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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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9月18日
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工作考核评价方案
为全面推进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的贯彻落实,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客观评价各地区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不断完善标准,稳步推进工作。
二、考评对象
辽宁省辖区内的全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2011年对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省级试点市、县(市)区,其他市及市级试点县区进行考核。以后每年按全省及各市、县(市)区的工作规划进行考核,每次考核时每个市考核一县一区。每1个县(市)区抽取3个乡(镇、街道),每1个乡(镇、街道)抽取2个村(社区),每1个村(社区)抽取1个村民组(居民小区),逐级对其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评。
三、考评方式
(一)日常工作记录:对各市与基本标准工作相关的日常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累计评分。
(二)查阅资料:对工作相关材料进行检查核实。
(三)现场检查:通过随机方式对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复核。
四、考评内容
(一)严格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见附件)进行考评。
(二)未制定基本标准工作实施计划、未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助理检查员聘任工作的,每项扣20分,工作开展得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五、考评结果
按照《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村民组(居民小区)分别独立打分后,村民组(居民小区)的总成绩以1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村(社区)的总成绩;村(社区)的总成绩以2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乡(镇、街道)的总成绩;乡(镇、街道)的总成绩以3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县(市)区的总成绩;县(市)区的总成绩以40%的权重计入其所在市的总成绩。
考评总成绩<60分,判定为考评不合格;考评总成绩≥60分<85分,判定为开展了食品安全基本标准工作;考评总成绩≥85分,判定为考评合格。
六、考评结果的使用
(一)作为评价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
(二)作为确定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试点先进单位的依据。
(三)作为确定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示范单位的前提。
(四)在落实国家、省食品安全工作的各项政策时给予优先考虑和重点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