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64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转发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069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2-12-25
 文  号  黑政办发〔2012〕6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2-12-25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锦政发〔2012〕4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城乡困难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05〕39号)同时废止。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2年12月25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的意见》(民发〔2012〕21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关于加强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民发〔2011〕29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切实解决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对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的认识,积极主动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我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城乡贫困居民就医难问题,是保证改革成果惠及全市人民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我市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经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努力,制度措施逐渐完善,资金筹集连年增长,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救助水平不断提高,为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难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受主客观因素影响,我市城乡医疗救助还存在发展不平衡,救助水平不高、救助方式单一、救助面窄、资金结余较多、资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参保参合)力度小,救助政策制度急需整合。各县(市)区要按照省、市有关要求,切实提高对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千方百计筹措落实资金,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建立起符合省市医改目标要求,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标准科学化,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体系,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缓解治病方面的困难。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稳步提高救助标准

    各县(市)区要扩大医疗救助覆盖面,加大支持城乡贫困居民参保参合力度,加强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制度的衔接,大力推进医疗慈善事业发展,不断提高医疗救助水平。

    (一)大力资助参保参合。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的没有隶属用人单位的低保对象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全部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城市低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各级政府全额资助。缴纳的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个人承担。要全额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参加新农合。

    (二)科学制定救助标准。

    1. 城市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内容及标准:

    城市医疗救助实行按比例限额救助。一是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的费用,下同),低保对象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4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低保边缘对象按3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24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2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妇女乳腺癌、宫颈癌、重度精神疾病五种疾病。二是特病门诊救助。不需要住院治疗,癌症患者手术后需要定期通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需要定期通过门诊透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接受器官移植患者为抗排异需定期服药的城市低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居民医保特病门诊待遇后,居民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项目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4万元。

    2. 农村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内容及标准:

    农村医疗救助实行按比例限额救助。一是住院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其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后,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含住院起付线的费用,下同),低保对象按5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4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2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五保”对象,一般疾病在年最高救助额0.4万元内按全额给予救助,重特大疾病在年最高救助额2万元内按全额给予救助(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低保边缘对象按30%给予救助,一般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24万元,重特大疾病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1.2万元(扣除重特大疾病政府给予患者的补助资金)。重特大疾病包括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妇女宫颈癌、乳腺癌、重度精神疾病五类疾病。对农村低保对象中0—14岁白血病、先心病患儿的医疗救助工作,继续按照《关于做好2011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锦卫函〔2011〕48号)和《转发省卫生厅等三部门关于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锦卫函〔2010〕129号)要求给予救助。二是特殊病种门诊救助。不需要住院治疗,癌症患者手术后需要定期通过门诊放化疗、尿毒症患者需要定期通过门诊透析(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接受器官移植患者为抗排异需定期服药的农村低保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后,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内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低保对象按50%给予救助,每人每年最高限额为0.4万元;“五保”对象在年最高救助额0.4万元内按全额给予救助。

    三、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各级民政、财政、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主动协调,及时予以解决共同做好医疗救助管理服务。

    (一)进一步落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作为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服务工作,搞好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等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协同民政部门搞好制度衔接,配合做好“一站式”救助的相关工作,做好医疗救助的运行管理服务,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救助对象实行挂号费、诊查费、检查费、药费和住院床位费等减免优惠,确保救助对象及时享受医疗救助待遇。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保证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到位,同时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全面规范救助管理。原则上,医疗救助要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选择相同的定点医疗机构,并比照其规定确定和调整用药范围、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医疗服务规程等。一般情况下,医疗救助对象要按照规定的医疗服务流程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对因治疗需要确需转诊转院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并报当地县(市)区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审批。救助对象因疾病突发原因需紧急治疗,来不及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按急诊有关规定办理,并到医疗救助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救助对象违规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三)积极推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要加强医疗救助信息化建设,加强医疗救助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信息共享以及运行管理衔接,依托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运行软件开发医疗救助管理服务操作系统,与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使用同一网络平台,统一运行管理,实时同步结算,为城乡贫困居民就医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只交纳个人应负担的费用,医疗救助应承担的费用暂由医疗机构垫付,有关部门按月(季)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救助资金。医疗机构应当在救助对象医疗费收据、低保证(低保边缘户证、“五保”证)上标明救助资金金额,并由救助对象签字。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不应支付而已垫付的医疗救助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定点医疗机构要对医疗救助对象的结算资料副本按顺序编号分类装订成册,每年年底交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存档备查。

    四、强化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各地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社会捐助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医疗救助资金,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资金规模。市财政将对经济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部门要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城市和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专账,办理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医疗救助基金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支出,不得从中提取工作经费;不得使用医疗救助基金进行商业医疗保险投保;不得使用医疗救助基金用于生活等非医疗方面的救助。

    (二)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率,最大程度让贫困群众受益。要加强医疗救助资金运行管理,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累计结余资金一般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三)社区(村)于每季度末在醒目位置公布城乡贫困群众医疗救助情况。

    (四)市、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随时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负责对就诊人员身份、诊疗手段及救助标准比例等进行跟踪核对,确保救助对象的真实和所需费用的合理,确保医疗救助基金不被挪用挤占,稳步提高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效益。

    本意见由锦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行,此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意见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锦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