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22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印发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375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3-19
 文  号  黑政办发〔2015〕22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03-19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粮食供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3月19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粮食供应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2.3 乡镇指挥部

3 等级划分

    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3.2 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3.3 乡镇应急状态

4监测和预警

    4.1 市场监测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5.2 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5.3 乡镇响应措施

    5.4 应急终止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储备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6.3 应急设施建设

    6.4 通信保障

    6.5 培训演练

7 后期处理

    7.1 应急能力恢复

    7.2 费用清算

    7.3 总结评估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8.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在粮食(含食用植物油,下同)应急状态下,及时有效应对、妥善处置我县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保持粮食市场价格基本稳定,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安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7号),《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的通知》(锦政办发〔2007〕11号)、《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修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13〕6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县内粮食市场供求异常波动,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或异常波动的状况。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下,对原粮及成品粮采购、储存、调拨、加工、运输、供应和进出口等方面的应对工作。在出现省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时,依照《辽宁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4〕83号)、《锦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锦政办发〔2007〕11号)有关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1.4.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对不同等级的粮食应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协调行动,局部服从整体,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

    1.4.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防范突发事件的意识,加强对粮食市场的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预警,提前做好应急准备,防患于未然。

    1.4.3快速反应、处理果断。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县粮食局和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做出反应,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应急处置快速果断,取得实效。

    1.4.4适时干预、重点保供。经县政府批准,可实施强制性干预措施,包括限定粮食价格,实行限量、定点、记录等临时性供应,依法对粮食市场进行临时性特别管制,强制性控制社会粮源和涉粮设施。全县粮食应急供应重点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口粮、驻黑部队和灾区缺粮群众。重点保障地区为县城区。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应应急处理工作。

    2.1.1县粮食供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如下: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发改局、物价局、交通局、统计局、财政局、农发局、经济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粮食局,国家统计局黑山调查队,农业发展银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支行等部门和单位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1)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判断粮食应急状态,决定或者终止应急措施,发布相关重要新闻信息;

    (2)负责县粮食应急重大事项的决策,对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开展粮食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

    (3)及时向县政府、市粮食应急指挥部及有关部门报告(通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根据需要向驻黑部队和武警部队通报有关情况;

    (4)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2.1.3成员单位职责

    县粮食局:负责粮食应急日常工作,做好粮食市场调控和供需形势分析,向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负责应急粮食的采购、储存、加工、调运和销售供应,提出动用县级储备、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省级储备粮的建议;依法做好粮食市场监管;做好网络舆情应对。

    县委宣传部:指导县粮食局制定县粮食应急新闻发布、网络舆情处置预案,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发布相关新闻,加强互联网信息管理和监督,正确引导舆论。

    县发改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粮食进口,会同县粮食局做好粮食应急供应部门间的综合协调。

    县经济局:负责组织跨地区电力调度和运力协调,保证粮食加工和调运的优先需要。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审核实施本预案所需经费,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粮食供应场所的治安秩序,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

    县交通局:负责保障辖区内应急粮食运力落实及运输通畅。

    县农发局:负责根据粮食生产及市场供应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增加粮食产量,防止粮食生产大起大落。

    县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的监测、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按法定程序依法采取相关价格干预措施。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粮食市场秩序和粮食销售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等违法违规扰乱市场秩序行为;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对粮食加工环节进行监管,严肃查处粮食加工过程中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

    县统计局,国家统计局黑山调查队:负责与应急工作相关的粮食生产和消费的统计及监测。

    农业发展银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支行:负责落实采购、储存、加工、调拨、供应应急粮食所需贷款。

    相关部门按照本预案明确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

    2.2 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任由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地点设在县粮食局。主要职责是:

    2.2.1监测和掌握全县粮食市场动态,根据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情况,向指挥部提出相应的行动建议;

    2.2.2根据指挥部指示,联系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县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工作;

    2.2.3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2.2.4协助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应急行动的经费,提出对实施预案单位和个人的奖惩意见;

    2.2.5设立具体工作组织。为有效应对粮食应急状态下粮食市场供应,指挥部办公室设立七个小组开展工作。

    (1)监测预警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掌握全县需要应急供应的人口情况,监测粮食市场供求、价格情况,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分析、判断应急状态。

    (2)粮源组织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加强县级储备粮日常管理,保证其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存储安全;掌握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的粮食库存并根据县政府指令对其库存进行控制。当粮源不足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时,制定和申报动用县级储备粮方案。需动用省、市储备粮时,制定动用省、市储备粮申请方案。需动用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粮食经营者的控制库存的,制定动用操作方案。

    (3)市场供应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编制市场需求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的应急加工和供应方案。提出有效、有序的供应办法,组织开设供应站点,协调销售环节各类事项。

    (4)加工调运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落实定点加工、组织运输的任务,并提前落实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储存、运输、加工中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加工、运输、内保安全环节的事项。

    (5)政策督查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对应急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及时查处应急中出现的违规违纪事件,掌握社会舆情,加强互联网的管理监督,并做好应急的宣传教育工作。

    (6)财务核算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协调落实应急粮源的采购资金,指导、监督有关单位财务搞好核算。

    (7)信息宣传小组。由县粮食局牵头,综合有关应急状态的信息,适时向社会公告粮食应急动态信息,正确引导舆论,扎口上报市粮食应急指挥机构信息,起草相关文件和简报,承办相关会议。

    (8)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 各乡镇指挥部

    各乡镇政府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按照统一部署,负责领导、组织和指挥本乡镇的粮食应急工作。要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置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在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时,由所在地指挥部,启动本乡镇粮食应急预案。省、市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要按照县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应急任务。

    3 等级划分

    3.1 粮食应急状态等级

    本预案所称粮食应急状态,是指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原因,引起粮食供求关系突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度上涨等粮食市场急剧波动的状况。全县粮食应急状态分为县级(Ⅳ级)和市级(Ⅲ级)二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Ⅰ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Ⅱ级)按国家粮食应急预案、辽宁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根据出现粮食应急状态的范围、价格波动幅度以及影响程度的不同,将粮食应急状态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

    3.2 县级(Ⅳ级)应急状态

    3.2.1紧张状态:在全县粮食市场价格出现急剧波动,主要粮食品种(面粉、大米、食用油)在一周内销量持续增长,价格持续上涨30%以上,市场出现群众争购粮食现象,当地商品粮食库存不足,正常的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3.2.2紧急状态:粮食供应紧张状态持续10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持续上涨50%以上,市场出现群众抢购粮食现象,并产生恐慌心理,当地商品粮食库存短缺,县级粮食储备物资投入使用,满负荷粮食加工生产已不能保证市场供应。

    3.2.3特急状态:紧急状态持续15日以上,或主要粮食品种价格在一周内上涨100%以上,市场粮食供应极度紧张,消费者心理十分恐慌,群众抢购粮食现象严重,主要粮食品种出现断档脱销,超过县政府处置能力状况。

    3.3 乡镇应急状态

    乡镇政府应参照县级(Ⅳ级)应急状态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应急状态具体标准、分级和应急处理办法。

    4监测和预警

    4.1 市场监测

    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全县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包括市场供求与价格监测、市场动态分析、库存分析等,做好县内外有关信息的采集、整理、分析和预测,加强对省内外粮食市场供求形势的监测和预警分析,随时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和价格变化情况,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信号。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本地区内主要粮食品种的生产、需求、库存、价格、质量等粮食市场动态的实时监测分析,并按照县有关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市场监测情况,特别要加强对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跟踪监测,出现紧急情况随时报告。

    4.2 信息报告

    县粮食局会同县物价局等有关部门建立粮食市场异常波动应急报告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乡镇粮食、价格等主管领导应立即调查核实,并及时报告县粮食、价格主管部门。

    (1)发生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2)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起公众恐慌,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

    (3)其他引起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4)粮食市场出现异常情况发出预警信号的。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县政府对本地区出现的粮食应急状态作出评估、判断和应急响应。

    当有关乡镇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进行研究分析,迅速采取措施稳定市场。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立即启动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迅速安排部署应急工作,并向县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指挥部接到有关乡镇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后,应立即责成县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和分析,并做出评估和判断,确认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状态时,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做出应急响应,并及时上报,同时做好政策宣传、社会稳定工作。

    省、市粮食应急进入相应级别状态时,县指挥部要认真执行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同时24小时监测全县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在第一时间报告县政府和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

    5.2 县级(Ⅳ级)响应措施

    5.2.1出现县级(Ⅳ级)粮食应急紧张状态时,县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对应急工作作出部署,并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5.2.2县、乡两级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记录并反映有关情况。各有关部门在县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迅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动员组织有关部门和企业,根据事态发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应急粮源组织、加工、储存和销售供应工作。所有粮食经营者必须按政府要求承担应急任务,服从统一安排和调度,保证应急工作的需要。

    (1)县指挥部办公室要随时掌握粮食应急状态发展情况,及时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应急供应政策办法等,迅速采取各项应对措施,做好应急行动部署,并及时向上级粮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乡镇政府及县有关部门(单位)通报情况。

    (2)经县指挥部批准,县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动用计划执行,具体落实粮食出库、加工、运输、供应等环节。必要时,由县政府向市政府申报动用市级储备粮或提请市政府向省政府申报动用省级储备粮或者紧急进口粮食。

    (3)进入紧急状态时,经县指挥部批准,可采取控制批发企业进销差率和零售企业最高零售价等措施,稳定市场粮价。必要时,实施城镇居民限量、定点、记录供应等应急措施,保障平稳供应。

    (4)进入特急状态时,由县政府下达临时性粮食特别管制令,县指挥部依法统一征用粮食经营者粮源、全社会可用于粮食运输的运力以及相关设施,并给予合理补偿。有关单位及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5.2.3各乡镇粮食应急指挥部接到县指挥部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应急措施。

    (1)24小时监测本乡镇粮食市场动态,重大情况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2)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采购、调运、加工和供应工作,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3)迅速执行县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

    5.3 乡镇响应措施

    5.3.1出现乡镇粮食应急状态时,由所在地政府启动本地粮食应急预案,并立即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5.3.2乡镇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所在地政府要根据粮食市场出现的应急状态,立即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增加市场供给,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必要时,应及时动用县级储备粮。如动用县级储备粮仍不能满足应急供应,确需动用市级以上各级储备粮的,由县政府提出申请,报上级政府审核批准。

    5.4 应急终止

    粮食应急状态消除后,由县指挥部办公室向县指挥部提出终止实施本地粮食应急措施的建议,经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恢复正常秩序。

    6 保障措施

    6.1 粮食储备

    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国办函〔2005〕57号)、《辽宁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辽宁省粮食供应应急预案》(辽政办发〔2004〕83号)和《锦州市粮食供应应急预案》(锦政办发〔2007〕11号),完善地方粮食储备制度,保持必要的储备规模和粮食经营者周转库存,增强对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应对能力。

    6.1.1根据国务院关于“产区保持3个月销量、销区保持6个月销量”的要求,依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动态调整地方储备粮规模,完善县、乡两级地方粮食储备体系。县、乡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文件要求,确保落实县、乡级粮食储备规模,优化储备布局结构,并按要求将地方成品粮储备充实到位,保证政府掌握必要的应急调控物资。

    6.1.2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粮食经营者要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市政府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粮食经营者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粮食应急保障体系

    根据省和市有关要求,按照“合理布点、全面覆盖、平时自营、急时应急”的原则,加强粮食应急加工、配送、供应和储运等应急网络设施的布局及建设,确保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应急网络体系相互衔接、协调运转,有效发挥应急保障作用。进入省级和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后,有关应急粮源的加工、运输及供应,在省、市粮食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主要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地方粮食应急网络组织实施。

    6.2.1确定粮食应急加工企业。根据粮食应急加工需要,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靠近粮源及重点销售地区、交通便利、设施较好的大中型粮油加工企业,作为应急加工指定企业,承担应急粮食加工任务,确保应急加工能力与应急供应需求相适应。

   6.2.2健全粮食应急供应网点。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以现有粮食应急供应点、军粮供应站、成品粮批发市场、放心粮店、粮油平价店为重点,兼顾市场、超市、粮油经营店等其他粮食零售网点,由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择优选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每个乡镇至少设立1个粮食应急供应点,每超过2万人的乡镇增设1个应急供应点。县城区每1万人设立1个应急供应点,实现全县应急供应网点城乡全覆盖。

   6.2.3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粮食物流中心、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中心库、军粮供应站、重点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通过成品粮油储备、仓储设施、运输设备、信息支撑等配套支持,县级改造提升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增加必要的应急运输保障设施,提高粮食应急配送能力。视情可建设集加工、配送、储运一体化的企业。有条件的乡镇也要打造1个成品粮油配送中心。

    6.2.4落实粮食应急储运网络。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配送、供应网点布局,合理规划确定运输路线、运输工具及中转储存地等应急粮食运输通道。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优先安排运力计划,确保应急粮食运输需要。辖区范围内的应急粮食运输,由县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包括驻地军警运力),并负责建立应急供应粮食运输无障碍免费通道;跨区域的应急粮食运输,由用粮地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运力,县交通部门协调落实。

    6.2.5建立粮食应急调控平台。完善粮食供需预警系统基础数据库,建立辅助决策分析系统,为迅速决策提供支持。建立县、乡两级应急响应指挥信息系统,分别联网储备企业、配送中心、加工企业、供应网点等,确保应急调控及时畅通、运转高效、保障有力。

    6.2.6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应急指定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签订《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并随时掌握这些企业运行状况,视情况实行动态调整,确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名单,需报县粮食局备案。应急预案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配送和供应企业要及时响应,履行承诺,切实做好应急粮食加工、配送和供应工作。

   6.2.7一般情况下,调入方采购或按县指挥部办公室下达计划调入的粮源,由调入方与调出方按照保质保量、快速高效的原则,自行协助和衔接落实各环节和网点设施。必要时,县指挥部办公室将直接指定安排加工、配送、供应和仓储中转网点,确保应急粮食及时供应到位。

    6.2.8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掺杂使假、违反粮食应急供应政策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粮食供应秩序的稳定。

    6.2.9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力度,及时发布粮食应急供应政策和信息,安定民心。必要时,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实行新闻统一发布制度。

    6.2.10资金和价差、费用处理

    (1)县政府要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应急工作专项资金,确保在粮食应急情况下政府掌握必要的调节资金;

    (2)农业发展银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支行应主动配合,简化手续,按各级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积极做好粮食企业组织应急粮源所需调销贷款资金的安排;

    (3)由县指挥部及办公室帮助购销衔接的粮源,由调入方负责落实采购资金,并核算计补相关费用和差价。

    (4)由县指挥部及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储备粮、进口粮等应急供应粮源所需资金及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谁用粮、谁负责”的原则,由调入方负责结算并落实计补相关费用和价差。价差由县物价部门会同粮食、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确定。

    (5)应急情况下军粮供应发生的费用和价差,按照“先供应、后结算”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办法,进行结算核补。

    6.3 应急设施建设

    县政府要增加投入,加强对粮食储存、加工、配送、供应和运输等应急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设施符合粮食应急工作的需要。同时在仓储设施建设、政策性粮油销售、粮油储备、成品粮应急储备等方面向应急企业倾斜。

    6.4 通信保障

    参与粮食应急工作的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向县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信联络方式,并及时更新,保证通讯畅通。

    6.5 培训演练

    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预案及本地粮食应急预案的学习培训,并结合日常工作进行演练,尽快形成一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够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专业化队伍,保障应急措施的贯彻落实。

    7 后期处理

    7.1 应急能力恢复

    对于已动用的储备粮,按照粮食管理事权,由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商发改、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支行,按原计划规模,在半年内及时补充到位,并报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2 费用清算

    对实施预案发生的各项支出需要财政补贴和补助的,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在3个月时间内进行兑付和清算。

    7.3 总结评估

    各乡镇政府和县有关部门要及时对应急处置的效果进行评估、总结,对实施应急预案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粮食应急预案。

    7.4 奖励和责任追究

    7.4.1奖励

    对在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县指挥部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任务的;

    (2)对应急工作提出重要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3)及时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4)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7.4.2责任追究

    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违抗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3)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4)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间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者的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水平,影响应急使用的;

    (6)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县粮食局会同县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情况适时修订,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政府按照本预案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地区粮食应急预案,并报县粮食局备案。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