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7〕36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353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7-07-13
 文  号  黑政办发〔2017〕36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7-07-13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7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2.3 办公室及职责

    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3 灾害预警响应

    3.1 启动条件

    3.2 启动程序


     3.3 预警响应措施

    3.4 预警响应终止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救助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启动条件调整

    5.5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准备

    7.2 物资准备

    7.3 通信和信息准备

    7.4 装备和设施准备

    7.5 人力资源准备

    7.6 社会动员准备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8.2 预案管理

    8.3 预案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修订的锦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17〕41号)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修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16〕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

    其他类别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政府统一领导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

    1.4.2部门分工,协作配合

    参与救灾应急工作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划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行动,密切配合。

    1.4.3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及时帮助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医等方面的基本生活困难,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危害。

    1.4.4自救为主,救济为辅

    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大力开展自救互助和社会捐助,政府重点救济灾区无自救能力、自救能力弱和遭受重灾的群众。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县减灾委员会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防灾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是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处置的指挥机构,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后,即转为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特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减灾委主任由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民政局局长担任,秘书长由县民政局分管减灾救灾的副局长担任。

    县政府对自然灾害救助组织协调工作有明确授权的,按县政府授权执行。

    2.2 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民政局:承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负责组织查灾、核灾、报告灾情,统一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灾区毁损房屋的损失评估、恢复重建和困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指导各乡镇制订(修订)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做好灾害救助的演练工作。做好救灾物资采购、储备、调运工作。

    县委宣传部、锦州日报社驻黑山记者站:负责协助县民政局发布灾情信息。组织新闻单位对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县政府办:负责全县抗灾救灾的综合协调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安排,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县物价局:负责加强重要商品和服务项目价格监测分析、监督管理,必要时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或紧急措施,开展价格监督检查,打击价格违法行为,保持市场价格稳定。

    县科技局:负责安排重大抗灾救灾科研项目。

    县城建局:负责城市住房、市政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建设的鉴定、修复、重建等工作。做好因灾造成城镇居民住宅损失和城镇非住宅用房损失的评估工作。负责灾害后恢复重建的规划选址并组织实施。

    县交通局:负责修复被损毁公路、桥梁等基础设施,保障交通运输畅通。组织协调灾民转移、疏散所需的交通工具,运送抢险救援人员、伤病员及救灾物资和设备。做好因灾害造成交通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统计局:协助汇总、分析灾情统计数据。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用预算,审查救灾资金的分配投向和效益,及时拨付救灾资金并对救灾款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县农发局:负责农作物灾害的预测预报。做好种子等农用物资储备工作,指导灾害后农业生产恢复,指导灾后农业设施恢复重建工作。做好因灾害造成农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重大林业生物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做好因灾害造成林木和自然保护区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水利局:提供汛情、旱情信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负责防洪工程抢险工作及灾后损毁水利水土保持设施的修复,以及灾民的饮水供应。做好因灾害造成水利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灾后的环境污染监测评估。处置因灾害造成次生环境污染工作。

    县经商局、供销联社:负责组织灾区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工作。指导各工矿企业做好灾后重建及恢复生产工作,做好因灾害造成商贸、工业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做好受灾学校人员和财产的抢救、转移工作。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指导灾区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组织指导灾后校舍的恢复重建工作。指导学校开展减灾防灾知识宣传。做好本系统单位因灾害造成的损失评估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调度卫生技术力量,指导做好医疗救护和抢救伤病员工作。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实施饮水卫生监督,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组织心理卫生专家赴灾区开展心理救助。做好因灾害造成卫生系统单位经济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公安局、县武警中队:负责参与灾区紧急转移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驻黑武警部队实施抗灾救灾,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政府机关、机要和金融部门以及救灾物资等安全。

    县安监局:负责组织参与自然灾害可能造成的次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为灾民提供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粮、油等,建立紧急情况下的粮油供应制度。负责组织救灾粮源,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下达救灾用粮出库、加工计划,积极配合做好救灾粮的调运工作。

    县文广局:负责灾区新闻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做好因灾害造成广播、电视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受灾地区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根据灾情和各乡镇政府需要,协调驻军参加抢险救灾。

    县科协:负责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灾后重建的科技扶贫,提供科技资金、器材和先进实用技术以及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县地震办:对地震灾害进行监测和预报,参与地震灾害现场救援,组织地震现场监测,对次生灾害进行预测,提供震情发展趋势,分析会商情况。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损失评估等工作。

    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负责制定、落实灾民开展务工、经商、多种经营等经济活动的有关税费减免工作。紧急救助所需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负责捐助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检验工作。

    县国土局:负责指导地质灾害监测、评价和预警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处置。指导乡镇政府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的用地工作。做好因灾害造成土地资源和矿山资源损失的评估工作。

    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负责组织恢复因灾害损坏的通讯设施,保证通讯畅通。做好因灾害造成的通讯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国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供电分公司:负责指导和组织抢修因灾害损毁的各类电力设施,保障灾区电力供应畅通。做好因灾害造成电力设施损失的评估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实时监测、预警和预报,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参与气象灾害灾情评估。

    县慈善协会:做好救灾捐赠款物接收工作,参与灾后恢复重建,参加灾区救灾和伤病救治工作。开展社会慈善募捐和慈善救助活动。

    县公安消防大队、县武警中队、65190部队、93380部队、65042部队、93277部队:帮助灾区抢险救援、转移灾民,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各乡镇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的应对工作。其指挥机构、办事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3 县减灾委办公室及职责

    县减灾委下设办公室,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联络,制订并协调组织实施防灾减灾政策制度,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办公室主任由县民政局局长担任,办公地点设在县民政局。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2.4 灾区工作组及职责

    县减灾委根据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需要和县政府的安排部署,可设立灾区前线灾情评估、转移安置、后勤保障、医疗防疫、安全保卫、恢复重建、宣传报导等工作组。

    (一)灾情评估组

    组成部门:县民政局、水利局、农发局、统计局、国土局、环保局、气象局、人防办、地震办等。

    职责:负责灾情信息的核查、会商、评估、上报工作;负责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在减灾委成员间的共享;根据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实时灾情、灾情发展趋势以及灾区需求评估;地震灾害情况统计、损失评估和上报工作。

    (二)转移安置组

    组成部门:县民政局、城建局、水利局,县驻军各部队,县武警中队,县公安消防大队等。

    职责:负责协助灾区政府提出受灾人员安置计划、安置点建设规划,指导安置点建设和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三)后勤保障组

    组成部门:县民政局、财政局、经商局、交通局、农发局,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国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供电分公司,大虎山火车站,县驻军各部队等。

    职责:负责抢险救灾的通讯、交通、电力保障;负责运送抢险救灾人员和救灾物资,为受灾人员转移提供必要的交通工具;负责为受灾人员提供衣、食、住等物资保障,监督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和救灾款物发放。

    (四)医疗防疫组

    组成部门:县卫计局、市场监管局等。

    职责:负责为受灾人员和抢险救灾人员提供医疗救治和心理援助;抢险救灾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灾区卫生防疫、疫情监测以及饮水食品卫生安全。

    (五)安全保卫组

    组成部门:县公安局、交通局,县武警中队,公安消防大队等。

    职责: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协助组织受灾人员紧急转移安置工作。

    (六)恢复重建组

    组成部门:县发改局、民政局、经商局、财政局、教育局、城建局、交通局、农发局、水利局、林业局,中国联通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分公司,国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供电分公司等。

    职责:负责灾后居民房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安全应急评估,指导恢复重建选址和规划工作,帮助灾区因灾倒塌和损坏的居民住房、学校、医院及交通、水利、电力、通讯等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七)宣传报道组

    组成部门: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等。

    职责:负责抢险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工作,必要时经县减灾委主任同意,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县气象、水利、国土、林业、农发等部门应及时向县减灾委办公室和成员单位通报灾害预警预报信息。

    3.1 启动条件

    相关部门发布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出现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的情况。

    3.2 启动程序

    县减灾委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对可能出现的灾害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启动预警响应。


     3.3 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响应启动后,视情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地区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应对措施。

    (3)通知有关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必要时提前调拨。启动救灾物资调运应急联动机制。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防灾救灾准备工作。

    (5)向县政府、县减灾委、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3.4 预警响应终止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县减灾委办公室决定终止预警响应,由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及时通报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和涉及地区,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4 信息报告与发布

    各乡镇和县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工作。

    4.1 信息报告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各乡镇要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本级政府和县民政部门报告;县民政部门在接报灾情信息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县政府和市民政部门报告(下一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的灾情信息报告时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县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上报县政府和市民政部门。

    重特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乡镇每天上午7点之前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每天上午8点之前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乡镇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损失的核定并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应在接报后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市民政局和县政府报告。

    对于干旱灾害,乡镇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和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周续报一次,直至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县、乡镇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或民政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灾情会商,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要主动通过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灾情稳定前,县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由县政府指定部门(单位、机构)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我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Ⅱ、Ⅲ三级响应由县减灾委协调指挥。

    5.1 Ⅰ级响应

    5.1.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5人以上(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或1000户以上,5000间或2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2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1.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主任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5.1.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成员单位有关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按照各自职责,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主任主持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乡镇参加,对指导支持灾区减灾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县减灾委负责人率有关部门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或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指导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受灾乡镇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交通运输、铁路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

    (5)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驻黑部队、黑山武警中队、武装部根据县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乡镇政府运送、发放救灾物资。

    (6)县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保障成品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组织协调救援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医药等生产供应工作。县联通分公司组织基础电讯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县城建局指导灾后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应急评估等工作。县卫计局应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县科技局提供科技方面的综合咨询建议,协调适用于灾区救援的科技成果支持救灾工作。

    (7)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公安局等组织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8)县民政局视情组织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工作。

    (9)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对社会心理影响的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10)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Ⅱ级响应

    5.2.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3000间或10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10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2.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领导、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副主任(县民政局局长)主持会商会,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减灾委或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及时提出并发布灾区需求。县减灾委有关成员单位做好灾情、灾区需求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每日向县减灾委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大虎山火车站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计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局等指导做好新闻宣传、网络舆论引导等工作。

    (6)县民政局指导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视情向社会发布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县红十字会和县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工作。

    (7)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并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8)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Ⅲ级响应

    5.3.1启动条件

    (1)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a.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b.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c.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或2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d.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为1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2)县政府决定的其他情况。

    5.3.2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向县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县减灾委秘书长决定启动Ⅲ级响应。


     5.3.3响应措施

    由县减灾委秘书长组织协调县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减灾委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县民政局负责人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人员,核查灾情,协助指导受灾地区开展救灾工作。

    (3)县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并按照有关规定统一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有关部门组织领导新闻宣传工作。

    (4)根据地方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的核定情况,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下拨县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县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县交通局,大虎山火车站等部门协调指导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工作。县卫计局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县减灾委办公室指导受灾地区评估、核定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县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启动条件调整

    5.4.1对灾害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区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地区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地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启动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5.4.2一次灾害过程同时影响二个及以上乡镇区域时,灾情合并统计,以受影响最重的乡镇区域为主启动应急响应。

    5.5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县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重特大、重大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及灾区乡镇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县财政局、民政局及时拨付本级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需申请省市两级支持,及时向市财政局、民政局提交请款报告。县民政局指导灾区乡镇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县民政局、财政局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绩效评估。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乡镇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县民政局每年9月下旬开始冬春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调查,会同乡镇组织有关人员赴灾区开展受灾人员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6.2.2受灾乡镇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救助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上报县民政部门备案。

    6.2.3根据灾情评估情况,县民政局、财政局确定县本级资金补助方案,上报需市局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拨中央和省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受灾人员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

    6.2.4县民政局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人员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县冬春期间救助工作的绩效。县发改、财政、农发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县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保险理赔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6.3.1县民政局根据乡镇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参考其他灾害管理部门评估数据,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6.3.2县民政局按照中央和省市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县本级资金补助建议和申请市资金补助方案,经县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县本级补助资金,联合县财政局上报需上级支持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及时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6.3.3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县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

    6.3.4城建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6.3.5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县民政、财政、发改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辽宁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安排县级资金预算,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1县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1.2县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县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重特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

    7.1.3县、乡镇政府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7.1.4自然灾害救助预算资金不足时,县财政部门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2 物资保障

    7.2.1合理规划、建设县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县级人民政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点)。救灾物资储备库(点)建设应统筹考虑各行业应急处置、抢险救灾等方面需要。

    7.2.2制订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7.2.3严格执行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完善全县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分级存储,统筹调拨,实物补偿机制。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3.1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依法保障灾情传送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7.3.2加强县级灾情管理系统建设,指导乡镇建设、管理救灾通信网络,确保县、乡镇两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灾情。

    7.3.3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县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县、乡镇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学校操场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7.5 人力资源保障

    7.5.1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加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5.2组织民政、国土、环保、交通、水利、农发、卫计、安监、林业、人防、气象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5.3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县、乡镇、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灾害信息员。

    7.6 社会动员保障

    7.6.1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7.6.2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6.3科学组织、有效引导,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和志愿者在灾害救助中的作用。

    7.7 科技保障

    7.7.1建设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系统,实现灾情、灾区需要及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共享。

    7.7.2整合县民政、国土、水利、农发、卫计、安监、林业、人防、气象等部门灾害风险调查信息,建设全县自然灾害风险数据库。

    7.7.3支持和鼓励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7.8 宣传和培训

    7.8.1组织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8.2组织开展对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培训。

    8 附则

    8.1 预案演练

    县减灾委办公室协同县减灾委成员单位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演练。

    8.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制定,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县减灾委办公室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后报县政府审批。各乡镇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修订本地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8.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5年6月18日印发的《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