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辽宁省扶贫办《关于加强全省乡镇扶贫队伍建设的意见》(辽扶贫办发〔2015〕22号)精神,为充分发挥乡镇扶贫队伍在新阶段扶贫开发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现将加强乡镇扶贫队伍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职责
乡镇扶贫部门应在所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扶贫开发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制定乡村级扶贫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贫困人口建档立卡工作,实现贫困人口信息动态管理;争取省市有关扶贫政策,开展精准扶贫;协调定点扶贫、行业扶贫和干部驻村扶贫工作。
二、建立扶贫队伍
各乡镇要明确1名班子成员作为分管领导,并明确具体部门负责扶贫开发工作,配备专职或兼职扶贫开发办主任1名,开展互助式扶贫的乡镇专职或兼职扶贫开发人员不少于3人。各乡镇填写乡镇专(兼)职扶贫干部登记表(附后),加盖公章后,于2015年6月20日前报县政府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县政府402室)。
三、保障工作条件
乡镇扶贫部门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有工作经费保障,能够正常开展工作,满足新常态下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的需要。
四、结合实际推进
各乡镇要结合现有人员编制情况,切实选好人员,明确职能,提高乡镇扶贫队伍的执行能力和服务能力,为实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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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4日