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5〕34号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关于修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HSXRMZFBGS/2020-00156  发布机构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公开日期  2015-05-13
 文  号  黑政办发〔2015〕34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失效日期 
 体裁分类   服务对象 
 公开范围  公开  主 题 词 
 著录日期  2015-05-13  生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及直属事业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办公室

                                                             2015年5月13日

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故分级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信息采集

    3.4 预防预警处置

    3.5 预警发布

    3.6 预警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3 应急响应行动

    4.4 指挥和协调

    4.5 应急处置

    4.6 安全防护

    4.7 社会动员与参与

    4.8 事故调查分析

    4.9 信息发布

    4.10 应急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5.2 社会救助

    5.3 调查及评估

    5.4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与信息保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4 资金保障

    6.5 监督检查

    6.6 奖励与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3 预案解释部门

    7.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事故所产生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TSG Z0006—2009)、《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国质检〔2005〕206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辽安委〔2009〕2号)、《辽宁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政发〔2013〕64号)等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我县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

    1.5 事故分级

    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4个级别,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分级负责和事权划分的依据。

    本预案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1.5.1特别重大事故(Ⅰ级),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1.5.2重大事故(Ⅱ级),由省政府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小时以上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1.5.3较大事故(Ⅲ级),由市政府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4)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5)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1.5.4一般事故(Ⅳ级),由县政府负责协调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1)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2)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3)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4)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械坠落的;

    (5)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6)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

    县处置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职责和本预案的规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1.1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如下:

    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包括: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民政局、交通局、财政局、经济局、卫计局、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人社局、总工会、消防大队等有关单位组成。

    2.1.2指挥部职责:

    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对应急规模的确定及救援工作的开展;负责研究事故处置的重大决策;协助上级相关部门做好救援处置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2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市场监管局:监督管理全县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负责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制定防范措施。

    县政府办:指导和督查全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参与重大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县委宣传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和有关事项的宣传报道工作。

    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因公伤亡人员的补偿等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事故中受害人生活救助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的保障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事故现场及附近区域的道路修复工作和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县经济局:负责特种设备企业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中的有关协调工作。

    县卫计局:负责事故现场医疗救护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对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警戒、交通管制工作;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县环保局:负责及时测定危险物质的品质成分及可能影响区域的浓度;对可能存在较长时间环境影响的区域发出警告并定期定点进行监测控制;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现场遗留危险物质的消除和治理,控制其周边环境,防止进一步污染。

    县安监局:参与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重大特种设备事故调查。

    县总工会:负责做好遇难、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工作;参与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

    县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控制和扑灭火灾;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的事故现场;参与伤员的搜救工作。

    2.3 工作机构及职责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地点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

    2.3.1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执行指挥部的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建立与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间的联络协调机制;制订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建立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专家库;组织事故损害调查和快速评估;了解、汇总救援工作情况;协助指挥部制定救援工作重大决策,协调救援工作;负责县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做好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应急工作组包括善后工作组、抢险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次生灾害防治组、宣传报道组、综合协调组等组成,负责相关抢险救援及应急保障工作。

    (1)综合协调组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组成部门:县政府办、安监局、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交通、通信和装备等资源的调配,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抢险救援组

    牵头部门:县市场监管局

    组成部门:县交通局、安监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事发地政府、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和事发单位的技术人员等参加。

    职责:负责查明事故性质、影响范围及可能继续造成的后果,制定抢险救援方案,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3)安全保卫组

    牵头部门:县公安局

    组成部门:事发地政府和事故单位参与。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人员疏散、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社会调查工作,保障应急救援有序进行。

    (4)医疗救护组

    牵头部门:县卫计局

    职责:负责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对事故中的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5)后勤保障组

    牵头单位:县财政局

    组成部门:县经济局、县供电分公司、事发地政府。

    职责:负责组织、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及装备,组织力量抢修电力、通讯等设施,提供救援人员后勤保障。

    (6)次生灾害防治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组成部门:县环保局、消防大队。

    职责:负责事故现场次生灾害防治和处置工作。

    (7)宣传报道组

    牵头部门:县委宣传部

    组成部门:县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宣传报道和有关信息发布工作。

    (8)善后工作组

    牵头单位:事发地政府

    组成部门:县民政局、人社局、事故单位。

    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抚恤、理赔等工作。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针对特种设备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特种设备风险隐患调查、分析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及时了解掌握特种设备运行情况,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监测信息。

    3.2预警分级

    根据特种设备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一般(Ⅳ级)预警由县政府发布;较大(Ⅲ级)预警由市政府发布;重大(Ⅱ级)预警由省政府发布;特别重大(Ⅰ级)预警由国务院发布。

    3.3 预警信息采集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加强特种设备网络建设,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各乡镇、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随时掌握全县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保证预警服务系统的信息传递及时准确、高效、快捷。

    3.4 预防预警处置

    3.4.1接警

    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值班人员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及时报告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报告内容包括:特种设备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类别、伤亡人数、被困人数、抢救情况及危险程度。

    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直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种设备事故或事故隐患信息。

    3.4.2处警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种设备事故和事故隐患信息后,应及时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综合分析可能出现的危险及程度,提出初步行动对策,向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建议。

    3.5 预警发布

    县指挥部办公室对报警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及时提请县指挥部,由县指挥部根据危险程度,发布预警事故预报。

    3.6 预警解除

    县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在对特种设备事故预报信息作出变更时,应及时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县指挥部办公室综合整理预警信息,由县指挥部做出取消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决定,并向县政府报告,及时通报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一般特种设备事故(Ⅳ级):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发生Ⅳ级安全事故,指挥部立即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密切关注事故发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传递、反馈,及时向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特种设备事故(Ⅰ级):当发生Ⅲ级以上的安全事故,指挥部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并及时报告县政府和逐级报告国家、省、市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指挥部,由国家、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直接组织和指挥应急救援工作。

    4.2 信息报送和处理

    4.2.1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县、乡镇政府间的信息传输利用现有的信息传输渠道进行。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接收信息。指挥部与成员单位建立通讯联系,满足信息传输需要。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确保信息及时接收。

    4.2.2信息处理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应详细了解事故情况、评估等级,提出处置建议。

    4.2.3现场采集信息

    指挥部办公室迅速收集现场信息、企业基本概况、事故发生简单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现场抢救情况、立即上报指挥部。

    4.3 应急响应行动

    4.3.1事故报告

    (1)特种设备发生特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报告的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县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最迟不超过2小时;特殊情况下,直接报告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县市场监管部门接到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报告后,必须立即报告县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3)事故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或者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发生地点及时间、设备名称、事故类别、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概况。

    4.3.2救援程序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开展现场自救,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及县市场监管、安监等部门,或直接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根据事故的级别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实施救援行动。

    4.4 指挥和协调

    县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助事发地政府提出救援方案,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灾害,提出防范措施和相关建议。

    4.5 应急处置

    4.5.1特种设备事故单位是责任主体

    事故发生后,应迅速组织职工开展自救、互救,或充分利用社会救援力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4.5.2对事故危害情况进行初始评估

    先期处置队伍赶到事故现场后,应当尽快对事故发生的基本情况做出初始评估,包括事故范围及事故危害扩展的趋势以及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等。

    4.5.3封锁事故现场

    严禁一切无关的人员、车辆和物品进入事故危险区域,开辟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物资进出的安全通道,维持事故现场的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

    4.5.4探测危险物资及控制危险源

    根据发生事故的特种设备的结构、工艺特点以及所发生事故的类别,迅速展开必要的技术检验、检测工作,确认危险物资的类型和特性,制定抢险救援的技术方案,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的扩大,消除事故危害和影响,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

    4.5.5建立现场工作区域

    应当根据事故的危害、天气条件(特别是风向)等因素,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的安全工作区域。对特种设备事故引发的危险介质泄漏应当设立3类工作区域,即:危险区域、缓冲区域和安全区域。

    4.5.6抢救受害人员

    及时、科学、有序地开展受害人员的现场抢救或者安全转移,尽最大的可能降低人员的伤亡,减少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4.5.7设立人员疏散区

    根据事故的类别、规模和危害程度,在必要时,应当果断迅速地划定危险波及范围和区域,组织相关人员和物资安全撤离危险波及的范围和区域。

    4.5.8清理事故现场

    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已经造成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闭、隔离、清洗、化学中和等技术措施进行事故处理,防止危害的继续和环境的污染。

    4.6 安全防护

    4.6.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抢险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装备齐全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事故现场应当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4.6.2群众的安全防护

    根据事故发生的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提出事故现场周围居民和群众疏散的建议,由县政府下达人员疏散指令。

    4.7 社会动员与参与

    事发地政府动员有关人员和调集有关物资、设备、器材等展开应急抢险救援,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给予支持、配合。

    4.8 事故调查分析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和县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参加事故调查组,在进行救援的同时,开展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进行事故分析,提出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4.9 信息发布

    特种设备事故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关于修订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发〔2013〕64号)和有关规定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4.10 应急救援结束

    当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事故危害得以控制、次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受伤人员基本得到救治、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时,由指挥部宣布应急救援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发地政府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理赔,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必须由有资质的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的检修,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处理。

    在特种设备事故中,涉及到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的,应经环保部门和城建部门检查并提出意见后,方可进行处置。

    5.2 社会救助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由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社会各界捐赠等事宜。保险机构依法做好定损、理赔工作。

    5.3 事故调查及评估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进行评估,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整改措施,并将情况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办。

    5.4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总结分析,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与信息保障

    6.1.1县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与有关部门、相应的专业指挥机构及有关专家的通信联络数据库,各值班电话确保24小时有人接听。

    6.1.2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县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及时反映特种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状况和事故预警。

    6.1.3县市场监管部门针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类型,设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力量,配备相适应的救援工具、检测仪器、车辆等抢险救援装备和通讯装备,建立地方安全监察网络和信息化网络。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县市场监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分布特点,建立相应的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当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应当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对国内外近期发生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积极开展与特种设备应急救援有关的科学研究,参与起草或修订、完善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预案。

    6.2.2县市场监管部门应当针对多发事故,制订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等安全技术规范。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县政府做好事故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6.3.2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协助县政府组织或者督促有关部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开展相关人员的应急培训,锻炼和提高应急救援综合素质。

    6.3.3县市场监管部门要组织或者督促有关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演练结束后,应当对演练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6.4 资金保障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必要资金储备工作,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县政府协调解决。

    6.5 监督检查

    县市场监管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及演练的情况进行检查。

    6.6 奖励与责任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县市场监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进行总结、分析,汲取事故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6.6.1对在应急抢险救援、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6.6.2对瞒报、迟报、漏报、谎报、误报事故信息,在事故和事故处置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或临阵逃脱、擅离职守的人员,以及扰乱、妨碍抢险救援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解释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气体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设备缺陷、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生产或者生活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

    7.2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1县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报市市场监管局备案。

    7.2.2各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三年或者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后,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重新评审和更新。

    7.2.3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管部门管理修订,报县政府备案。

    7.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废除《开云手机官网入口·(中国)官方网站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黑质监发〔2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