门动员、警报、媒体发布等。

    (2)路线和运输。要按照各地转移安置预案的安排,就近选择高地、学校、广场等避险场所,疏散受灾群众,交通部门负责调集车辆,优先保证人员转移,优先老人、妇女、儿童、伤病员转移,交警部门要保证运送灾民的路线和交通畅通。

    (3)住处安置。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学校、仓库等公共场所,搭建帐篷等方式,把转移出来的灾民进一步安置好。集中安置地点要由电力、水利、民政部门解决好电力、水源、取暖等问题,使灾民基本生存有可靠的保障。

    7.3.3救灾款物的筹集与发放。此项工作由当地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物资供应组负责。物资供应组由民政、财政、粮食、药监、经济、石油、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

    (1)受灾地区的经济、粮食部门应尽快在本区域内筹集、调运方便食品,按人按日发放,以最快速度解决灾民临时吃饭问题;应急衣被取暖问题,可通过动员未受灾的党员、干部、群众应急捐助的办法,在本区域内解决。

    (2)根据灾区衣食缺口情况,迅速调拨县、乡镇救灾预备金和储备物资,启动物资应急采购调拨机制,就近商场、工厂必须无条件调拨。各级财政、银行及民政、交通、粮食、药监、经济、石油等部门要迅速响应,积极工作,为救灾款物的划拨、调运开绿灯。财政局要紧急划拨救助资金款项;民政局要下拨衣被、帐篷等物资;药监局要提供灾民用药;经济局调集食品、食盐、衣被;粮食局要调拨粮食、食用油;供销社、石油部门要提供救助所需其它物资。

    (3)各乡镇政府民政办公室要认真组织好款物的发放领取工作,要区分轻重缓急,确保灾民基本生活需要。   

    7.3.4  医疗与防疫。此项工作由当地救灾指挥部医疗防疫组负责,医疗防疫组由卫生局、药监局人员组成。

    (1)无论是抢险救援、转移安置过程中,还是安置后的伤员和受困群众,都需要实施医疗救助。卫生医疗部门要组成医疗小分队深入第一线,靠前抢救,争取时间,最大限度地挽救灾民的生命,降低伤病员的致残率和死亡率。

    (2)在灾区险情基本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卫生防病防疫工作,控制灾后疫情发生。

    (3)药监局负责提供相关药品和医疗器械。

    7.3.5  治安与安抚。公安部门要靠前维持灾区社会治安,保证救援工作有序进行。

    7.3.6  次生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在应急救援的同时,民政、水利、气象、地震等部门要派出专家进行次生灾害的检查、预测,及早采取预防措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帮助受灾群众渡过难关。

    7.4  应急结束

    7.4.1  灾区乡镇政府根据自然灾害危害已经消除情况,向县减灾委提出应急结束请示。

    7.4.2  县减灾委办公室要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赴灾区核实灾情并征询专家组意见,然后提出应急结束报告,报县减灾委主任。

    7.4.3  经县减灾委主任批准,由减灾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按响应级别分别签发应急结束决定,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8、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8.1  灾后救助

    8.1.1  县民政局要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制定灾后救济工作方案。并与财政部门配合,汇总核算灾区救助费用,及时结算、给付补助资金。

    8.1.2  乡镇民政办公室分别于每年的1月和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县民政局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和10月15日以前将需政府救济人口等灾民生活困难情况报市民政局,附各乡镇的灾情统计表。

    8.1.3  灾民救助要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民政局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县民政局要适时通报各地救灾款物下拨进度,确保救济资金及时发放到户。

    8.1.4  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8.1.5  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8.1.6  发改、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8.2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乡镇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8.2.1  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民政办公室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县民政局在灾情稳定后7日内将全县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市民政局,附各乡镇灾情数据统计表。

    8.2.2  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县民政局会同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8.2.3  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全县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8.2.4  根据各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向市民政局上报下拨自然灾害补助费的请示,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8.2.5  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8.2.6  向灾区派出督察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8.2.7  减灾委会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8.2.8  卫生部门要做好灾后疾病预防控制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依法实施生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努力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8.2.9 发改、教育、财政、城建、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电等部门,以及电力、通讯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9、附则

    9.1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刑事责任。

    9.2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每年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县人民政府。各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乡镇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9.3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应急响应启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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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预警响应启动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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