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42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092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09-18
 文  号  黑政办发〔2012〕4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2-09-18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2年9月18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

    3.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

    3.1.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3.2.1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3.2.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及职责

    3.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3.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4.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

    4.2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

    4.3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4.3.1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2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4.3.3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

    4.3.4 食品安全事救的网络直报

    4.3.5 应急准备和预防

5.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5.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6.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6.2 责任追究

    6.3 总结报告

7.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7.2 医疗保障

    7.3 人员保障

    7.4 技术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演习演练

    7.7 宣教培训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实施时间

    1.总则

    1.1 工作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理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锦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流通、消费等环节发生的食源性疾病、食物中毒和食品污染,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适用本预案。

    1.4 工作原则

    按照全县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原则,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食品安全事故实行分级管理;坚持群防群控,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及整改督查工作。

    2.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重大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2.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2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

    (2)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

    (3)发生跨境(香港、澳门、台湾)、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4)国务院认为需要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

    2.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3)造成10人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2.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以上,或者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2.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IⅤ级)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给大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

    (2)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3.食品安全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

    3.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指挥机构

    3.1.1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

    3.1.1.1 应急指挥部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级别和处理需要,成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全县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县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应急办。

    3.1.1.2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应急办、县教育局、县民族宗教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经济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县动监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组成。

    3.1.2 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3.1.2.1 指挥部职责

    (1)领导、组织、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

    (3)确定事故应急处理系统和保障体系。

    (4)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或公告。

    (5)审议批准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理工作报告等。

    (6)总结上报事故处理结果。

    3.1.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县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按有关规定正确引导舆论,根据县委、县政府对食品安全事故的指示精神及所采取的各种措施,及时、客观、公正地报道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工作进展及经验,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

    县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落实办公室各项职责;拟订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负责向应急指挥部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级别的建议。

    县卫生局: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伤员救治。

    县教育局:负责协助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对托幼园所、学校食堂、学生在校营养餐等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以及组织应急处理等工作;县民族宗教局:负责协助其他监管部门对涉及清真食品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县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负责维护事故现场治安秩序。

    县监察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有关人员的行政责任追究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执法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县财政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资金保障及管理。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开展对种植业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水产品生产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经济局:负责畜禽屠宰加工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县工商局: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质监局: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环节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餐饮消费环节,以及因保健食品质量安全引起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检验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县动监局:负责动物疫情和病死畜产品及生产环节因兽药、饲料等投入品的使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照上述职责制定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其他有关单位或部门,根据县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和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给予支持。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参照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设置和职责,结合本地情况,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应急指挥工作。

    3.2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

    3.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下设的办事机构,县应急指挥部成立后,指挥部办公室工作立即启动。办公室主任由县政府应急办主要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县农业局、县民族宗教局、县水利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动监局、县经济局、县卫生局等部门的主管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办公场地、办公设备、办公经费要落实到位,一旦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3.2.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3.2.1.1 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2.1.2 检查督促各部门、各乡镇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扩大。

    3.2.1.3 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必要时决定采取有关控制措施。

    3.2.1.4 向县政府、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3.2.1.5 为新闻机构提供事故有关信息,必要时按程序规定接受媒体的采访。

    3.2.1.6 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3.2.2 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及职责

    (1)事故调查处理组: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和环节,会同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部门,深入调查,深入调查事故发生原因,作出调查结论,组织协调其他政府职能部门实施救援工作,监督救援措施的落实,评估事故影响,提出事故防范意见。责成事故具体监管职能部门依法召回有毒有害食品,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及时移送案件,依法追究责任人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2)医疗救治组:由县卫生局负责,迅速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工作,明确临床诊断,并提出救治措施。

    (3)专家咨询组:由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组成专家咨询组,为事故处置提供技术帮助,分析事故原因及造成的危害。建立确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4)现场检测组: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其他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组成。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组调查处理食品安全事故。

    (5)综合组:由县政府应急办负责,汇总信息,报告、通报事故相关情况,分析事故进展,并依程序对社会发布。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政府应当按事故级别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上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由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组成。

    3.3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及其职责

    医疗卫生机构是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调查期间,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统一调度和统一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负责食品安全事故的受害者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等,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

    3.4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图)。

    4.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食品安全事故的监测

    建立畅通的信息收集和通告体系,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有计划开展工作,将信息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研究分析食品安全形势,建立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网络,对食品安全事故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整治、早解决。各监管部门负责开展食品安全事故的日常监测工作。各级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要加强对信息收集和通报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收集的信息质量,实现信息共享。

    4.2 食品安全事故的预警


     各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重点品种、重点环节、重点场所,尤其是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经营、消费等环节的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报告系统,按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对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作出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个预警级别。

    4.3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4.3.1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单位

    (1)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种植、养殖、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及餐饮单位。

    (2)食品检验机构、科研院所以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单位;

    (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发现)单位。

    (4)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4.3.1.2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报告人

    (1)行使职责的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2)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及餐饮服务行业的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3.2 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

    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县食品安全委员各成员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政府应急办报告。

    ⑵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县政府应急办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报告。

    ⑶各级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政府报告。

    4.3.3 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内容

    食品安全事故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故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故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事故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故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首

    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进程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故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结案报告应当在事故处理结束后15日内上报。

    4.3.4 报告方式

    事故责任报告单位或责任报告人通过传真、电话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络直报等方式按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限和程序进行报告。

    4.3.5 应急准各和预防

    及时对有关部门以及各地报告的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组织专家分析,按照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措施,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必要时召开会议,听取有关专家意见,研究防控措施。

    接到可能导致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后,应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准各和预防工作;事态严重时及时上报县政府,向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和专家通报,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5.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5.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级)

    I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按市政府要求指挥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级)

    II级应急响应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按市政府要求指挥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II级)

    按市政府要求指挥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5.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IV级)

    (1)县级政府应急响应

    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统一领导和指挥,根据有关部门的报告和建议,决定启动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2)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急响应

    接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县级各监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认,对事故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按程序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毗邻或可能涉及到的县市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部署下级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

    (3)及时申请上级部门指导支援

    及时申请上级部门对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和各种资源,协助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困难。

    5.5 应急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食品安全事故随时间发展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较重或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6.食品安全事故的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工作分别由国家、省、市政府负责。

    县政府负责组织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质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6.2 责任追究

    对在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6.3 总结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以及为防止类似事故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

    7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保障

    7.1 信息保障

    组织建立承担食品安全事故信息的收集、处理、分析、发布和传递等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对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经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同意后,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

    7.2 医疗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应当立即启动,在必要的情况下,救治人员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7.3 人员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队伍及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7.4 技术保障

    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受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7.5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保障应急物资储备,提供应急救援资金,所需经费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7.6 应急演练

    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形式,组织开展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7.7 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及广大消费者进行食品安全知识的教育,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风险和责任意识,正确引导消费。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培训工作采取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8.附则

    8.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 “ 以上”含本数, “ 以下”不含本数。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