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3〕39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206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3-07-08
 文  号  黑政办发〔2013〕39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3-07-08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3年7月8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本预案编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及时、妥善处置水旱灾害突发事件,使水旱灾害处于可控状态,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经济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辽宁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辽政办发〔2012〕24号)、《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10〕28号)等。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河道洪水、渍涝灾害、台风暴雨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堤防决口、水闸倒塌、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4工作原则

    1.4.1坚持防汛抗旱并举,努力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转变、由单一抗旱向全面抗旱转变。

    1.4.2防汛抗旱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抗旱以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农业生产安全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和坚持执行防抗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抗旱工作按照流域或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1.4.5坚持依法防汛抗旱,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1.4.6抗旱用水以水资源承载能力为先决条件,实行先生活、后生产和生态环境,先地表、后地下,先节水、后调水,科学调度,优化配置。最大程度地满足城乡生活、生产、生态用水需求。

    1.4.7坚持防汛抗旱统筹,在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利用洪水资源;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在高效利用水资源的同时要切实保护好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1.4.8果断处置,全力抢险。一旦发生重大洪涝、干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1.4.9工作目标

    防汛抗旱的总体工作目标为有效预防和减轻洪涝、干旱灾害造成的损失,防止因暴雨、洪水等造成垮坝、溃堤等恶性事故发生;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减轻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主要河流、各类水库、城市和主要交通干线、重要工矿企业、重点产粮区度汛安全。

2.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日常工作及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有关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1组织指挥体系
    2.1.1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县政府设立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在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指导和县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和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由县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武部负责人组成,办事机构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办),下设在县水利局。
    2.1.2县防组织机构
    县防指由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副县长、县政府副调研员、县人武部部长、水利局局长等任副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详见附表5)。
    2.1.3乡镇防汛抗旱指挥部
    各乡镇要设立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乡镇乡镇长担任指挥,成员由有关部门、人武部负责人组成,在县防指和同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办事机构下设在乡镇水利站。
    2.1.4其他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有关部门、有防汛任务的大、中型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针对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可组建临时指挥机构,具体负责防汛抗旱应急处置工作。一旦出现较大险情,要立即向所在乡镇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说明出险的位置、险情、原因及可能造成的灾害,并立即调动抢险队伍按照抢险预案进行抢护。
    2.2职责分工
    水旱灾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由县防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2.2.1县防指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指挥全县防汛抗旱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防汛抗旱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和法令;宣布汛期期限和确定防汛紧急状态时限和范围;组织制订辖区河流防御洪水方案;及时掌握全县汛情、旱情、灾情,并根据汛情旱情需要及时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告;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措施,组织灾后处置及做好有关协调工作。
    2.3 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机构成员职责

    2.3.1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及时传达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关于防汛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重要防汛信息。协助县领导处置防汛方面的重(特)大突发事故,协调县有关部门落实防汛工作要求,并负责向市政府办公室报告防汛工作情况。

    2.3.2县农村工作办公室:协调安排归口管理的救灾物资,优先保证防汛抗旱的需要,研究制定灾区的各种优惠措施,对减轻我县农业灾害损失进行宏观指导。

    2.3.3县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抢险队伍的编制审批工作。

    2.3.4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配合水利及有关部门搞好救灾、水毁工程修复经费、水源工程建设以及水毁抗旱的筹集和立项审批工作。

    2.3.5县民政局:负责及时掌握灾情并向县政府汇报。负责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和发放救灾款物,安排好灾民生活。

    2.3.6县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城区排水、排涝及系统内水利工程的保安减灾工作,做好县城内危房检查、加固排险工作。灾后做好城市树木、绿地的整复工作。负责城镇供水管网的维护,组织制定及实施城区应急供水预案;监测和提供城区干旱缺水情况。

    2.3.7县交通局:负责抢险物资运输车辆的调度落实工作。协助公安局做好汛期抢险救灾车辆优先通行工作。提出公路、桥梁的清障处理方案,及时抢修公路水毁工程,确保交通干线畅通,并做好本部门所辖范围的防汛工作。

    2.3.8县财政局:负责加大对水利、防洪工程以及水利、气象、水文、防汛等部门充实现代化设备的投入资金,按照一定比例设立县级特大防汛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县防指及县水利部门审定的工程维修、防汛、抗旱、水毁、抗灾经费,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2.3.9县农村经济发展局:负责做好农业灾情的统计上报,提出农业抗灾补救措施,协调组织实施和技术指导。负责农作物干旱灾情的监测,及时掌握并提供灾情信息,并实施农业抗旱措施,减轻旱灾损失。

    2.3.10县林业局:负责林业干旱灾情的监测,及时掌握并提供灾情信息,实施林业抗旱措施,减轻旱灾损失。

    2.3.11县经济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做好救灾物资、食品的调运供应工作。

    2.3.12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本系统的防汛、防台风预案,当接到热带风暴(台风)紧急通知时,要督促学校及有关单位按预案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负责缺水地区学校师生的生活安排。

    2.3.13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做好抗灾救灾及灾民的救护工作,灾后做好防病、治病及防疫工作。

    2.3.14县公安局: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救灾、抗旱及台风期间的社会治安工作,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确保运送防汛抢险人员、物资的车辆优先通行。

    2.3.15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负责做好灾区救灾过程中和灾后的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调剂和管理。

    2.3.16县粮食局:负责灾区群众生活用粮计划安排和调动。

    2.3.17县供销联社理事会:负责防汛、抗旱救灾物资的储备和及时供应。

    2.3.18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负责提供防汛、抗旱所需的机械设备。

    2.3.19县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接收气象、防汛部门提供的热带风暴(台风)消息、汛情,及时向公众发布热带风暴(台风)等紧急警报及防汛、抗洪、防台风的紧急通知,并做好全县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的各项宣传报道工作。

    2.3.20县邮政局:负责快速传递防汛、抗旱救灾信息和邮件。

    2.3.21中国联通黑山分公司:负责做好防汛、抗旱、水利部门、县防指成员单位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通信线路养护,确保防汛电话畅通,做好防汛、抗旱、防台风抢险通信联络的保障工作,确保水情、险情、灾情的信息、电话及时正确传递。

    2.3.22锦州供电黑山分公司:负责防汛、抗旱救灾期间全县的电力供应,确保县防指的工作用电。

    2.3.23县气象局:负责做好天气预测预报,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防指提供暴雨、台风等灾害性天气预报和有关气象(旱情、冰雹等)信息,及时提供天气预报和雨情墒情实况信息,及时组织实施人工增雨作业。

    2.3.2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黑山支公司:负责保户财产理赔工作。

    2.3.25小东种畜场:做好小东种畜场的防汛、抗旱等各项工作。

    2.3.26县水利局根据县防指的部署,履行水行政主管部门职责,指导全县防汛、抗旱工作。共同做好县防指的日常工作。

    2.3.27县人民武装部:负责协调部队和军事机关,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执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

    2.4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1县防汛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办县防指日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乡镇和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防汛抗旱预案;组织检查防汛准备工作;督促、检查清除河道行洪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负责防汛资金、应急度汛工程的计划与物资的储备管理;及时掌握全县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根据需要发布相关预报、警报及汛情旱情公报;视灾情、受灾程度协调省、市防指派遣抢险救灾队伍或工作组实施对口紧急支援;协调民政、农业部门做好水旱灾害的统计上报;协调人武部和武警中队,迅速组织人员参加抢险救灾。

    2.4.2乡镇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职责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县防指和本级政府领导下,组织和指挥本地区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预防预警信息及报送

    (1)在各类防汛抗旱部门应急预案中,要确定预警级别和预警信息内容。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预警信息包括洪水、干旱灾害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

    (2)防汛抗旱信息报告分为水雨情实时报,洪涝干旱灾情分旬报、月报、季报、年报四类。具体报告制度要求:水雨情实时报和洪涝干旱灾情旬报、月报、季报主要是报表。水雨情实时报在汛期要在每天8:30时前上报;洪涝干旱灾情旬报要求于每月10、20、30日上报,月报要求于每月底上报,季报要求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上报,年报为每年12月底上报并附文字报告。汛情、旱情严重时,要在正常报告基础上,实行不定期加报,并附文字报告;汛情、旱情解除后,旬报、月报、季报可暂时停报。信息传达、发布的形式有报表、简报、文件通知、专题报告等,有关重要旱情信息、文件,要及时传达、发布,包括上级向下级传达、发布,下级向上级报告的旱情信息与文件,均要及时向分管领导或指挥长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请示领导批准后,及时以报表、简报、文件通知、专题报告等形式上报、下发或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3.1.1气象水文信息及报送

    (1)气象部门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进行监测、会商和预报,尽可能延长预见期,对重大气象、水文灾害等指标做出整理和评估,并及时报送县防指。各个乡镇政府应指派专人进行旱情的实时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2) 水文部门要根据气象预报做好江河洪水预报,并对水情、雨情、墒情实时监测,及时报送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早预警,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当河流发生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加密测验时段,及时上报测验结果,雨情、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到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重要站点的水情应在20分钟内报到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适时指挥、决策提供依据。

    3.1.2工程信息及报送

    (1)堤防工程信息

    汛期各级堤防及穿堤闸站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监测,并将堤防、涵闸、泵站等工程设施的运行情况报上级工程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大江大河干流重要堤防、涵闸等出现重大险情时,应在险情发生后30分钟内报告省防指。

    当堤防和涵闸、泵站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洪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迅速组织抢险,并向上级堤防管理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等。

    (2)水库工程信息

    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并按照已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调度,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发生重大险情应在30分钟内报告省防指。

    当水库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报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抢险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等。

    (3)拦河闸坝信息

    汛期拦河闸坝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设施运行情况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时,应立即组织抢险并将有关情况报同级或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橡胶坝需坍坝泄水时,根据已制定和批复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泄水前24小时,将有关情况通知下游防汛指挥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做好防范工作,并以各种有效信号对危险区域发出警告。

    3.1.3洪涝灾情信息及报送

    洪涝灾情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农作物、受灾人口以及群众生命财产、重要工矿企业设施、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水利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洪涝灾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应及时向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洪涝受灾情况,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对有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灾情,应立即上报,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1.4旱情信息及报送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受灾农作物、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掌握水雨情变化、事发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同时组织灾情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后的灾情上报。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

    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利用每年世界水日、水法规宣传周等契机开展两次以上主题宣传活动。

    (2)组织准备

    建立健全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落实防汛抗旱责任人、防汛抗旱队伍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抗旱专业抢险队建设。

    (3)预案准备

    编制、修订、完善各类防汛抗旱预案,针对大洪水,要研究制定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针对河流堤防险工险段,要制定工程抢险方案。

    (4)工程准备

    按时完成水毁工程修复和水源工程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在有堤防防护的区域,及时封闭穿越堤防的输排水管道、交通路口和排水沟;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5)物料准备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抗旱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要。县防指可按险情、灾情需要统一调配防汛抗旱物资。

    (6)通信准备

    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专网系统完好和畅通。建立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及时传递。

    (7)防汛检查

    实行以组织、工程、预案、物资、监测、通信检查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防汛日常管理工作

    加强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对在河流、水库、滩涂内建设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经有审批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对未经审批并严重影响防洪的项目,依法拆除。

    3.2.2河流洪水预警

    (1)当河流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为预警提供依据。凡需涉外通报上下游汛情的,按照水文部门的规范程序执行。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

    (3)水文部门应跟踪分析河流洪水的发展趋势,及时滚动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

    3.2.3干旱灾害预警

    (1)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

    (2)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旱情监测网络和干旱灾害统计队伍,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抗旱服务网络建设,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以防范干旱灾害的发生和蔓延。

    3.2.4渍涝灾害预警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分级负责原则,确定渍涝灾害预警区域、级别,按照权限向社会发布,并做好排涝的有关准备工作。必要时,通知低洼地区居民及企事业单位及时转移财产。

    3.2.5山洪灾害预警

    (1)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实现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及时发布预报警报。

    (2)凡有山洪灾害防治任务的乡镇应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山洪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生山洪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

    (3)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查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山洪灾害易发区的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配备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施快速转移,并报同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防灾救灾。

    3.2.6台风、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信息,各级气象部门应密切监视,做好未来趋势预报,并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气象部门应尽早向防汛抗旱部门发布信息。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值班,跟踪台风动向,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主要河道堤防管理单位,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对工程的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城建、交通、电力、通信、旅游、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旅游景点、学校、幼儿园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

    3.2.7供水危机预警

    当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侵害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由供水部门联合县防指向社会发布预警,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或替代水源的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洪水、干旱风险图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制定风险图。风险图包括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和干旱风险图。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应以各类风险图作为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3.3.2防御洪水方案

    县防指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本级防御洪水方案,并上报县政府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3抗旱预案

    县防指负责组织编制和修订抗旱预案,并上报县政府审批,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3.3.4其他各类预案

    其他各类预案包括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城市防洪应急预案、城市抗旱预案、防御台风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各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预案。

    3.4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洪水预警级别及发布

    明确洪水预警级别的划分、发布单位和发布区域。

    洪水预警级别按洪水发展趋势、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划分为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Ⅳ级(一般)4个级别。Ⅰ级到Ⅳ级洪水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流域、行政区域由防指统一发布洪水预警级别。

    (1)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Ⅰ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特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重要河段或地级以上城市主要防洪堤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大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群体性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别严重或对社会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暴雨预警;

    (2)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Ⅱ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大洪水;

    ③大型河流干流一般河段及中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中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暴雨预警;

    (3)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Ⅲ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中洪水;

    ③中型河流一般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较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暴雨预警;

    (4)当预测、预报可能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布Ⅳ级预警

    ①一条大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②两条以上中型河流干流可能发生小洪水;

    ③小型河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溃堤;

    ④小(Ⅱ)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极可能垮坝;

    ⑤可能发生或者即将发生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对社会造成影响的洪水灾害;

    ⑥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暴雨预警;

    3.4.2干旱预警级别及发布

    干旱灾害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大干旱)、Ⅱ级(严重干旱)、Ⅲ级(中度干旱)和Ⅳ级(轻度干旱)。Ⅰ级到Ⅳ级干旱预警颜色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按照涉及到的行政区域由防指统一发布干旱预警级别。

    县防指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适合当地的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干旱预警的发布条件,以下指标可供参考。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特大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65%,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30%;

    ②全县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7%;

    ③全县1/3以上乡镇干旱缺水率大于3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会商后发布Ⅰ级预警。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50%,同时重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20%;

    ②全县因干旱农村人口饮水困难百分率大于5%;

    ③全县1/3以上乡镇干旱缺水率大于20%。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会商后发布Ⅱ级预警。

    (3)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中度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40%;

    ②全县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3%。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会商后发布Ⅲ级预警。

    (4)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轻度干旱:

    ①全县受旱面积超过耕地面积的20%;

    ②全县农村因干旱饮水困难人口百分率大于1%。

    符合以上条件之一,县防指会商后发布Ⅳ级预警。

4 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县防指可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抗旱期,并及时报告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2按洪涝、旱灾的预警级别,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4级,经县政府同意后,县防指宣布启动应急响应。

    4.1.3进入汛期、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程序。

    4.1.4绕阳河属于省属大型河流主要河段由省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防汛管理和应急响应期调度。我县境内各河段由所在乡镇政府具体组织日常防汛和抢险工作;其他中小河流由县防指统一指挥,相关乡镇政府全面负责防洪抢险任务。县防指成员单位应按县防指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4.1.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地方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组织抗洪救灾、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4.1.6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情况。造成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可越级上报,并同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1.7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可能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域内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4.1.8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链,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4.2Ⅰ级应急响应

    当洪水、干旱Ⅰ级预警发布后,县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县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发出红色警报,县防指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参加,做出防汛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县防指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并及时派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工作;县防指每天发布汛(旱)情通报,通报汛(旱)情及抗洪抢险、抗旱减灾情况;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3Ⅱ级应急响应

    当洪水、干旱Ⅱ级预警发布后,县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县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发出橙色警报,县防指副总指挥主持会商,指挥部成员单位派人员参加会商,做出相应工作部署,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防汛抗旱指挥部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工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汛情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的调度,并及时派出由县防指成员单位组成的工作组、专家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定期发布汛(旱)情通报;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Ⅲ级应急响应

    当洪水、干旱Ⅲ级预警发布后,县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县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发出黄色警报,县防指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加强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及时将情况上报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县防指办公室根据情况及时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地方防汛抗旱工作;县防指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Ⅳ级应急响应

    当洪水、干旱Ⅳ级预警发布后,县防指组织相关部门、专家会商研判,并报请县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县防指发出蓝色警报,县防指办公室副主任主持会商,做出相应工作安排,加强对汛(旱)情的监视和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指导,并将情况县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4.6不同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

    4.6.1河流洪水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河流洪水的应急响应措施。

    (1)当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批准的防洪预案和防汛责任制的要求,组织专业人员和防汛队伍巡堤查险,严密布防。

    (2)当江河洪水水位继续上涨,危及重点保护对象时,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任务的部门、单位,应根据江河水情和洪水预报,按照规定的权限和防御洪水方案,实时调度运用防洪工程,调节水库拦洪错峰,开启节制闸泄洪,启动泵站抢排,清除河道阻水障碍物、临时抢护加高堤防,增加河道泄洪能力等。

    (3)在紧急情况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辽宁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有关规定,县级防指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确保人民生命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特殊措施,保障抗洪抢险的顺利实施。

    4.6.2干旱灾害

    (1)特大干旱

    ①强化地方行政首长抗旱目标责任制,确保城乡居民生活和重点企业用水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②指挥机构强化抗旱工作的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加强会商,强化抗旱水源的科学调度和用水管理,各有关部门按照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部署,协调联动,全面做好抗旱工作。

    ③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一级指挥机构备案。必要时经县政府批准,可宣布进入紧急抗旱期,启动各项特殊应急抗旱措施,如: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

    ④密切监测旱情、及时分析旱情变化发展趋势,密切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分析旱情灾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适时向社会通报旱情信息。

    ⑤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支持抗旱救灾工作。

    ⑥加强旱情灾情及抗旱工作的宣传。

    (2)严重干旱

    ①进一步加强旱情监测和分析预报工作,及时掌握旱情灾情及其发展变化趋势,及时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组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进行抗旱会商,研究部署抗旱工作。

    ③适时启动相关抗旱预案,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备案。

    ④督促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各部门落实抗旱职责,做好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落实应急抗旱资金和抗旱物资。

    ⑤做好抗旱工作的宣传。

    (3)中度干旱

    ①加强旱情监测,密切注视旱情的发展情况,定期分析预测旱情变化趋势,及时上报、通报旱情信息和抗旱情况。

    ②及时分析预测水量供求变化形势,加强抗旱水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

    ③根据旱情发展趋势,及时会商,适时对抗旱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4)轻度干旱

    ①掌握旱情变化情况,做好旱情监测、预报工作。

    ②做好抗旱水源的管理调度工作。

    ③及时分析了解社会各方面的用水需求。

    4.6.3渍涝灾害

    (1)当出现渍涝灾害时,事发地防指应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和排涝设备,开展自排和抽排,尽快排出涝水,最大限度减轻渍涝对农作物生长造成的危害,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2)在江河防汛形势紧张时,要正确处理排涝与防洪的关系,避免因排涝而增加防汛的压力。

    4.6.4山洪灾害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山洪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发布山洪警报的标准及责任单位、人员转移的主要原则、人员紧急抢救与救援措施等。

    (1)山洪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城建、环保等各有关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2)当山洪灾害易发区雨量观测点降雨量达到一定数量或观测山体发生变形有滑动趋势时,由当地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发出警报,所在乡镇政府对紧急转移群众做出决策,如需转移时,应立即按预案组织人员安全撤离。

    (3)转移受威胁地区的群众,应本着就近、迅速、安全、有序的原则进行,先人员后财产,先老幼病残后其他人员,先转移危险区人员和警戒区人员,防止出现道路堵塞和意外事件的发生。

    (4)发生山洪灾害后,若导致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或抢险突击队紧急抢救,必要时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上级政府请求救援。

    (5)当发生山洪灾害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组织水利、国土资源、气象、民政等有关部门的专家和技术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观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山洪灾害造成更大损失。

    (6)如山洪泥石流、滑坡体堵塞河道,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应召集有关部门、有关专家研究处理方案,尽快采取应急措施,避免发生更大的灾害。

    4.6.5台风、风暴潮灾害

    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台风、风暴潮灾害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台风、风暴潮监测与警报发布、人员与物资转移,重要保护对象的防护与抢险等。台风、风暴潮灾害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

    4.6.6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

    堤防决口、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的应急处理,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堤防决口时,首先应迅速组织受影响群众转移,并视情况抢筑第二道防线;视情况在适当时机组织实施堤防堵口,调度有关水利设施,为实现堤防堵口创造条件;明确堵口、抢护的行政、技术责任人,启动堵口、抢护应急预案,及时调集人力、物力迅速实施堵口、抢护。拦河闸坝垮塌、水库溃坝时,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撤离,确保受灾人员安全。

    4.6.7供水危机

    当发生供水危机时,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加强对城乡地表水、地下水和外调水实行统一调度和管理,严格实施应急限水,合理调配有限的水源;采取有效措施,尽快恢复供水水源,并保证供水量和水质正常。

    4.7信息报送和处理

    4.7.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等防汛抗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或下传,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4.7.2防汛抗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应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7.3本着尽早发现,及时处理的原则,加强对险情排查,属一般性汛情、旱情、工情、险情、灾情,按分管权限,分别报送县防指办公室负责处理。

    4.7.4凡经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水旱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4.8指挥和调度

    4.8.1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报告程序。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收集、掌握相关信息,判明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并及时上报事态的发展变化情况。

    4.8.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应迅速上岗到位,分析事件的性质,预测事态发展趋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处置程序,组织指挥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采取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4.8.3发生重大水旱灾害后,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加强指导工作,必要时成立前线指挥部。

    4.9抢险救灾

    4.9.1发生重大险情后,事发地指挥机构应立即对事件进行监控和追踪。

    4.9.2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事件具体情况,按照预案立即提出紧急处置措施,供事发地政府或上一级相关部门指挥决策。

    4.9.3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迅速调集本部门的资源和力量,提供技术支持。

    4.9.4处置水旱灾害和工程重大险情时,应按照职能分工,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单位或各部门应各司其职,团结协作,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

    4.9.5情况危急时,可请求部队、武警参加抗洪救灾和抗旱救灾行动,协助地方政府完成转移危险地区群众和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工作。

    4.10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4.10.1制定应急人员安全和器械准备措施:县、乡镇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的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器械等,以备不时之需。

    4.10.2制定抢险人员各项防护和安全保障措施: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视情况做出决定。抢险人员进入受威胁的现场前,应采取防护措施以保证自身安全。参加一线抗洪抢险的人员,必须穿救生衣。当现场受污染时,应按要求为抢险人员配备防护设施,撤离时应进行消毒、去污等处理。

    4.10.3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所在政府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

    4.10.4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事发地政府和上级领导机构的指令,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域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

    4.10.5对转移的群众,由事发地所在政府负责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4.10.6出现水旱灾害后,事发地所在政府应组织卫生部门加强对受影响地区的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护措施,并派出医疗队,对受伤的人员进行紧急救护。

    4.11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4.11.1事发地指挥机构应对重点地区或部位实施紧急控制的程序: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经事发地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

    4.11.2必要时可通过事发地所在政府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的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抗洪抢险。

    4.12信息发布

    4.12.1防汛抗旱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重要信息发布应按相关规定由专人负责,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汛情、旱情和灾情信息。

    4.12.2重点汛区、灾区和发生局部汛情的地方,其汛情、旱情及防汛抗旱动态等信息,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审核和发布。

    4.12.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导、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4.13应急结束

    4.13.1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达到下一级的预警条件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适时宣布降低水旱灾害预警等级和相应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当洪水灾害、干旱及极度缺水情况消除时,事发地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视汛情、旱情,宣布结束应急响应,并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

    4.13.2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紧急防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做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各乡镇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13.3紧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各乡镇政府应尽快恢复正常生活、生产、工作秩序,恢复水毁基础设施。

5 应急保障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1)中国移动公司黑山分公司、中国联通公司黑山分公司、中国电信公司黑山分公司等通信运营部门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合理组建突发应急指挥系统和防汛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通信设施。

    (3)出现突发事件后,通信部门应启动应急通信保障预案,迅速调集力量抢修损坏的通信设施,努力保证防汛抗旱通信畅通。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4)在紧急情况下,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和电视等媒体以及手机短信等手段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5.2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5.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1)对历史上的重点险工、险段或易出险的水利工程设施,相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提前编制工程应急抢险预案,以备紧急情况下因险施策;当出现新的险情后,应派工程技术人员赶赴现场,研究除险方案,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储备的常规抢险机械、物资和救生器材,应能满足抢险急需。

    5.2.2应急队伍保障

    (1)防汛队伍

    防汛抢险队伍分为群众抢险队伍、部队抢险队伍,群众抢险队伍主要为抢险提供劳动力,部队抢险队主要完成急、难、险、重的抢险任务。

    县政府组织的抢险救灾需要军队参加的,应通过县防指武装部成员单位提出申请,由武装部成员单位按照军队有关规定办理,紧急情况下,可边行动边报告,县政府应及时补办申请手续。申请调动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的文件内容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受灾地域和程度、采取的救灾措施以及需要使用的兵力、装备等。

    (2)抗旱队伍

    抗旱期间,县政府和县防指应组织动员社会公众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各级抗旱服务组织应服从本级抗旱指挥机构调度,为受旱地区提供机动抗旱设备,维修抗旱机具,为饮水困难地区应急送水,为农民提供抗旱信息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服务。

    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抗旱人员,保障应急送水和抗旱救灾。抗旱救灾队伍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组建。如当地确实无水源,群众的生活用水无法满足时,应组织车辆运输生活用水,解决受灾群众对生活用水的需求,必要时采用消防车辆运水。

    5.2.3供电保障

    电力部门负责抗洪抢险、抢排渍涝、抗旱救灾等方面的供电需要和应急救援现场的临时供电。

    5.2.4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优先保证防汛抢险人员、防汛抗旱救灾物资运输;负责大洪水时用于抢险、救灾车辆的及时调配;旱情严重时保证灾区的运输瓶装水和罐装水的补给。

    5.2.5医疗保障

    医疗卫生防疫部门负责水旱灾区疫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5.2.6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水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抗旱救灾行动和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保证抗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分洪爆破时的戒严、警卫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

    5.2.7物资保障

    防汛物资储备工作实行“分级储备和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的原则,由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各乡镇代储。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重点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洪水威胁的其他单位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并做好生产流程和生产能力储备的有关工作。易旱地区应当储备一定数量的抗旱物资,由本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调用。

    5.2.8资金保障

    县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地区遭受严重水旱灾害的工程修复补助,列入县级财政年初预算,常规准备、应急使用,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5.2.9社会动员保障

    汛期或旱期,县、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各种力量,全力做好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5.2.10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县、乡镇政府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城市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安全、有序转移或疏散群众。

遇紧急情况时,县、乡镇政府要组织受灾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妥善安置灾民。学校、剧院、礼堂、会议厅等公共场所可作为临时避险场所,由民政、城建等部门负责落实。

    5.3技术保障

    (1)完善各级防汛抗旱部门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提高信息传输的质量和速度。

    (2)完善水情信息采集系统,使相关报汛站的水情信息在30分钟内传到上级防指。

    (3)建立和完善洪水预报系统,提高预报精度,延长有效预见期。

    (4)建立防洪工程数据库及重点地区的地理和社会经济数据库,实现重要防洪工程基本信息和社会经济信息的快速查询。

    (5)建立重要河流的防洪调度系统,制订和优化洪水调度方案,为防洪调度决策提供支持。

    (6)完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之间的防汛抗旱异地会商系统。

    (7)建立健全防汛抗旱应急技术平台,提高防汛抢险和旱灾救护的科技水平。

    (8)建立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专家库,由县防指统一调度,组建专家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5.4宣传、培训和演习

    5.4.1公众信息交流

    (1)汛情、旱情、灾情及防汛工作等方面的公众信息交流,实行分级负责制,一般公众信息可由县防指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2)当主要河流发生超警戒水位以上洪水,呈上涨趋势时按照分管权限,由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发布汛情通报,以引起社会公众关注,参与防汛救灾工作。

    5.4.2培训

    (1)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乡镇防汛抗旱负责人、防汛抢险技术人员的培训。

    (2)培训工作应做到合理规范课程、考核严格、分类指导,保证培训工作质量。

    (3)培训工作应结合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每年汛前至少组织一次培训。

    (4)抗旱工作的宣传与培训,主要由县水利部门、农村经济发展部门和文化广电旅游部门承担。文化广电旅游部门利用电视和广播进行宣传;水利部门和农村经济发展部门主要组织乡镇、街道的有关人员进行抗旱技术培训。

    5.4.3演习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定期举行不同类型的应急演习,特别是抗洪抢险和撤离灾区群众的演习,以检验、完善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

6 善后工作

    6.1救灾

    (1)发生重大灾情时,县政府成立救灾指挥部,负责灾害救助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工作。

    (2)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调配救灾款物,组织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负责受灾群众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房住,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3)卫生部门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受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

    (4)乡镇政府组织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污物进行清除。

    6.2防汛抗旱物资补充

    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资、抗旱救灾物资的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抗旱的要求,及时补充到位。

    6.3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尽快组织修复。

    6.4灾后重建

    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6.5防汛抗旱工作评价

    县、乡镇防汛抗旱部门应针对防汛抗旱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引进外部评价机制,征求社会各界和群众对防汛抗旱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7 附则

    7.7.1名词术语定义

    7.1.1大型河流:流域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县境内有1条:绕阳河。

    7.1.2中型河流:流域面积(含外流域面积)1000至5000平方公里的江河。我县境内有1条:东沙河

    7.1.3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4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7.1.5防御洪水方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台风暴潮引发洪涝灾害等方案的统称。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

    7.1.6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干旱,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7.1.7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利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

    7.1.8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1.9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7.1.10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7.1.11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7.1.12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7.1.13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1—40%。

    7.1.14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1—8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7.1.15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8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7.1.16城市干旱:因遇枯水年造成城市供水水源不足,或者由于突发性事件使城市供水水源遭到破坏,导致城市实际供水能力低于正常需求,致使城市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受到影响。

    7.1.17城市轻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需求量的5—10%,出现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7.1.18城市中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10—20%,出现明显的缺水现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7.1.19城市重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20—3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7.1.20城市极度干旱:因干旱造成城市供水量低于正常日用水量的30%,出现极为严重局面或发电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7.1.21大型城市:指非农业人口在50万人以上的城市。

    7.1.22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在紧急防汛期内,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做出紧急处置。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7.1.23紧急抗旱期:当发生需启动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中Ⅰ级应急响应的旱情时,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当全省多个市同时发生特大干旱,或多座地级以上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时,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可宣布相关地区进入紧急抗旱期。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县防办负责管理,并负责组织对预案进行评估。每2—3年对预案评审一次,由县防指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召集有关部门、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人员及相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并做出相应修改,报县政府批准。各乡镇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重点河流、地区和重点工程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报县政府应急办,同时报县防办备案。

    7.3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全县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政府进行表彰;对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7.4预案解释部门

    由县防办解释。

    7.5预案实施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